和政府簽訂的承包水庫協議,政府毀約,是民事起訴還是行政起訴?

和政府簽訂的承包水庫協議,政府毀約,是民事起訴還是行政起訴?

首先這種承包協議屬於什麼樣的性質?在實務當中遇到最多的或者聽到最多的行為,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開始大家都認為這種出讓協議就是個民事協議,因為行政機關在行使一種民事出讓的關係。但是,這幾年主流的觀點已經把它歸結到一種行政行為,為什麼?行政機關是基於行政管理的職權行為來進行出讓或轉讓。

這個道理同樣適用於這個情況。政府機關對這個水庫是具有管理職權,如果這個管理當中就帶有佔有使用收益,甚至一定的處分權限,也就是說我們在物權法當中的物權處分性行為,這個也是基於行政管理權來進行實際實施。

我說到這,大家就清楚了,他肯定是個行政訴訟。因為你簽訂的就是一個行政協議,你要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追究的行政行為違約責任,所以說從概念上講,這就是一種行政起訴,不是一種民事起訴。

我們在實務當中怎麼分析它是一種民事行為還是一種行政行為?或者達成的是一種民事協議,還是一種行政協議呢?

其實很簡單,你只要是基於管理,基於職權,這一類的行為所對外簽訂的相關協議,它必然就是一個行政行為;如果你基於自己自用,滿足自己的本身的需要,所簽訂對外的協議,它必然就是個民事行為單。

政府對外簽訂一個採購合同及辦公用品,那種協議是什麼協議?你說採購辦公用品是基於一種管理權嗎?它不是,是基於自己一種自用性行為,它必然就是個民事行為,所以說從這方面達到一種分割的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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