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徵意見!青島這些區域或將劃為活禽交易“禁區”

為規範活禽交易行為,預防和控制動物源性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青島市市場監管局起草了《青島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公開徵意見!青島這些區域或將劃為活禽交易“禁區”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活禽交易行為,更好地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我局起草了《青島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擬提交市政府制定規章。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請於2020年3月26日前將修改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公開徵意見!青島這些區域或將劃為活禽交易“禁區”

青島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規範活禽交易行為,預防和控制動物源性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活禽是指雞、鴨、鵝及其他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禽類。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是指在交易場所從事活禽批發、零售和為消費者提供屠宰服務的行為。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場所包括活禽批發市場、有活禽經營的城市農貿市場、農村集貿市場、城市便民攤點群、門店及其他公共場所。

第三條: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活禽屠宰和禽類防疫的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公共衛生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活禽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商務部門負責推進禽類產品冷鮮供應體系建設。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地區的活禽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區域禁止從事活禽交易:(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城市建成區。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本轄區內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禽類及禽類產品安全消費知識宣傳,引導公眾形成健康的禽類消費習慣。鼓勵禽類經營單位實施活禽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冰鮮上市。

第六條: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之外,區(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設置活禽交易場所。活禽交易場所應當具備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第七條:市和區(市)人民政府根據對動物疫病的監測,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暫停活禽交易。暫停交易的範圍和時限,依法向社會發布公告。暫停活禽交易期間,有關活禽交易場所應當停止活禽交易。

第八條: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內已合法設立的活禽交易場所,由區(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經評估後給予補償。

第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區域內從事活禽交易的,對活禽交易場所開辦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活禽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活禽交易場所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據動物防疫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查處。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在暫停活禽交易期間從事活禽交易的,對活禽交易場所開辦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活禽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處罰,涉及活禽批發市場、有活禽經營的城市農貿市場、活禽經營門店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涉及農村集貿市場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實施;涉及城市便民攤點群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十四條: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活禽,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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