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唐朝很少有強姦案,是真的嗎,你怎麼看?

史小二記


在當下,流傳著這樣的一種說法:唐朝很少有強姦案。那麼,這種說法是否真實?個人感覺,這需要從多個角度來看待。

法理方面

當代全世界的法律體系,以英美法系和歐陸法系為主。古代遠東奉行中華法系。隨著辛亥革命的爆發,中華法系也隨之壽終正寢。不過,在任何時代,法律的制訂和落實,都是十分嚴謹的工作,古代中華也不例外。


當代中國法律認為,強姦的構成要件,需要有“違背婦女意志”這一點,否則,則不屬於強姦。在我國古代,對於強姦的認定也不例外。古代司法認為強姦的成立,也需要具備“違背婦女意志”,否則就是通姦、和姦。

在上個世紀90年代的中國,很多女子在遭到強姦後並不敢於報警,原因無他,因為在當時,被強姦的女子非但得不到輿論同情,反而會引來嘲諷,比如會有人認為:為什麼強姦犯不強姦別人偏強姦你?蒼蠅不叮無縫蛋。受害女生所遭到的迫害,可能要比強姦犯還嚴重。

因此,雖然唐朝有開放之稱,但作為一個封建王朝,再怎麼開放,其開放程度,也不能和上個世紀90年代的社會相比。並且,封建法權和封建夫權對婦女壓迫很重,因此,唐代女子在遭遇強姦之後,大多不敢聲張。因此,導致唐朝強姦案較少。

社會結構方面

事實上,唐朝的社會結構以及管理制度,也在客觀上遏制了強姦案在唐朝的發生。


唐朝奉行宵禁,平頭百姓想在晚上搞活動,是十分危險的事情。在沒有近現代意義的夜市環境下,大多數百姓在晚上只能在家裡,從而讓強姦案件變得較少。

此外,在我國古代,富者田連阡陌,有錢人三妻四妾,私生活方面只覺得時間不夠用,沒精力去做那些蠅營狗苟之事,並且自古以來,婚姻不過是交易,女子對於富貴者也是投懷送抱,這些因素,也有效降低了唐代的強姦事件發生。

案例

不過,即便這樣,唐朝著名的強姦事件依舊存在,並且,案件的主角,還是唐帝國的上層人士。

唐高宗的情婦武順,有個兒子名喚賀蘭敏之。倫理上,賀蘭敏之是武則天的外甥。


武則天的長子,是太子李弘。李弘本來打算娶大臣楊思儉的女兒為太子妃。不料賀蘭敏之居然糟蹋了這個女子,最終李弘只能另娶他人。

此外,賀蘭敏之還利用身份的特殊性,多次糟蹋太平公主身邊的宮女,有說法認為,太平公主也曾被此人糟蹋——從敢於強姦公主這一點來說,賀蘭敏之算是中國歷史上,膽子最大的強姦犯之一。而這個強姦犯,偏偏是出現在很少有強姦案的唐代,讓人感到五味雜陳。


藤樹先生


唐朝的強姦案很少,這個要分兩部分原因來看:第一個原因,是在唐朝之前,並沒有單獨的強姦罪,所以從周朝到秦漢,再到隋朝,都是把對婦女當做是男人的財產和附庸,所以如果你侵犯了別人家的妻女,其本質相當於偷盜劫掠他人的財產。

也正因為此,在唐朝之前,不管你是強姦、還是通姦,或是亂倫,又或是在未結婚前發生性關係等,都等同於盜竊他人財產,被定義為“奸罪”。等到唐朝時,中國歷史上這才有了單獨的“強姦罪”。

根據《唐律疏議·名例》所記載:“婦人共男子和姦者,併入內亂。若被強姦,後遂和可者,亦是。” 翻譯一下就是:如果婦女主動和男子通姦,則按通姦罪來處罰。但如果婦女開始被強姦,但之後順從導致男子得逞,也按通姦處理。

換句話說,在唐朝所謂的強姦,一定要是婦女從頭到尾反抗到底讓男子無法得逞,或者被打暈打傷後失去反抗能力,在這種背景下,女子前去告狀,才會按照強姦罪來處罰男子,否則兩人都按照通姦來處罰。



咱們先不說被打暈打傷後失去反抗能力,就單說從頭到尾反抗到底讓男子無法得逞,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很難做到的,舉個很簡單例子,強姦男子只要拿刀恐嚇一下,總而言之,你要是不順從我,我就殺了你,我想大部分女子肯定會順從的,這樣一來,那就是通姦,這還讓人怎麼去告狀?更何況就算男子不威脅,他只要強硬上,即便女子一直反抗,通常也是會得逞的。

從這層意義上來說,唐朝的強姦罪,是將通姦、亂倫和未結婚前男女發生性關係等行為都給分離出來後的罪狀,而且對於強姦罪還有嚴格意義上的定義,導致很多女子根本無法報案。

而唐朝之前的王朝,那都是把通姦、亂倫和未結婚前男女發生性關係等行為都統稱為“奸罪”,這樣相比之下,自然唐朝的強姦罪要明顯少很多。

從宋朝開始,一方面是法律對於強姦罪的規定越來越完善,只要是違背婦女意願而強迫發生的性關係,都被稱之為強姦。另一方面是隨著程朱理學的興起,婦女們越來越看重自己的貞潔,所以很多時候,婦女們一旦受到凌辱,都會不惜尋死尋活,甚至上吊自殺,從而讓事情被官府知曉。在這種背景下,宋朝及後面的朝代與唐朝相比,強姦罪自然要多很多。



另外,唐朝強姦案很少的第二個原因,也與唐朝開放的社會風氣有一定關係,因為唐朝皇室有一半的胡人血統,加上唐朝又是當時世界級的經濟文化中心,大唐統治者在對待各種文化上都有著一種包容的心態,從而讓唐朝女子也相對而言比較開放和自由。

對此,我們可以看下唐朝的皇室,從李世民的女兒高陽公主,到武則天,再到太平公主、韋后、安樂公主等,都是明目張膽的包養男寵,養情人,甚至與朝臣通姦,而且他們中的大部分,都曾有過多次婚姻。同時,唐朝皇帝所搞出的亂倫、扒灰、通姦等行為,也是見怪不怪。

正所謂上行下效,既然最高統治階層這樣玩,那下面的官員們,自然也要學著明著暗著玩。接著,那些有錢人,自然也會跟著玩。而這種風氣一旦傳開,下面的百姓階層,肯定也會以此為榮。在這種開放的社會風氣下,男女們只要能看對眼,那隨時就可以搞在一起,這樣大部分男人又何必冒犯法的風險去強姦呢?

這就好比,男人想出去亂搞男女關係,如果女人都一本正經,那亂搞男女關係的事,永遠不會普遍化。因為,女人都不願意亂搞男女關係,男人一心要亂搞,這是什麼性質的事,大家肯定知道,有膽幹這種事的人,永遠不會很多。

但是,男人一心想亂搞,而女人也是越來越想得開,敢亂搞的男人自然會很多。因為,有膽幹這種事的人,那是多得如同牛毛一樣。在這種背景下,社會上的強姦罪自然相對要少一些。


我是趙帥鍋


望著題目,想起了一個小傳說: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期,各類大酒店如雨後春筍,小姐遍地,起初還先是喝點小酒,跳個小舞,最後半推半就,後來是拔槍直上,已不用喝酒做幌子了,所以有了“此地人傻,錢多,速來”的段子。後來有人調侃公安局長,你真有兩把刷子,強姦案件直線下降,公安局長唯有言左顧其他,尷尬一笑。也讓“小姐”一稱變了味道。

唐朝是中國古代文明的巔峰之一,也是最為開放的年代,最突出的就是兩性關係放縱,貞節觀念淡薄,亂倫的皇帝、出軌的公主,普通老百姓也大體如此。

李淵姦淫楊廣的尹、張二妃,而尹、張又與李建成私通。李世民納弟媳楊氏,李治在老爹健在時與母后武則天烏山雲雨,李世民死後納為皇后。李隆基計奪兒媳婦楊玉環,武則天后公開豢養“面首”薛懷義、沈南璆、張昌宗、張易之等人。韋皇后在中宗眼皮底下上至武三思、楊均等,下至宮中御醫、廚子,甚至連女婿武延秀都有一腿;楊貴妃認安祿山為義子併為其洗澡、抓破“木瓜”。

唐朝即是“扒灰”的始祖,也光大了給老爹帶綠帽的先河。

太平公主先後下嫁薛紹、武攸暨,後還與和尚、朝臣等十多人通姦,安樂公主下嫁武崇訓、武延秀都是苟且在先、成親在後,高陽公主打獵之時巧遇辯機、當即三下五除二,寬衣解帶,共赴巫山雲雨。史書記載:“見而悅之,具帳其廬,與之亂。”

上行下效,皇室如此,貴族高門豈能落後:

武則天的母親楊氏和外孫賀蘭敏之,宰相的許敬宗的繼室與前妻之子許昂,左丞李行前妻之子李忠與後母,楊國忠出使江浙,其妻在家生下一男,楊回家後,其妻詭稱夢中與丈夫交合,因而有孕。楊不責怪,反稱:“此蓋夫妻相念,情感所致。”

士大夫,文人墨客經常出入於煙花柳巷,狎妓淫樂蔚然成風。官員嫖妓是為常態,甚至有官妓。

元稹有詩為證:“祿山宮裡養作兒,虢國門前鬧如市”,白居易都不免感嘆:“黃金不惜買蛾眉,揀得如花三四枝”。

有錢人都是三妻四妾,能按時交上公糧已屬不易,如有餘糧或想嚐鮮,青樓合法,美女相陪,吟詩作對,或許能留下才子佳人,流傳於世。花點小錢,買個開心,何必要膽戰心驚呢。

宋朝人張瑞義好是羨慕、嫉妒、恨:“唐人尚文好狎”。

生活在社會底層的普通百姓也多不介意婚前發生關係。才女晁採婚前“乘間歡合”,其母親得知後,感嘆:“才子佳人,自應有此。”真是中國好丈夫娘。

當時生活條件所限,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少有酒吧等豐富多彩的夜生活,待嫁閨中的女子很少出門拋頭露面,也減少了發生的幾率。並且當時通訊基本靠吼,不象現在世界變村莊,瞬間天下皆知。

少不等於沒有,有錢能解決一切,強姦也能變和姦,並且正如北宋《二程遺書》所說:

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託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

哪個女子真的被強姦了,只有忍氣吞聲,沉默不語。

正常需求,皆得釋放,所以強姦事件唐朝應該比別的朝代少許多,為什麼許多人都夢迴大唐呢,我真的不知道!


美麗青春您真痘


萬惡淫為首,百行孝當先。

這句出自明朝《古今賢文》的名言,相信各位並不陌生,然而縱觀古今,其實不止唐朝,歷朝歷代雖有各類犯罪與律例見諸史冊,但與“淫”相關的犯罪案件卻鮮有記載,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則典故,由此引發許多思考,費盡心思查了許多資料後,將所想感悟說與諸君聽,儘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實面貌,還歷史以真相。

“強姦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點:

首先,吏民相姦,常以“和姦”論。

法律史學家程樹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記載了一則“奸部民妻”的案例,條引於宋代全科文獻《太平御覽》,該案例大致經過為:

謝夷吾身為漢朝的荊州刺史,率部來到南陽縣,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陽狩獵,縣官趁機稟報,稱有亭長姦淫民女,為了不影響亭長與民女的聲譽,便將此事論為“和姦”,即“通姦”。

(注:亭長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當於現今的派出所所長。)

謝夷吾聽完彙報以後,當即斥責縣官:“亭長”是皇帝下詔選出,身著“朱幘”的官吏,自己本應守法盡責,如今卻領頭犯案,且讓三老、孝悌等鄉官按律嚴加治罪。

最後便把亭長由“和姦”改為強姦罪,按照法律將其嚴懲。

(注:三老,為古代掌管教化的鄉官,一般具備“\t正直、剛克、柔克“三種德行,且是鄉中長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質與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鄉官。)

(謝夷吾·字堯卿)

由此來看,如果不是謝夷吾的深明大義,秉公執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這利用職權強姦民妻的亭長便會逃過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強姦的民女,也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這也體現出為何古代強姦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漢代,很多發生於民間的強姦罪,或許會以“和姦”,即“通姦”論處,而並不會上升到強姦的程度,其嚴重性自然與強姦罪無法相提並論。

《太平御覽·良刺史下》:謝夷吾,字堯卿,山陰人。為荊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魯陽,有詔敕夷吾入傳錄見囚,有亭長奸部民者,縣言和姦,上意以為吏劫民何得言和。須臾,夷吾呵之曰:“亭長朱幘之吏,職在禁奸,今為惡之端,何得言和?”切讓長吏治亭長罪。其所決正一縣三百餘事,與上合。帝嘆曰:“使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憂天下矣。”

同時漢代的律法屬於初設階段,雖然較之秦律有了明顯進步,但仍有所侷限,同時對於女性的權利保護並不重視,如《漢書・張湯傳》中,便記載一則“郎官姦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為光祿勳的張安世舉報,稱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卻慘被郎官強姦,然而張安世非但未予伸張,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誣陷郎官清白!遂將此案件隱瞞下來,不予處理。

(注:光祿勳,相當於掌管皇宮警衛的官員,負責宮禁與各類警務,主要保護皇帝與後宮安全,當時擔任光祿勳的張安世,也統領郎官。官婢,則為因罪被罰到官員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極其卑微。)

《漢書・張湯傳》: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誣汙衣冠。”告署適奴。其隱人過失,皆此類也。

通過此事,更可證明,起碼在漢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強姦,則無處得以伸張,如果告發強姦者,反而會遭到詆譭,稱女方誣陷男方。

由此可見,婦女人身權益,雖然在律法中予以規定,但結合實際的現實情況來說,卻往往得不到保護,甚至是會被忽視,乃至於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實有效的合法保護。

一旦遭遇強姦,便不會為人所知。

這屬於封建社會的陋規,對於女性人權的不重視,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為強姦犯不受法律嚴懲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樣也是因為古代律法,但卻是因為法律的進步。

隨著時代進步與社會變革,古人對於律法也在不斷完善及修訂。

到了唐朝,已對強姦罪有明確規定,且對“和姦”,也有嚴厲懲戒:

《唐律疏議》:“凡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

從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姦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則徒兩年。

最後一句:“強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強姦,則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結合唐朝徒刑共分為五等,從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強姦犯,則在“和姦罪”的基礎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強姦罪,則在和姦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為兩年徒刑。

當然具體判罰標準,還會視情況而定,最重者將會處以絞刑或斬刑,足以可見在保護女性權益方面,開明的大唐的確比之漢代進步許多。

再到宋朝,文化極其興盛的朝代,對於強姦施暴者,更是刑罰分明:

《宋刑統雜律》:“應有夫婦人被強姦者,男子決殺,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難理解,如果有夫之婦被強姦,強姦者按律當斬,而受害女子則無罪。

同時宋律還規定:若強姦者在女子反抗過程中被反殺,則女子同樣無罪。

乃至於宋代還首創了“強姦幼女罪”,宋寧宗趙擴時的法令彙編,名為《慶元條法事類》,其中明文規定:

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

此處“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同樣以強姦罪論處,流放三千里,發配邊關荒蕪之地。

如果是強姦未遂者,則發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實施強姦者,在過程中切實傷害到女性,則不問其他,直接絞刑伺候。

由此可見,在宋朝對於強姦的重視程度,隨著社會文明的開化,也從正面體現出對於女性人身權利的逐漸重視,以及對於強姦犯的懲罰力度,均在不斷加強。

而到了明朝,強姦罪成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為證:

《大明律·犯奸》:強姦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時,強姦罪已經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強姦,則處以絞刑。並且還對強姦未遂者,也做出了具體判罰標準,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將強姦幼女者,直接以強姦罪論處,皆為“絞刑”。

雖然看似與宋律無異,但實際上宋律中對於施暴過程是否造成傷害,來判斷是否該處以絞刑,而明朝是但凡強姦,無論造成傷害與否,直接判處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學全面發展過後,強姦罪更是罪不可恕,為世人所唾棄。

由此來說,嚴苛的刑罰為明朝女性的人身權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學的發揚又從道德層面對施暴者加以譴責,因此隨著時代的進步與法律的不斷完善,使得明朝時期的強姦犯罪大幅減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漢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則與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罰甚至更為具體: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強姦者,絞(監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如一人強捉,一人奸之,行奸人問絞,強捉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姦,見者因而用強姦之,已係犯奸之婦,難以強論,依刁姦律。)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同強論。

因此,我個人認為,除了前文所說“女性人身權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護”的原因外,強姦犯少的第二個原因則是:

因為時代的不斷髮展,與法律的不斷完善,歷朝歷代對於強姦罪的懲罰程度不斷加強,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強姦行為的發生,並且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護。

尤其以明清兩代,對於強姦罪的懲治之嚴,綜上可見一斑。


第三個原因,也是比較無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時候,古人對於女性聲譽的保護,大於對女性在律法中所擁有的人身權利的重視。

我相信這段話並不難理解,很多情況下,即使是現代如果發生了強姦案,人們首先考慮的並非使犯罪分子得以嚴懲,反而是首先考慮受害女性的聲譽問題,而選擇隱瞞不報,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對於貞操的看重,可謂比之生命還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學文獻《二程遺書》所說:

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託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

這段話後人予以總結,正是”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由此可見古人對於失節的重視程度,至少在觀念上高於生命。

(本人聲明,絕無詆譭現代女性不重視名節之意,此處只論古代,望各位頭條讀者不要誤會,謝謝。)

因此有時古代女性為了名節,會選擇默不作聲,即將自己的慘痛遭遇隱瞞下來,而使犯罪者逍遙法外。

此原因也讓我想起了清朝時的一則案例,在道光十九年,發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盜姦殺案”,該案中的犯罪者不僅強姦了同村婦女,甚至在事後將其殘忍殺害,並將腳趾剁下,此案不僅惹得當地百姓民憤難平,更上達皇帝,遂命令太原府嚴辦此事,雖然罪犯最終被斬首示眾,然而為了受害婦女的名譽,其家屬卻拒不承認婦女被強姦,只承認罪犯大盜有偷盜行為,為的就是防止被強姦的事實傳播出去,有損女方名譽,此後家屬更難以見人。

《道鹹宦海見聞錄·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兩月,於姦殺案情毫無聞見,滿欲回省。及方伯將案詳結,仍不過尋常盜案耳。中丞另片奏稱:“前據朔平府張某查詳,風聞貢生某家有奸盜案,傳問事主堅不承認。以事關兩家顏面,一經公認,則鄉里難以對人,是以只認盜竊;而事涉曖昧,難以刑求。今盜首已問斬梟,群盜概不免死,即使輪姦屬實,罪名無可復加,應即照該府原詳完結,以省拖累”等情。

“前據朔平府張某查詳,風聞貢生某家有奸盜案,傳問事主堅不承認。以事關兩家顏面,一經公認,則鄉里難以對人,是以只認盜竊。”

這段話,想必也不用我翻譯了,諸位讀者朋友應該都能看懂。

雖然這只是個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對於名節的重視,在一定程度上大過受到傷害後理應獲得的法律伸張。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甚至我直言說明,大多數情況下,會出於考慮女方的名譽,而隱瞞實情,上述情況還是因為比較特殊,即強姦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盜,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應問斬,所以最後受害者家屬只承認遭到盜竊。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盜,而是同村鄰居呢?

結果可想而知。

我並非否認受害者家屬會大膽揭發,但客觀事實上,我們無法否認為了受害者名譽,而隱瞞案件事實的可能性,近代還有許多鄉村,會發生類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強姦以後,兩家大人為了雙方名譽著想,甚至還會強行將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風語。

所以我個人認為,受害者為了名譽考慮,瞞而不報,也是“強姦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為事實都被隱瞞了,無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無人可知有多少強姦犯逍遙法外,不得嚴懲。

但無論如何,“強姦”作為侵害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不管是古還是今,皆為世人所不齒,勢必因其殘忍傷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類的唾棄與譴責!

本來還想再加一個原因,即古代男子對於自身品德的重視,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現過自扇耳光,試圖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細思考了一番,認為這種情況少之又少,便不再加為原因之一。

綜上所述,還是那句老話,隨著時代社會與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法律也在不斷完善,並切實保障到每一個人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雖然不得不承認,法律也有不完美,但無論如何,至少從原則性上來說,經過現代化建設以後,我國現今的法律,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實保障,結合日新月異的現實發展,也在不斷修訂並加以完善。

因此,遵紀守法,共創和諧社會,是我們每個人都必須遵守的首要原則。

逾越法律,實施犯罪,勢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尊重他人,和諧共處,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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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九朝律考》程樹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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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覽·良刺史下》:謝夷吾,字堯卿,山陰人。為荊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魯陽,有詔敕夷吾入傳錄見囚,有亭長奸部民者,縣言和姦,上意以為吏劫民何得言和。須臾,夷吾呵之曰:“亭長朱幘之吏,職在禁奸,今為惡之端,何得言和?”切讓長吏治亭長罪。其所決正一縣三百餘事,與上合。帝嘆曰:“使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憂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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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張湯傳》: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誣汙衣冠。”告署適奴。其隱人過失,皆此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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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凡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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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統雜律》:應有夫婦人被強姦者,男子決殺,女人不坐罪。

·《慶元條法事類》: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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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強姦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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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強姦者,絞(監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如一人強捉,一人奸之,行奸人問絞,強捉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姦,見者因而用強姦之,已係犯奸之婦,難以強論,依刁姦律。)

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同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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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遺書》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託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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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鹹宦海見聞錄·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兩月,於姦殺案情毫無聞見,滿欲回省。及方伯將案詳結,仍不過尋常盜案耳。

中丞另片奏稱:“前據朔平府張某查詳,風聞貢生某家有奸盜案,傳問事主堅不承認。以事關兩家顏面,一經公認,則鄉里難以對人,是以只認盜竊;而事涉曖昧,難以刑求。今盜首已問斬梟,群盜概不免死,即使輪姦屬實,罪名無可復加,應即照該府原詳完結,以省拖累”等情。


錢品聚


從古到今,強姦案從來就沒有少過,但真正爆出來的強姦案並不多,而被律法定性為強姦案並受到嚴懲的就更少了。說到底,女性還是弱勢群體,即便是現在社會,很多強姦案也只是在陰暗的角落裡發生,很多女性選擇沉默,獨自承受巨大的痛苦,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沒有對外說人,更不會選擇報警。現代社會女性的權益逐步得到保證還能出現這樣的情況,那在古代,女性社會地位低下的情況下,強姦案被爆出來的就更少了。

實際上,在先秦時期,性觀念比較開放,那時候的私通、通姦事件特別多,真正受到懲罰的很少,而到了秦漢時期,奸罪逐漸被納入律法中,不過這一時期更多的是對和姦罪的處罰,強姦罪反而很少會有出現,強姦罪的處罰也由重到輕,起先是“腐以為宮隸臣(受宮刑)”,後來變成了“髡以為城旦(剃髮去參加繁重的勞役)”。但是這基本就是擺設,因為很少有強姦案真的被定性為強姦罪,更多的到最後就成了和姦罪。

和姦罪和強姦罪最大的不同就是,和姦是在女性同意下進行的,而強姦則是強迫女性進行的,這兩者區別就大了,在女性地位很低的古代,女性權益是可以被忽視的,而夫權則是需要保證的,所以和姦也好,強姦也好,大多針對的是人妻。

很多強姦案一旦案發,最後往往就被定性為和姦,而和姦雖然也有律法明文規定,但真正執行的卻並不多,或者說處罰的力度遠沒有律法規定的那樣,倒是亂倫性質的奸罪或者以下犯上的奸罪會被處以重刑,一般都是被處死。

即便是和姦罪,隨著歷史向前發展,處罰的力度也在減小,到了唐朝時期,強姦罪在律法中被正式提及。《唐律疏議》對奸罪的處罰還是比較詳細的,最輕的杖打九十,往上還有一年半到三年的判刑,再就是流放,最重的是絞刑,強姦罪的處罰都比和姦罪的處罰要嚴,但總體來說,強姦罪的處罰實際上並不重。

而且律法是律法,實際又是實際,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有各種各樣的問題,這些都讓強姦案變得很少。而在唐朝時期,和其他任何朝代一樣,強姦案很多,但爆出來的很少,被處罰的更少,而人們之所以關注唐朝的強姦案少,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唐朝的性開放程度比後來的幾個朝代都要高,後來的朝代被禮教束縛的程度是很高的,與唐朝的開放程度完全不在一個等級上。

認真說起來,唐朝上流社會的開放程度是很高的,私通的例子不少,但是都沒有受到律法的處罰,我們熟知的李治和武則天最開始也算是私通,高陽公主和辯機和尚也是私通,還有太平公主、上官婉兒、韋后、安樂公主等等,還有武則天的母親楊氏和外孫賀蘭敏之等,這都是私通的例子,嚴格來說都是和姦,理應受到處罰,但無一例外的,他們都毫髮無傷,並沒有被處罰。

那麼強姦案是不是受到處罰了呢?實際上也未必,太平公主很少的時候帶著宮女去外祖父楊氏家玩,賀蘭敏之就強姦了太平公主的宮女,但因為楊氏的庇護,賀蘭敏之並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

當然也有強姦案被處罰的例子,宋朝鄭克的《折獄龜鑑·議罪》中記載了唐朝的一個強姦罪案例,唐德宗時期的宰相竇參在做奉先縣尉的時候接到一個案子,北衙禁軍中的曹芬兄弟倆在喝醉了的情況下後強姦了自己的妹妹。正在他們實施強姦的時候,他們的父親聞訊趕來阻止,但兄弟倆並沒有停下來,這個父親實在承受不了這種打擊,投井自盡。

竇參接到案子後,直接判處兄弟倆死刑,並且是立即執行的那種。實際上我們看這個案件,倘若這兄弟倆強姦的不是他們的妹妹,而是毫不相干的一名女性,那麼這個案子多半不會成為一個案子,也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算了。

但是這個案子同時又是亂倫案,而且他們的父親還因此自殺,這樣的案件瞬間就變得不一樣了,是必須嚴懲的一種案件。這保護的並不是女性的權益,而是當時的社會秩序以及禮法。在這樣的情況下,又有多少強姦罪會真的被定刑呢?

而且就算是女性被男性強姦了,一旦曝光,受到羞辱的也只能是女性,男性不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女性還要受到譴責和羞辱,很可能後半輩子就完了。


蕭曉四姑娘


說唐朝很少強姦案的,那也只能說是相對而言,唐朝的強姦案犯罪率的確比其他朝代要低很多,為何會有這種情況?

關於這一點,不得不說的就是唐朝開放的風氣。

唐朝這個朝代,在現在的很多人看來,一直都是一個風氣開放的代表朝代,唐朝有李世民強娶兄妻,有李隆基霸佔兒子的妻子,還有李治迎娶李世民的妃子,武則天。到最後,還有武則天這麼一位古今第一女帝。武則天在位期間,可是圈養了不少面首,包括太平公主在內,包養小白臉的女權貴可是不少。

從這種風氣來看,就知道,唐朝的時候,社會風氣比較開放,這也難怪,要知道,李唐王室可是有著鮮卑血脈的,鮮卑族身為北方遊牧民族,社會風氣較之談性色變的中原地區,可是開放之極,有這樣血脈的李唐王室,自然給人民做了榜樣,社會風氣也是隨之變得開放。

都知道,古代的女性,根本是不能將身體裸露在外的,就算是腳也不行,肚臍,胸脯這一類的,自然更不行了,但唐朝的時候卻並非如此,唐朝時期女子的穿著較之其他朝代,顯得就很是開放。女子在唐朝甚至可以露出肚臍,露出胸脯,這在其他朝代是不可想象的。

女子社會地位的提高。

唐朝時期,女性的社會地位也是不低的,不低的社會地位,也直接導致了強姦案犯罪率的下降,要問女性的社會地位有多高,其實這個問題,只需要看一看武則天就知道了,儘管歷朝歷代都將女子當皇帝這件事當作大逆不道,但武則天就是做到了,如若女子地位真的極低,武則天也做不了皇帝,相反,武則天做了皇帝,女子地位只會更高。

唐朝社會風氣開放,這與強姦案犯罪率有關係嗎?自然有關係,雖說風氣開放更多的應該是強姦案犯罪率的上升,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風氣開放,也意味著很多時候,應該被判作強姦的案件,最後卻是被判作了通姦。

社會風氣的開放,女性地位的提升,這都意味著女性不會像大多數封建朝代那樣,只能淪為男子的附庸,女子也有權力追求幸福,如若對自己的婚姻有所不滿,甚至可以直接“離婚”,休妻不少見,被妻子拋棄可就少見了。但在唐朝,這種事也不能算少見。

封建王朝的女子講究三從四德,但唐朝時期的女子卻非如此,很多時候,發生的往往不是強姦,而是通姦,通姦多了,強姦自然就少了,雖說唐朝強姦罪的犯罪率低了,但通姦卻是更加普遍,這難道是好事嗎?


魏青衣


唐朝,是中國古代最強盛的時期,也是最開放的封建社會,有人說唐朝很少有強姦案,這是真的嗎?

歷史的年輪已轉過太多圈,身在現代社會的我們,無從考證其數量多少,但是有一點可以確定,那就是古代的強姦案肯定少於現代,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 從受害女性角度看。

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文化中,男尊女卑思想一直佔據著社會主流,即使在相對開放的唐朝,女性社會地位也是低下,社會對女性“貞操”的要求卻極高。

在遇到被人強姦這種事後,別說打官司,就算只是曝光出來,也會使家族蒙羞,為此,受害女性幾乎都會選擇隱忍。

二、 從古代社會的特殊狀態看。

首先,古代是男權社會,雖是一夫一妻(正),但社會也是允許男性納妾的,一男多女的搭配,為強姦案少發,奠定了基礎。

再者,古代的“宅女”很多,古代女性遵守“三從四德”,尤其是在出閣前,就算是尋常百姓家的女子,也很少出門拋頭露面,試想一下,古代男性走在大街上,一眼望去全部都是大老爺們,也就減少了犯罪的機會。

最後,從強姦的犯罪動機來看,古代的青樓是合法營生,也是權貴們常去的風月場所,如果男人們有生理需求,大可以去青樓解決,而不用冒著犯罪的風險去強姦。

三、從刑罰制度角度看。

自古以來,我國社會就對強姦者的處罰很嚴厲,在唐朝時期亦是如此。

唐朝對強姦的處罰不是一視同仁的,其中,庶人犯強姦罪的,一般量刑標準是三年徒刑,但若是通姦之類的則要罪加一等,如果強姦未遂的話,則仗一百,流放三千里。

若是強姦五服以內的,則要判絞刑。而唐代官員若犯強姦罪,則處以絞刑。

先來看絞刑,就是將繩子套在罪犯的脖子上,兩邊各有一個儈子手,然後反方向轉動,使繩子越勒越緊,最後將罪犯勒死。

只是想想那種窒息而亡的死法,就讓人渾身顫抖;如果未遂的話,要用大板子往屁股上打一百多下,然後拖著重度殘疾的身體被流放,真是活受罪。

再看看現在社會,如今人類文明高度發展的現在,對罪犯更是講人權,我國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最高刑可以處死刑,要知道就算是死刑也是注射執行,“死”起來要比古人舒服多了。

與現代刑罰比起來,古人犯強姦罪的代價要比現在“疼”上一百倍。

通過以上分析,有書君認為,唐朝的強姦案並不多。

有書君語:對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別忘給有書君點個贊哦~關注有書君,私信回覆句子,有書君送你一句特別的話


有書共讀


要說強姦案,我們首先來了解一下案發的心理動機,是因為想發洩情緒還是想尋找刺激呢?如果兩方面都不是,發生的可能性就會很小。發洩情緒一般是因為過於壓抑,比如社會不穩定,生活不夠幸福滿足,所以才會藉機報復社會來發洩自己的情緒,而尋找刺激自然是因為生理或者心理沒有得到滿足,才會去尋找刺激。

明白了這兩點之後,我們會發現唐朝政治穩定,而且社會思想開放,由此看來,發生強姦案的概率自然很小,所以唐朝很少發生強姦案自然是成立的。或許你還會有所疑惑,那我就繼續為你詳細展開說一說。


<strong>一、唐朝政治穩定,治安良好

唐朝的時候,尤其是貞觀年間與開元年間,可以說是人們生活十分放心,社會治安穩定,人們生活也和諧,基本上可以做到“外戶不閉”,就是說晚上睡覺可以不用關門,這樣的情況下,自然很少有人再去冒險犯罪了。

此外,根據當時的統計而言,貞觀年間有一個佳話,是關於李世民與囚犯之間的,當時一年總共只有390個囚犯,李世民為了讓囚犯回家過年,就跟大家約定回家過完年來年秋後再到長安來接受處罰。

結果到了第二年秋天,李世民在那裡等待著,等了很久來了一大波人,最後來了389人,即使有人回家因為生病去世,也有家屬前來告訴李世民消息,只有一個人沒有來,李世民以為他也不會來了。

結果這個人奄奄一息,依舊被家人用牛車送到李世民身邊,李世民看後十分開心激動,於是大赦天下,將390個犯人全部放回家。這個佳話足以說明當時的社會環境多麼穩定,犯罪率極低,更何況強姦犯,肯定更是少之又少。


二、思想開放,從皇室到民間都如此

唐朝的時候婚姻法也規定婚姻戀愛自由,並且兩個人結婚如果實在過不下去是可以離婚的,這樣一來,整個大環境足夠開放自由,減少一部分人因為家裡逼迫結婚而婚後私通或者想不開報復社會的行為。

關於唐朝的開放,更是大家耳熟能詳,我先說一下民間的開放,根據當時記載,有一個外國人在長安居住,成為長安的萬事通,無所不知,尤其是八卦,更是知道的太多,有一次一個小夥子從一個寡婦家裡出來,剛好遇到外國人,兩個人就搭訕開玩笑,外國人問他:“你是不是和寡婦發生關係了?”

這個人點點頭,然後外國人告訴他,其實這個寡婦和很多人都有一腿,那個人聽完之後心領神會的笑了。雖然只是一個民間八卦,可是足以說明當時唐朝民間關於性的態度已經十分開放,根本不可能強姦。

除了開放之外,唐朝還是歌姬最多的朝代,根據史料記載,當時唐朝僅僅長安就有11000多個歌姬,還是有正規營業執照的,要是再加上一些沒有營業執照的,更是數量驚人。擁有如此龐大數量的狎妓,當然不管是民間還是達官貴人,平時只需要花點錢,就可以解決很多生理問題,更沒有必要去犯法。

民間如此,皇室就更不用說了,簡直可以稱為亂糟糟,高陽公主與和尚私通,武則天、太平公主、韋皇后、安樂公主等人養男寵很多,李治娶小媽武則天,李世民娶弟媳楊氏,李隆基更是兒子媳婦都不放過。

在如此開放的環境下,人們根本沒有必要去犯罪,好好生活享受快樂不是更好。


結語

綜上所述,唐朝沒有強姦案或者說強姦案很少,顯然是符合當時現實情況的,人們生活幸福,社會環境穩定,而且思想開放,不管怎麼說都犯不上去犯罪啊!



嗔痴歷史觀


在唐律中,無證上崗都是大罪,用強更是罪加一等,所以,單純從律法上說,唐朝強姦案較之以往,應該要少很多,但若說唐朝很少有強姦案,那瞎扯

大唐社會人有尊卑貴賤,按照等級大約有特權階層、普通百姓、雜戶以及奴僕四類,地位不平等,也就導致唐朝律法並非公平公正。對於無證上崗,按照社會地位等級不同,處罰也不相同,不過除了上崗自家奴僕(部曲)不追究以外,其他無論何種等級之間,最低都要打九十大板。當然,盤外招除外……

普通百姓之間的無證上崗最低吃一年半牢飯(男女都吃,並非處罰男方),如果用強了,那罪加一等,吃兩年牢飯(男方)。如果在用強的過程中,導致對方身體受到傷害,那按照故意傷害罪再罰一次,不過不是簡單的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罰,而是罪加一等的處罰,而故意傷害罪,最高絞刑,加一等的話,就是斬首

所以,大唐的強姦罪,常規來說最低兩年,最高斬首

唐律中的奸罪,是個大類,細分起來比較複雜,就不一一敘說了,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唐律疏議,在雜律裡面有詳細說明。另,今天各位男男女女,無證那啥的,放在大唐,那是要挨板子滴呦,哈哈……


靈石蘊珠寶


我認為唐朝的強姦案真的很少,一是因為現有的各種史書以及資料裡關於這方面的記載幾乎沒有,二是因為題主所說的開放包容,三是因為當時女子的地位並不低。

第一點是實證,第二、三是佐證。

我們會發現,女子的地位越低,強姦案也就越多。比如現在的某個強姦大國。

對於女子的束縛差不多是從宋朝才嚴格的,在唐朝的時候,別說沒有裹腳蒙面的,唐朝小娘子們可奔放甚至彪悍了!

能穿露出大半胸脯的衣服,能打球,能騎馬,甚至貴族女子還能養小白臉。。。。。。要是有需要打官司的事兒,小娘子們收拾收拾也就去了。丈夫要是稍微弱勢一點兒的,那一家之主就是老婆了。也沒人以此為恥,反而覺得老婆能幹自己臉上很光彩。

家境稍好一點的,都會想方設法讓女兒讀書識字明理,和後世的“女子無才便是德”是天壤之別,要是有個宋朝的老學究跑到唐朝娘子面前說這話,很容易被小娘子打得滿臉桃花開!

貞操觀念也比較薄弱,老公去世後守節的有,更多的是再嫁,而且官府是鼓勵寡婦再嫁的,因為這能增加人口,穩定社會。

如果夫妻兩人合不來,和離是很正常的事兒,“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就是出自那時的和離書,男的不愁再娶,女的不愁再嫁,所以非常有風度。

很多貴族家的小娘子,和哥哥們接受同樣的教育,甚至一樣的紈絝。打馬遊街惹事生非,調戲個把小郎君也是常事。

唐朝公主們的日子過得就更瀟灑了,駙馬死了怎麼辦?再嫁;不喜歡這個駙馬怎麼辦?要麼離婚再嫁,要麼養一票喜歡的小哥哥;直接不想嫁人怎麼辦?那就不嫁,出個家當個女道士,是從此就守清規戒律嗎?你想多了!人家該幹嘛還幹嘛,道士身份反而給了她們更多自由。

正是因為這樣的思想開放,才會在唐朝出現中國歷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則天!她的手段固然高明,但要不是身逢唐朝,最多能垂簾聽政,正位大寶是不可能的,從高官貴族到普通老百姓都不可能接受!

反過來,皇帝是女的,自然而然促進當世女子們地位的提升。敢說女子卑弱?那現在坐在皇位上的是誰?

後來又有楊玉環,以女子之身給家庭帶來極大的榮耀,大詩人白居易在長恨歌中這樣描述:“姊妹弟兄皆列土,可憐光彩生門戶。遂令天下父母心,不重生男重生女。”

總之,唐朝大概是進入父系社會後唯一一個重女輕男的時期,其開放包容是前所未有、後世諸封建王朝未及的!當時的社會環境,根本就沒有強姦案發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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