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未婚媽媽送養小孩收了收養人4萬元,“好心人”幫忙變犯罪獲刑5年

未婚媽媽小美(化名)因經濟拮据想送養孩子,而安徽有一對中年夫婦因膝下無子想收養孩子。杭州的趙某某幫他們牽線搭橋,促成了這事。但是,趙某某貪心地收了一筆錢,這下從幫忙變成了犯罪。

當時,剛滿20歲的小美在打工期間與同居男友阿勇生育了一個男嬰。孩子出生後,因阿勇不務正業,還不顧家,兩人的矛盾越來越多。次年6月,小美和阿勇激烈爭吵後分手,並帶著孩子來到杭州,投奔以前打工認識的朋友趙某某。

因經濟拮据,小美難以獨自撫養孩子,便有了將孩子送養他人的想法。她把想法告訴趙某某後,趙某某勸小美別這麼做,但小美仍然堅持要送人。趙某某就幫小美租了一間房子暫住,然後開始幫她留意周圍有收養想法的人家。

後來,趙某某聽說,他老婆遠在安徽的遠房親戚李某、劉某夫婦有收養孩子的想法,他便輾轉多名親友聯繫到了他們,電話約了見面。

李某、劉某夫婦因不能生育,家裡已經抱養了一個女孩,可心裡還想要個“兒子”。他們得知消息後,馬上從安徽乘大巴來到杭州。2013年7月7日,李某、劉某夫婦來到小美租住的小區附近,確定嬰兒健康無異樣後,從趙某某手中接過了孩子,同時按照趙某某的要求,向其支付了4萬元“營養費”。其間,小美一直沒有出現,僅在事後從趙某某處收到1萬餘元。

2018年5月,小美和阿勇又有了聯絡。兩人複合後,小美才將孩子已經被她送養的事說出來。在聯絡趙某某未果的情況下,阿勇報了案。2019年8月22日,趙某某被依法逮捕。

杭州市蕭山法院審理後認為,趙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他人子女,向收養人索要4萬元,數額已經明顯超出了合理範圍,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3月9日上午,蕭山法院一審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000元。

幫未婚媽媽送養小孩收了收養人4萬元,“好心人”幫忙變犯罪獲刑5年

●法官說法

如何認定拐賣兒童罪?

承辦法官指出,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所謂的民間送養行為,這些父母因生活困難或其他原因欲將未成年子女送給他人撫養,且大多通過“中間人”來尋找收養人。但是,當送養人向收養人收取“營養費”,或中間人向收養人收取“中介費”,雖收養人願意配合以表示感謝,但仍可能觸及法律紅線,而涉嫌拐賣兒童罪。

我國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換句話說,只要有販賣行為,就屬於是拐賣兒童。本案中趙某某在把孩子給收養人的同時索要了4萬元,因此構罪。如果趙某某沒有要這筆錢,他就不會構成犯罪。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通知裡明確,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換句話說,拐賣兒童罪論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就在於是否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本案中,小美沒有向收養人索要錢財,她收的1萬餘元是送養行為完成後,中間人主動給的,小美並沒有通過出賣子女獲得錢財的主觀目的,因此小美不用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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