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應該發放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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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很好不好說,由於災情經濟放緩了,收入也低落,生活物資這塊對普通人還是壓力大,老闆也壓力大,只能共同努力度過難關,遵循國家政策,以外的只能說是按僱傭雙方協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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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日的工資發放情況均不同。

工作日,工資正常發放。

休息日,加班的,二倍工資。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資。

2020年春節期間的法定假期為:

大年初一至初三(1月25日—27日),這3天加班的三倍工資。

國務院將春節假延長至大年初九(2月2日),按照相關文件精神,初四至初九期間參照休息日處理,這幾天加班的,二倍工資。

廣東將復工時間延長至正月十六(2月9日),初九至十六這段時間,是工作日,正常工資。期間有休息日加班的,二倍工資。

其次,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視情況不同區別處理。

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通知規定:

1、協商處理。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2、按合同支付工資或發生活費。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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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期間公司發工資嗎?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二、疫情期間的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疫情期間不可以解除合同,員工在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期間,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協商做好防控工作,特別是相關規定中明確了工資待遇的發放標準,地方政府也應當根據通知的精神,制訂相關發放標準,用人單位拒不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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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府規定的2月10日之前的工資是一定要發的。

二、 2月10日開始的工資,是否要發,怎麼發,可以和員工商量吧,畢竟大家都講道理:

1、 只發社保。工資不發。

2、 社保和底薪發,績效和獎金不發。

3、 裁員,正常賠付。

4、 調休。暫時不上班,後面加班補。

5、 在家辦公。

三、基本上就是上面幾個情況了。現在企業怕,畢竟有成本,沒收入。但是員工也怕,因為後面可能會有倒閉潮,失業潮。所以大家根據情況調整,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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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間需要發工資,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如果確實因為企業經營困難無法在復工後及時發放的,可以與工會或職代會或員工大會協商推遲發放,但注意不應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確規定是不可超過30日。至於工資是否能只發部分,應與所有員工協商來確定。

二、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單位不給發工資該如何維權?

1、首先勞動者應先固定證據,收集好自己確實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證據,如工作記錄、打卡考勤記錄、公司通知等等

2、向勞動局和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3、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三、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有加班工嗎?

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因此,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單位應當給予補休,不能補休的給予補助。

其實,像疫情期間的工資問題肯定是隻能以本地的政策為準的,因為各政府部門規定的企業復工的時間都不一樣。包括每個政府部門在確定生活費標準的時候,肯定要綜合考慮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因此疫情期間,勞動者要多關注當地政府的官方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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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發工資嗎?

在疫情期間需要發工資,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如果確實因為企業經營困難無法在復工後及時發放的,可以與工會或職代會或員工大會協商推遲發放,但注意不應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確規定是不可超過30日。至於工資是否能只發部分,應與所有員工協商來確定。

二、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單位不給發工資該如何維權?

1、首先勞動者應先固定證據,收集好自己確實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證據,如工作記錄、打卡考勤記錄、公司通知等等

2、向勞動局和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3、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三、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有加班工資嗎?

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因此,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單位應當給予補休,不能補休的給予補助。

其實,像疫情期間的工資問題肯定是隻能以本地的政策為準的,因為各政府部門規定的企業復工的時間都不一樣。包括每個政府部門在確定生活費標準的時候,肯定要綜合考慮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因此疫情期間,勞動者要多關注當地政府的官方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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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的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春節假期延長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

(2月3日至正常復工期間)

在國務院下發通知後,一些省、市政府依據實際情況再次下發延遲復工、靈活安排工作等通知,根據各地規定,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 大多數省、市政府宣佈區域內各類企業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且未就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發放問題發佈具體的方法和標準。這部分省市根據人社部5號文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 北京市人民政府於2020年1月31日發佈《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條件的企業在2月9日24時前採用靈活方式安排工作,北京人社局明確表示對於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依法正常支付工資。
  •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發佈《關於本市延遲上海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明確規定:上海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特殊行業除外。上海市人社局表示,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兩倍工資。
  • 湖北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2月1日發佈《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節期間來湖北探親訪友休假的外地人員),2月14日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根據人社部5號文和8號文,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當地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停工停產期間職工的待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心裡軟


疫情期間該發放工資嗎?很高興來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我們要看各自站在哪個角度,如果你是老闆,疫情來了,工廠無法開工,一個工廠或者公司不能開工,如果資金儲備不是很充足,意味著會倒閉,這個時候如果還要給員工開工資無疑是雪上加霜。

如果站在員工的角度,疫情期間不能上班就沒有了經濟來源,車貸,房貸,和家人都生活都會遇到難題,坐吃山空一般的人承受不了。

所以立場不同所面臨的問題也不一樣,覺得應該適中考慮,作為僱主,可以發放最低生活保障,因為這樣才能留住人心,畢竟現在人才難求。聽說疫情期間車貸房貸逾期,不會影響徵信,所以有最低生活保障應該也不會那麼難過

希望我們萬眾一心,早日戰勝疫情,加油!








吃貨道哥


應該發放工資。

第一、疫情停工,並不是個人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只要員工和企業有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不發員工工資。即使員工造成的損失,也只能按照合同要求賠償,賠償可以從工資扣除,但工資應該照常發放。

第二、要穩定員工情緒,一個企業要持續穩定發展,就要穩定的員工,企業一直處在招人狀態,特別是一些重要的崗位一直換人,不利於企業的長久發展。



微微依舊在笑


疫情期間應不應該發放工資?
疫情期間長期不上班,工資應不該造發呢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受疫情影響,企業停產停工的員工不上班的,如果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正常發放工資,超過一個支付週期的發放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二,人力資源部保障局規定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隔離者及政府實施隔離的,不導致不能上班的職工企業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延續到職工醫療期間,滿醫學觀察期間,滿隔離期間,滿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結束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有效的勞動者爭議仲裁的從中時效的原因,消除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不能按法定時限的立案的,可以順利審理期限
三,各地人力資源保障局要加強對疫情影響企業勞動職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觀察的力度,確保勞動職工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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