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企業轉型(一):合夥制


受疫情影響,很多企業春節假期被迫變成了寒假,復工時間遲遲不能確定,但員工工資卻還是要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許多企業老闆覺得用工的壓力很大。那麼,如果採取合夥人制度,大家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是否能比傳統的僱傭制關係更能靈活的適應目前這種極端的市場環境呢?

疫情之下企業轉型(一):合夥制


我認為,判斷合夥制和僱傭制孰優孰劣,首先要先明確一件事情,法律上的合夥跟現在大家一直聊的合夥人制度是兩回事,現在大家強調的合夥人制度,是一種身份認同,隨著經濟的發展,行業內競爭加劇,對創業者的要求也是越來越高,一個創業者不可能精通市場、營銷、法律、財稅等多項技能,因此單打獨鬥越來越難適應現代企業的發展,在一個創業項目中,幾個志同道合的合夥人,資源共享,風險共擔,是合夥人彼此之間身份的認可,但落實到具體創業項目中,經營的主體仍可能是公司。而合夥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時,則有其特殊含義,其中,不論是成立合夥企業,還是僅僅通過協議確立的個人合夥關係,最重要的特徵就是合夥人對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作為已經法律意義上的組織形式,優點是組織靈活,合夥人之間粘合度高,稅收優惠,但合夥人對經營風險承擔的責任遠遠高於公司制,因此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時還是採用公司制比較合適。

疫情之下企業轉型(一):合夥制


根據中國的商法體系,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公司、甚至很多農村還有農業合作社,都是可以擁有財產,獨立核算的經濟體,從法律性質上各有利弊,只有適不適合,沒有絕對的好壞。

同樣的,合夥合的是什麼,是人,僱傭僱的是什麼,也是人,所以不管是合夥,還是僱傭,其實核心還是對人的管理,不論是那種組織形式,都是創業者掌控企業的工具,我們要提倡的是,創業者團隊要在企業的治理結構上多花心思不能光憑感覺,以為有某一種特定的企業組織形式可以一勞永逸解決全部問題。

疫情之下企業轉型(一):合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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