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企业转型(一):合伙制


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春节假期被迫变成了寒假,复工时间迟迟不能确定,但员工工资却还是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许多企业老板觉得用工的压力很大。那么,如果采取合伙人制度,大家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是否能比传统的雇佣制关系更能灵活的适应目前这种极端的市场环境呢?

疫情之下企业转型(一):合伙制


我认为,判断合伙制和雇佣制孰优孰劣,首先要先明确一件事情,法律上的合伙跟现在大家一直聊的合伙人制度是两回事,现在大家强调的合伙人制度,是一种身份认同,随着经济的发展,行业内竞争加剧,对创业者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一个创业者不可能精通市场、营销、法律、财税等多项技能,因此单打独斗越来越难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在一个创业项目中,几个志同道合的合伙人,资源共享,风险共担,是合伙人彼此之间身份的认可,但落实到具体创业项目中,经营的主体仍可能是公司。而合伙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时,则有其特殊含义,其中,不论是成立合伙企业,还是仅仅通过协议确立的个人合伙关系,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合伙人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作为已经法律意义上的组织形式,优点是组织灵活,合伙人之间粘合度高,税收优惠,但合伙人对经营风险承担的责任远远高于公司制,因此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还是采用公司制比较合适。

疫情之下企业转型(一):合伙制


根据中国的商法体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甚至很多农村还有农业合作社,都是可以拥有财产,独立核算的经济体,从法律性质上各有利弊,只有适不适合,没有绝对的好坏。

同样的,合伙合的是什么,是人,雇佣雇的是什么,也是人,所以不管是合伙,还是雇佣,其实核心还是对人的管理,不论是那种组织形式,都是创业者掌控企业的工具,我们要提倡的是,创业者团队要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上多花心思不能光凭感觉,以为有某一种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一劳永逸解决全部问题。

疫情之下企业转型(一):合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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