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支持中小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的“硬核政策”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支持我市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在遭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後的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財稅和土地政策方面

  (一)落實企業稅收減免政策

  1.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交通運輸業(指鐵路運輸、道路運輸,航空運輸、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四類)、住宿和餐飲業、文體和娛樂業(指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旅遊業(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自用房產、土地,免徵 2020 年 3—5 月份屬期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將房產、土地出租給個體工商戶,並在疫情期間免收一個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間,對免收租金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免稅期最長不超過 3 個月。

  2.貫徹落實國家出臺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和 3—5 月份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 1%計算徵收增值稅等稅收政策。

  (二)及時辦理定額調整及停業登記

  “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受到影響的,稅務機關結合實際情況及時合理調整定額;對需要辦理停業登記的,稅務機關簡化停業登記辦理流程。

  (三)延期申報和繳納稅款

  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可在及時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後,稅務機關依法准予延期申報,不予行政處罰,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暫不按現行規定認定非正常戶。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務機關要依法及時核准其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四)落實企業土地年租金減免政策

  受疫情影響,對以劃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商服、工業用地的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減免 2020 年 3—5 月份土地年租金。

  (五)減免房屋租金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免收2020 年 3—5 月份租金。

  二、援企穩崗方面

  (六)繼續發放失業保險穩崗補貼

  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 6 個月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0%,執行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疫情期間,將中 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由不高於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放寬到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對參保職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的 20%。

  (七)階段性減免社保費用

  自2020 年 2 月起,對中小微企業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徵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 5 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 3 個月。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 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企業職工三項社會保險的,參照人社部發〔2020〕11 號文 件中的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減免和緩繳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辦理參保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允許其在疫情結束後補辦登記,不影響參保人員待遇。

  三、金融支持方面

  (八)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1.引導各銀行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信貸供給,對受疫情影響暫時遇到困難、仍有良好發展前景的小微客戶,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調整還款付息安排、適度降低貸款利率、完善展期續貸銜接、延期、循環貸款、增加中長期貸款等措施進行紓困幫扶。

  2.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商業保理等地方金融組織應根據企業受疫情影響實際,酌情增加貸款、當金、保理額度,緩收或減免利息。

  (九)提高金融服務效率

  積極向上爭取開放線上金融產品和服務,並適當降低服務門檻,確保線上金融產品和服務能夠成功投放。針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的融資需求,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建立啟動快速審批通道,簡化業務流程,切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

  (十)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

  疫情防控期間,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實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擔保要求,開闢綠色通道,縮短審批時限,儘快獲得貸款。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平均擔保費率降至 1%以下。對確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

  四、減輕負擔方面

  (十一)減輕住房公積金繳存負擔

  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困難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可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國家規定 5%。對符合緩繳條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可按規定申請緩繳,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繳存人權益。

  (十二)減免貸款週轉金手續費

  疫情期間,對申請辦理貸款週轉金的中小企業減免其向週轉金運行機構所需繳納的手續費,單筆業務使用期限延長至 60天。

  (十三)減輕用電負擔

  2020 年上半年,對受疫情影響無力足額繳納電費的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商貿流通、餐飲食品、旅遊住宿、交通運輸等行業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用電價格按照相關部門出臺的階段性降低用電成本的政策執行。

  (十四)減免檢驗檢測和認證費用

  政府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法人性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認證認可機構,減免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疫情期間的相關檢驗檢測和認證費用。

  (十五)給予農資生產企業復工復產固定用工補助

  對於 2020 年 3 月底前復工復產的化肥、種子、農藥等農資生產企業,省級財政按照企業固定用工人數和每人 2000 元的標準,給予企業補助;對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的企業,在每人補助 2000 元基礎上再增加補助 500 元。

  (十六)加大對中小企業政府採購支持力度

  引導各級預算單位加大對中小企業採購的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金額和比例。對非專門面向小微企業的政府採購項目,將小微企業產品價格扣除比例統一調整為 10%,按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

  五、市場準入方面

  (十七)推進准入準營便利化

  對個體工商戶新辦和變更食品小經營核准證的,實行告知承諾制,承諾符合條件的當場發證。對生產許可證到期需要辦理延續的食品生產類個體工商戶,只要承諾生產條件沒有發生變化,免於現場核查,即時辦理換證。

  (十八)依法對個體經營者豁免登記

  對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個體經營者,特別是在疫情期間從事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業個體經營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記。

  (十九)實行到期事項延續辦理

  對在疫情防控期間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又不能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後一個月內辦理;對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到期的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有效期可順延至當地疫情解除;將個體工商戶年報時間延長至 2020 年年底。

  六、復工復產方面

  (二十)有序推動復工復產

  嚴格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企業、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工作的相關要求,嚴格堅持風險防控標準,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分區分級分類有序推動復工復產工作。對於實體批發零售類、餐飲類、居民服務類、交通運輸類等涉及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行業的個體工商戶,要結合本地疫情防控實際,有序解除復工復產禁止性規定。涉及人員聚集的文化娛樂、教育培訓等行業,應結合實際,適時明確復工復產時間。符合本地復工復產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無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對餐飲類個體工商戶,可採取開放窗口經營、即買即走、網絡經營等靈活經營形式,從食品安全管理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品牌餐飲經營者開始逐步開放營業。

  本政策措施執行期限有明確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沒有明確期限的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解除止。國家、省新出臺的相關支持政策,我市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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