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一些用人單位會逼職工“主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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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人事部門來說,我們經常自己私聊,現在用人單位反而成了弱勢群體了。隨著大家法律意識的增強,不管是有理的沒理的,全都跑到仲裁那裡鬧上一通,而仲裁部門一個電話過來,我們又是收集證據、又是應訴,要忙活好一陣。有時可能只是不到一千塊錢的事情,卻要大量的浪費人力、物力,疲於應付。

曾經碰到一個案子,原告在庭上花式耍無賴,所有事情都說不知道、不知情,即使面對自己簽字的證據,也能性口雌黃說當時沒看、不瞭解,甚至還當庭說法官有問題,偏袒公司。。。

讓員工主動辭職,最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省卻麻煩,避免員工拿經濟補償金這一條生事。其次,也是可以節約一些成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從立法的形式原則性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因此,用人單位是可以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用人單位手持員工的辭職報告,即使員工到勞動仲裁那裡說事,只要把勞動合同和辭職報告往上一遞,也可以立於不敗之地。


遊家紅鬥魚


\t單位一般是不好直接開口請人家走的,因為拉不下臉,也不願意被仲裁、起訴,更不願意——賠錢。

但是,逼得員工沒辦法,自動提出辭職,那是再好不過了,所有的事都省了。

\t其一,不好開口

人說“報喜不報憂”,說壞消息的那個人,不論是否作孽,總是先受水的那個。

所以,不們輕易不會向別人說些不好的事,尤其是砸人飯碗的這種缺德事。

\t其二,防範法律風險

主動讓人家走人,總得有理由,但許多企業其實是拿不出那麼多正當的理由的,最多的是出於一種情緒,比如覺得此員工性格剛硬,不愛說好話,也聽不進好話,諸如此類。

《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對企業主動解聘有著明確的規定,即“有理”,也就是證據。如果企業沒有過硬的證據,最終肯定要賠錢。

收集證據需要花力氣,更何況是沒有證據。所以,只好想辦法逼迫人家,讓人家受不了種種,也不願意再浪費時間,只好認倒黴走人。

\t其三,不願意賠錢

這應該是最主要的原因,也是最關鍵的原因。

就人的劣根性,以及現下眾多企業的操性,如果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以及眾多的敗訴案例,估計企業連“逼迫”的環節都省了,直接讓人走人。

中途解除合同是要賠付違約金的,企業覺得很心疼——憑什麼!!!

\t有句話很有名:“省即是賺。”就是說,省下來的錢,就是掙來的。那不防把逼迫員工主動離職看作一場生意,為了生意動些腦筋,也是應該的。


也許雜談


現在很多企業,如果覺得員工不合適要淘汰掉都不會直接把員工辭掉,而是領導或者HR找到該員工談話,希望員工能主動辭職。而一般情況下,員工他、都會聽從公司的建議主動辭職,一方面是覺得自己繼續賴在公司沒面子,另一方面也害怕別人知道自己被公司辭退覺得丟人。但其實,主動辭職和被公司辭退是有很大區別的,這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因為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不得無故辭退員工,除非是勞動者因為個人的過失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或者是企業能證明勞動者經過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企業才能辭退員工。但是有一個問題是,誰主張誰舉證,企業要想證明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

出一些特殊原因,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的,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很多企業因為不想給員工支付補償金,於是會逼迫員工自己辭職,這樣企業就不用支付補償金了。有些企業為了逼迫員工辭職還會給員工調崗,以此逼迫員工辭職,但是《勞動法》有規定,企業是不能無故給員工調崗的。

並且,公司想要辭退員工是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的,具體如下:

(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設備等;(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六)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係和檔案等轉移手續;(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如果公司違反《勞動法》直接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給員工雙倍補償的。

這下知道為什麼公司不要你了還讓你主動辭職的原因了吧,勞動者一旦遇到這種情況一定不要主動辭職,並且要注意蒐集證據,必要的時候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爭取自己應得的利益。


工控小飛俠


主動離職的,且離職原因寫個人原因的,不論是回家娶媳婦,回家過年,不想上班了,各種奇葩吸引人眼球的原因,都沒有經濟補償金了,如果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想要公司賠雙倍工資估計也懸了……

08年的勞動合同法保護了員工的利益,一些公司尤其是小公司和hr尤其是年紀大的,任性慣了,無視員工的權益,隨意開除員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法開除員工的賠雙倍的經濟賠償金,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賠雙倍工資,當然這個有時間限制問題,不展開討論了。

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工作起訴,免訴訟費,08年後大量勞動仲裁案件,而且大部分得到了支持,勞動者拿到了工資,自己付出的勞動得到了回報。但是,公司卻付出了很大代價。

年初,我代理的兩個勞動仲裁案件,拖欠2月工資7000左右,但是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交社保,公積金,最後判了每人賠2萬左右。客觀的說,現在經濟不好了,小公司生存不容易,還是要學法守法,不要拖欠工資,入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要任性開除員工……

現在的員工主力都是8090後,權利意識高漲,不會再向我們父輩那樣忍辱負重了,所以,公司用人方柔性管理很重要,針對離職,可以協商解決,也不用逼員工主動離職,人都不傻,小心事誰不知道呢?有能力的員工不用逼就會另尋高就,留都留不住,沒能力的員工,不想走,才不會上你的當呢……就是不走


鄭州王磊律師


這個理由很實在,為了省錢。

一般員工如果沒有法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單位要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是要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果員工主動提辭職,辭職報告只要交到單位,那麼單位就不需要向其支付這筆費用了。

這個操作我總結了一下,基本上都是一個套路。先是找員工進行個人談話,問題往往都是問員工感覺最近工作怎麼樣?直接一錘子打懵逼,讓員工自己說自己有哪些地方做的不對的。中國人往往都是內斂含蓄的,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總是會在與領導的溝通當中,表示自己工作當中還有很多的不足之處,需要繼續學習。而當領導想要把你開了的時候,他也就順著你的話就坡下驢,把你說到自己懷疑人生,覺得自己真的有那麼不堪,都不好意思再繼續留在單位,希望立刻寫辭職報告收拾東西回家躲進被子裡睡上三天。大部分的企業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都是這樣一個操作了。

話說回來,如果出現了以下幾種情況,單位是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就能夠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得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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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灘閔律師


首先,問答問者的問題,為什麼一些單位會逼職工主動離職?因為職工主動辭職,用人單位無需補償經濟補償金。能用嘴皮子解決的事,當然不用錢嘍!

其次,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用人單位要想解除勞動者,要在第一次不滿6年的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除了這種情況下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就算是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得支付N個月經濟補償金(N為工作年限,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不足半年按半個月,超過半年按一個月);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需要支付N+1個月經濟補償金;如果是違法解除,則需要支付2N個月經濟補償金;

最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被解除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工資總額的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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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裡,其實這是很多公司管理者的“高明”之處,之所以他們會這樣做,因為有個叫《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條文在約束著他們,同時也在保護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員工主動辭職和被公司強制性的離職是完完全全的兩個不相同的概念。而且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不相同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能夠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還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如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法律責任: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相信員工只要觸犯了以上的條例中的任何一條,用人單位都是不會要求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的。

但是反過來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正因為有這條法律條文的存在,才使得公司在員工沒有犯錯誤的情況下逼著員工去主動辭職,因為他們也知道公司在無理由的情況下辭退員工是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而且補償的額度會非常的大,但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性質可就完全不相同了,所以說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用人單位要求員工主動離職的原因所在,其實本質上就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避免經濟補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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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你主動辭職,他們可以不用付賠償金了,但是如果你懂勞動法,就應該知道怎麼做了……


手機用戶嶗山道士敢問


我一再提議員工年齡滿xx歲(如40或45以上),在單位連續工作x年(如5年),離職一律補(賠)償,防止單位逼老員工辭職,而逃闢經濟補(賠償)。


毋忘在莒573


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省錢。職工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錢可以省了。

二是省事。也就是省麻煩。職工主動辭職,是不能領失業金的。有些用人單位害怕單位辭退的人多了,通過單位開離職證明去領失業金的人多了,相關部門會去調查,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所有,我們職工要挺住,如果沒有主觀想辭職的意願,儘量不要被單位忽悠去主動辭職。一旦單位用手段強迫你主動辭職,只要你留好證據,一定要有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一告一個準。而且勞動監察大隊對單位開的行政處罰書,也是領失業金的憑據,根據不需要再去求單位簽字畫押。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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