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貨不對單”,是貨主還是貨代的責任?

在國際貿易中,貨主與貨代引發的索賠糾紛常有,但是因為“貨不對單”,最終導致貨物被銷燬,這究竟算誰的責任呢?

下面看一起由廣州海事法院公佈的經典案例。

裁判要旨

1.承運人負有在船舶入境前向海關申報艙單電子數據的義務,收貨人未提供中文補料,承運人應履行前述義務,且不享有先履行抗辯權進而拒絕履行運輸義務。

2.在集裝箱整箱運輸情形下,承運人對於由託運人自行裝箱、計數並封箱的貨物的實際狀況、數量、體積等並不負責。無論該海運單證是否可以流轉,該不知條款均對海運單證合法持有人或收貨人產生效力。

3.不知條款有效時,對於承運人承運實際承運貨物的價值的舉證責任在於主張索賠的貨方。如貨方舉證不能,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基本案情】

原告:大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江公司)

被告:港中旅華貿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中旅公司)

原告 大江公司訴稱:

2015年11月5日,港中旅公司簽發了全套正本提單,載明貨物品名為銅錠(COPPER INGOT)、重量為463 322公斤,貨物24個20英尺的標準集裝箱裝載,起運港為美國紐約,目的港為高欄港,運費預付,港中旅公司以承運人的身份在中國廣東省深圳市簽發本案提單。

涉案貨物價值2511278.445美元,於2015年11月18日起運,應於2016年1月中旬抵達目的港高欄港。但港中旅公司一直未向大江公司交付。大江公司作為合法提單持有人,有權要求港中旅公司根據海商法的規定履行義務。

請求判令:1.港中旅公司在目的港高欄港向大江公司交付該提單項下的貨物;2.若港中旅公司拒不交付或不能交付貨物,需按提單載明的貨物銅錠價值賠償大江公司遭受的損失2511278.445美元;3.港中旅公司承擔本案受理費及律師費人民幣60 000元(以下無特別說明,均指人民幣)。

被告 港中旅公司辯稱:

第一,大江公司負有提交承運人申報艙單中文補料的義務,但大江公司未履行該項義務,導致港中旅公司無法向承運貨物的法國達飛海運集團(CMA CGM S.A.)完成提供補料的義務,達飛海運最終將涉案貨物在越南銷燬處理。

第二,大江公司承兌付款時已經知道涉案貨物存在質量問題,但大江公司並未採取要求止付的止損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大江公司自行承擔。

第三,即使港中旅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涉案提單為批註了不知條款的提單,根據海商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港中旅公司只需對實際承運的貨物承擔賠償責任。而涉案貨物為沒有價值的固體廢料,且大江公司也未提交證明貨物真實價值的證據,大江公司請求港中旅公司按照提單載明的銅錠價值予以賠償,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四,大江公司主張的律師費用,沒有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綜上,請求駁回大江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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