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時報專訪孫旭權|情濃時把房子過戶給妻子有“後悔藥”可吃嗎

代理律師:孫旭權律師團隊

時報記者 鄭舜 通訊員 胡慧


慈溪一男子為表忠心,把房子過戶給妻子,但當情感遭遇危機時,丈夫又想把自己的名字加回到房產證上,被妻子拒絕。丈夫現在還有權要求共享該房產嗎?記者昨天從慈溪法院瞭解到的這個案子,法官的判決回答了這個問題。

房子送給妻子又後悔

慈溪的賴先生和厲女士都是80後。2009年,賴先生獨自買下慈溪城區某小區的一套帶車庫的房子,房子登記在他名下。

2013年初,賴先生和厲女士登記結婚,這套房子也成了他們的婚房。為表忠心,賴先生在去年1月,將自己名下這套房子加車庫的產權,一併過戶到妻子名下。但之後,因家庭生活的瑣事,兩人之間摩擦漸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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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先生眼看著妻子手握房產大權,他開始擔心一旦婚姻危機爆發,自己可能“人房兩空”。為此,他跟妻子說,要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卻遭到了妻子的拒絕。

去年8月,賴先生向有關部門提交了不動產異議登記申請,並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賴先生請求確認兩人共住的房產屬夫妻共有財產,要求妻子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在房產證上增加自己的名字。他還要求這個官司的訴訟費由妻子承擔。

不符合可撤銷贈與的情形

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向寧波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進行了諮詢,發現他們夫妻倆在去年辦理轉移登記時,兩人共同簽署了一份《不動產登記詢問表》。這個表中有一個問題: “申請登記不動產是否登記為共有財產(如夫妻共有等)”,當時兩人均回答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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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就意味著,雙方當時均認可,該房產在轉移登記後屬厲女士的個人財產。見情況如此,賴先生最終撤回了起訴。

法官指出,這個案子,其實是夫妻一方將個人房產贈與另一方,在變更登記後又想撤銷贈與。然而,因這套房子已經進行轉移登記,意味著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且也不具備法律中規定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因此,該房產應屬於厲女士的個人財產。

此外,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是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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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夫妻房屋產權糾紛不同情形結果也不同

浙江倫和律師事務所主任孫旭權律師提醒,因購買房屋時,買房資金來源情況不同,離婚時房屋產權爭奪的結果也是不一樣的。

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婚後在產權證上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則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離婚時,這套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一般均分。

如果婚前一方付了全部的首付款,且房產證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法院可以判決房子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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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後買房,但房子的首付錢是一方的父母給的,然後小兩口共同還貸的,房產登記在小兩口名下,離婚時,房子產權分割情況會複雜些。

如果父母給的首付錢是借款,並且雙方出具了借條,那麼離婚時該部分借款需要歸還。

孫旭權律師提醒,父母在出資幫小夫妻買房時,可用簽訂協議的方式,對資金的金額、用途、性質予以明確說明。子女想把父母的出資款項作為借款的,則建議明確告知配偶此事,並保留配偶認可出資為借款的證據,如借條、聊天記錄、錄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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