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时报专访孙旭权|情浓时把房子过户给妻子有“后悔药”可吃吗

代理律师:孙旭权律师团队

时报记者 郑舜 通讯员 胡慧


慈溪一男子为表忠心,把房子过户给妻子,但当情感遭遇危机时,丈夫又想把自己的名字加回到房产证上,被妻子拒绝。丈夫现在还有权要求共享该房产吗?记者昨天从慈溪法院了解到的这个案子,法官的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

房子送给妻子又后悔

慈溪的赖先生和厉女士都是80后。2009年,赖先生独自买下慈溪城区某小区的一套带车库的房子,房子登记在他名下。

2013年初,赖先生和厉女士登记结婚,这套房子也成了他们的婚房。为表忠心,赖先生在去年1月,将自己名下这套房子加车库的产权,一并过户到妻子名下。但之后,因家庭生活的琐事,两人之间摩擦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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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先生眼看着妻子手握房产大权,他开始担心一旦婚姻危机爆发,自己可能“人房两空”。为此,他跟妻子说,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却遭到了妻子的拒绝。

去年8月,赖先生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不动产异议登记申请,并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赖先生请求确认两人共住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妻子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房产证上增加自己的名字。他还要求这个官司的诉讼费由妻子承担。

不符合可撤销赠与的情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向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了咨询,发现他们夫妻俩在去年办理转移登记时,两人共同签署了一份《不动产登记询问表》。这个表中有一个问题: “申请登记不动产是否登记为共有财产(如夫妻共有等)”,当时两人均回答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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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意味着,双方当时均认可,该房产在转移登记后属厉女士的个人财产。见情况如此,赖先生最终撤回了起诉。

法官指出,这个案子,其实是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在变更登记后又想撤销赠与。然而,因这套房子已经进行转移登记,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且也不具备法律中规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厉女士的个人财产。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是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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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夫妻房屋产权纠纷不同情形结果也不同

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旭权律师提醒,因购买房屋时,买房资金来源情况不同,离婚时房屋产权争夺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婚后在产权证上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则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离婚时,这套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一般均分。

如果婚前一方付了全部的首付款,且房产证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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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后买房,但房子的首付钱是一方的父母给的,然后小两口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小两口名下,离婚时,房子产权分割情况会复杂些。

如果父母给的首付钱是借款,并且双方出具了借条,那么离婚时该部分借款需要归还。

孙旭权律师提醒,父母在出资帮小夫妻买房时,可用签订协议的方式,对资金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子女想把父母的出资款项作为借款的,则建议明确告知配偶此事,并保留配偶认可出资为借款的证据,如借条、聊天记录、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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