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國外西藥申請國內專利,這過分了嗎?


疫情當前,防控是首要任務。拐點未到,但是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必須兼顧。


所以,復工復產不是讓大家出去吃喝玩樂了,別扎堆!

疫情當前


那麼在戰“疫”期間,我們檢察人員是宅家還是上線呢?


都有的,看需要。將黨旗插在防控第一線、提前介入涉疫刑事案件、視頻網絡提審與開庭、研究復工復產特殊時期的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與支持,都得我們做。作為知識產權檢察人,我們的戰鬥方式,包括嚴快辦理製售假冒偽劣醫用器材案;籌備設立黃埔知識產權保護聯盟,支持企業復工復產;通過官方微信公眾號 “知識產權刑事諮詢”窗口,為大家提供服務。


這不,關於疫情,也有一些大家關心的知識產權問題。


除了打擊那些製售假冒防護用品的行為,被人問到最多的的問題,是關於治療新冠肺炎COVID-19的特效藥的相關問題。


如武漢病毒所將美國研製的瑞德西韋在我國申請專利,這不是搶注別人的成果嗎?這怪怪的。


將國外西藥申請國內專利,這過分了嗎?

在上述(瑞德西韋和磷酸氯喹)具有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作用的藥物中,我們對於國內已經上市並能夠完全實現自主供應的藥物磷酸氯喹,不申請相關專利,以鼓勵相關企業參與疫情防控的積極性;對在我國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識產權壁壘的藥物瑞得西韋,我們依據國際慣例,從保護國家利益的角度出發,在1月21日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並將通過PCT(專利合作協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如果國外相關企業有意向為我國疫情防控做出貢獻,我們雙方一致同意在國家需要的情況下,暫不要求實施專利所主張的權利,希望和國外製藥公司共同協作為疫情防控盡綿薄之力。


可以讀出,武漢病毒所等通過針對性藥物篩選得出的“舊藥新用”申請專利,是出於國家利益考慮,為了協力戰“疫”,針對知識產權堡壘作出。如協作戰役可不主張權利。


將國外西藥申請國內專利,這過分了嗎?


即使是出於好的目的,那問題不是還在嗎?美國沒就瑞德西韋申請專利?


當然不是,事實上,從2009年至2011年間,美國就陸續通過PCT,對瑞德西韋化合物、該藥物可用於治療黃病毒科病毒、副黏病毒科病毒、絲狀病毒科病毒(如埃博拉病毒、馬爾堡病毒)、冠狀病毒科病毒、沙粒病毒科病毒感染疾病等申請了專利。值得一提的是,在2016年,美國吉利德對涉及“治療沙粒病毒科和冠狀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提出中國發明專利申請。該申請到目前為止仍未被授予專利。


將國外西藥申請國內專利,這過分了嗎?


那麼,就更奇怪了,既然美國吉利德公司對瑞德西韋藥物有專利,那麼武漢病毒所等申請專利,不過分嗎?這不是拿別人研發的藥物申請專利嗎?這怎麼還能有新穎性?


當然,如果只是對於瑞德西韋化合物或者產品、產品製備方法申請專利,當然是沒有新穎性的。上面說的申請專利,並不是對於瑞德西韋藥物成分或者產品申請專利,而是對於藥物的醫療新用途申請專利。也有人說了,一種藥品,他的醫療用途,都包含在了藥品的性質之中,不管什麼新用途,都還是舊的。確實有這種爭議,但是,目前國內外都不持這種觀點。因為藥品使用,並不能直接得出新的醫療效果,治療新的疾病,大家肯定亦不知道這種效果,所以具有新穎性。事實上,不單只是藥物,其他東西用作新用的技術方案申請專利也非常常見。一個塑料蓋碗可以成為一種保溫保溼的新裝置,兩塊木頭可以成為一種固定新裝置,很奇怪嗎?


將國外西藥申請國內專利,這過分了嗎?


還有一個問題,我國專利法第25條第(三)項規定了:對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授予專利權。事實上,這一規則在全世界普遍存在。那對於舊藥用於新病的診斷和治療,能授予專利權嗎?


這是玩起了“文字遊戲”,寫專利這還是一個技術活,事關專利佈局成敗。如果將藥物的權利要求寫成“一種藥物”、“藥物一種診斷治療用途”,那可能就得不到專利授權,或者影響了專利的佈局,容易被人繞開。


我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關於化學領域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2.2物質的醫藥用途中規定:物質的醫藥用途如果是用於診斷或治療疾病,則因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如果它們用於製造藥品,則可依法被授予專利權(參見本章第4.5.2節)。而4.5.2物質的醫藥用途權利要求中規定:物質的醫藥用途如果以"用於治病"、"用於診斷病"、"作為藥物的應用" 等等這樣的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由於藥品及其製備方法均可依法授予專利權,因此物質的醫藥用途發明以藥品權利要求或者例如"在製藥中的應用"、"在製備治療某病的藥物中的應用" 等等屬於製藥方法類型的用途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不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上述的屬於製藥方法類型的用途權利要求可撰寫成例如"化合物X作為製備治療Y病藥物的應用" 或與此類似的形式。


你們看,這是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實質上就是“文字遊戲”。我從學習中得知,這種寫法被稱為“瑞士型權利要求”。科研人員通過努力試驗和研發,在已有舊藥中,找出治療新病的藥物技術方案,從而解決治療新疾病的迫切問題,又能節約時間和成本,這也理應得到知識產權的激勵和保護。


將國外西藥申請國內專利,這過分了嗎?


所以,武漢病毒所等通過研究,篩選出舊藥作為診斷或治療新冠肺炎的方案,提出中國發明專利申請,並無不妥。美國公司雖研發了藥物,也有使用瑞德西韋治癒新冠肺炎的案例報告,但是他們並沒有實際研究得出方案,亦沒有對瑞德西韋用於治療新冠肺炎申請專利。我們國家這樣做,是一種專利佈局的行為,必要時,通過與美國公司的談判、專利交叉許可,更好抗擊新冠肺炎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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