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寫入《技術辯護》的18個經典案例

2018年參與編寫了《經濟犯罪有效辯護實務經驗談》,2019年單獨出版了《三十而律》,明年計劃與徒弟們一起出版《技術辯護》。《技術辯護》準備寫入20個經典案例,目前的18個經典案例到時候會替換幾個再增加幾個。

當年王思魯說刑事辯護律師邁過“三個門檻”才有資格寫書,這就是二審改判案例、刀下救人案例、無罪判決案例。我在2018年邁過了這“三個門檻”,這才有底氣寫《三十而律》。如果是寫《技術辯護》,則需要增加一個無罪判決案例,這也是我要等到明年再動筆的原因之所在。


擬寫入《技術辯護》的18個經典案例

1、2009年江西萍鄉市王某交通肇事案

律師促成刑事和解,爭取不批捕案

本案是我的第一次不批捕案例,因此值得回味,當時我還是實習律師

2、2010年博羅縣馬某破壞軍事通信案

律師無罪辯護,爭取法院判決判處7個月

本案是我第一次“無罪辯護爭取輕罪判決”,“關多久判多久”也是良好的開端

3、2011年惠州市惠城區張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律師無罪辯護,爭取法院判處1年

本案是我第二次辦理“命案”,從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律師也很不容易。辯護時受害人家屬在場,我的第一部分就是談“被告人不是真兇”,第二部分談“被告人也是受害者”,第三部分表示被告人願意賠償,最後這個案件妥協結案。

4、2012年惠州市仲愷高新區葉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律師無罪辯護,爭取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本案是“三打兩建案件”的經典之作,我發現卷宗中竟然沒有稱重筆錄,2萬斤死豬肉如何舉證?我還取笑說作假也應該做的真一點,豈能兩萬斤一斤不多一斤不少?我申請法院重新稱重,而此時死豬肉已經銷燬了。本案妥協的結果是判了一年,對於當事人認罪只是證據不足的案件,律師也只能辯護到這裡了。

5、2013年惠州市惠城區曾某強姦案

律師無罪辯護,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決定不起訴

本案是我辦理的第一個不起訴案件,我提出男女深夜去開房難道是純聊天?沒有呼救的聲音沒有打鬥的痕跡,如何證明女方不願意?女方身材高大,又穿著牛仔褲,男方體力不佔優勢,沒有女方幫忙牛仔褲男方根本扒不下來。本案我還被檢察官取笑“餘律師說了,穿牛仔褲不算強姦”。

6、2014年深圳市羅湖區吳某冒充警察招搖撞騙案

律師無罪辯護,法院改變罪名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本案我從“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入手,認為吳某沒有“招搖”行為也沒有“撞騙”行為,他幫人辦理深圳入戶手續收取費用,出示過一次警官證僅僅是提高自己的信任度,而不是一次身份行騙。我還認為吳某最多屬於招搖撞騙的違法行為而不是犯罪行為,法院接受了律師“不構成招搖撞騙罪”的意見卻不願意做出無罪判決,以吳某製作了假證件為由做出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做出7個月判決。其實我覺得吳某偽造警官證的行為只屬於違法行為而達不到犯罪程度,但吳某放棄上訴,我也只好“停手”。

7、2015年惠州市惠陽區邱某貪汙受賄案

被告人認罪退贓,律師無罪辯護,第一次檢察院撤回起訴,第二次法院判決免於刑事處罰

本案被告人有認罪有退贓,一般的律師都認為只能輕罪辯護,但我認為本案存在無罪辯護空間,即使要認罪應該在庭審結束後。庭審前我與其他律師交換意見認為本案可以無罪辯護,後來7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有4人做無罪辯護,我堅持本案屬於民事糾紛,拿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為依據。庭審結束一個月後,法院通知我們檢察院撤回起訴。半年後檢察院再次起訴,我們繼續堅持無罪辯護,但家屬接受妥協,4名無罪辯護的被告人免於刑事處罰,3名輕罪辯護的被告人判處緩刑。

8、2016年深圳市張某2435.5萬元網絡詐騙案

律師無罪辯護,深圳市中級法院排除非法證據,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半

本案我明確告訴當事人張某,本案數額特別巨大,你要麼無罪要麼無期。我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法官要求我們在庭審質證中提出來,後來的結果是電子證據因為取證程序不合法取證主體不適合而被否定。當然法院沒有做出無罪判決,而是以張某賬戶中匯入16萬元為由認為詐騙犯罪成立,判處了1年半有期徒刑。張某不願意上訴表示“很滿意”,律師只能宣佈“滿意”。

9、2017年茂名市王某製造毒品524.3千克案

律師上訴,二審廣東省高院改判死緩成功免死

本案從2015年堅持到2017年,作為當地近三年最大一單製毒案件,律師一看就是“只要認罪就是死罪”的案件,也只能做出無罪辯護,全面質疑辦案機關的取證程序,“火力偵察”出法院有罪判決的依據。二審階段律師把重點放在“不能排除特情引誘”與“不能證明是製毒師傅”方面,結果高級人民法院改判死緩。該案還被北京大學陳瑞華教授寫入他《刑事辯護的藝術》一書。

10、2017年惠州大亞灣開發區袁某敲詐勒索3700餘萬案

律師無罪辯護,法院改變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4個月

本案從2016年堅持到2017年,我是中途介入的律師,前面的律師主張“認罪退贓爭取緩刑”,我說50萬元以上的敲詐勒索就是10年起步,如何能夠判處緩刑?我主刀“無罪辯護”,認為被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正常的民事糾紛,受害人作為國企負責人且有30多年的江湖經驗,不可能因為被告人採取跟蹤、盯梢等行為討債而感到恐懼,最多感到厭煩。且國企大額支出需要黨組會討論甚至主管部門審批,不可能被敲詐勒索。該意見在微信群還與中國政法大學阮齊林教授做過交流,法院接受了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辯護意見,但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幾名被告人最長14個月的有期徒刑。其實我認為本案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但被告人明確表示不上訴見好就收。第二年就是“掃黑除惡”,還是老闆高明。

11、2017年紫金縣謝某組織賣淫案

律師無罪辯護,法院改變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

本案的關鍵是偵察機關的言詞證據取證程序不合法,而且缺少現場發生了賣淫嫖娼行為的直接證據,律師無罪辯護甚至申請證人到庭,最後還是妥協結案。

12、2017年東莞市楊某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律師辯護,法院定性為單位犯罪並減少1樁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個月

本案兩項罪名被律師否定一項,還提出本案屬於單位犯罪也被辦案機關接受。這也說明有理有據的辯護意見還是能夠得到法官尊重。

13、2018年江西省德興市高某合同詐騙案

律師促成刑事和解,1999年舊案獲得緩刑

本案我取笑說經濟犯罪“三十六計走為上計”,高某從1999年逃到2017年,當年2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要判10年以上,現在可以判緩刑了。法院看到雙方刑事和解了,也順水推舟。

14、2018年惠州市惠陽區洪某運輸毒品2.9公斤案

律師上訴無罪辯護,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中級法院做出無罪判決。

本案我代理二審時說這種中級法院判這種案件只要不是死刑都是合理的,除非無罪辯護。我們無罪上訴的結果是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裁定,我們繼續堅持無罪辯護,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無罪判決。《廣州日報》採訪時我提出“三個感謝”,第一感謝當事人,他自始至終堅持無罪辯解讓律師有信心堅持無罪辯護,也讓法官意識到本案可能存在問題;第二是感謝法官,發現本案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大膽做出無罪判決;第三是感謝檢察官,在法院做出無罪判決後沒有堅持抗訴,法律的立場就是檢察官的立場。

15、2018年惠州韋某尋釁滋事(涉惡)案

律師輕罪辯護判處1年有期徒刑

本案我一直認為可以無罪辯護,但“掃黑除惡案件”無罪辯護極為艱難,我也就採取“用無罪證據爭取輕罪判決”的辯護模式,最終本案做出了1年有期徒刑判決,也算不錯。當事人屬於被他人舉報說又跟著“黑社會人士”去討債的行為,我堅持“切割”兩人之間的關係,獲得法院認可。

16、2018年惠州樂某持刀妨礙公務案

律師無罪辯護判處9個月有期徒刑,無罪上訴後發回重審,檢察院撤回起訴

本案就是讓我歸納出“技術辯護質證三板斧”的經典案例,當事人持刀反抗強拆養豬場。“你憑什麼拆我的養豬場”,即拆除養豬場的法律依據何在“?“憑什麼你來拆我的養豬場”,你的執法主體資格在哪裡?“憑什麼你這樣拆我的養豬場”,你的執法程序是否規範?本案本以為發回重審後可以判決無罪,不料檢察院撤回起訴。

17、2019年惠州宋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案

律師無罪辯護,爭取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

本案我告訴當事人“一頓製毒物質”,你要麼無期要麼無罪,甚至你明知他人去製毒都可能構成製毒的同案犯可能是無期或者死刑。這種案件當然是我的“無罪辯護”最有用武之地,我認為當事人屬於正常商業貿易,沒有牟取超額利潤,沒有采取躲避檢查的方式運輸貨物,當事人的知識水平沒辦法判斷這些貨物可能運往海外製出毒品。

18、2019年陳某尋釁滋事案

律師無罪辯護,檢察院不起訴

本案是我開講座帶來的,我介入案件時時陳某已經批准逮捕。我認為陳某第一天到了衝突現場但第一天的強度達不到尋釁滋事罪的強度;第二天現場發生了尋釁滋事犯罪行為給,但陳某不在場的證據,僅憑口供不能認為陳某在尋釁滋事現場。檢察院做出做出拆案處理,同案犯起訴到法院做出了實刑判決,陳某則被取保候審。後來檢察院建議“認罪認罰從寬”判緩刑,我與當事人及其家屬商量後認為可以堅持無罪辯護,最終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


擬寫入《技術辯護》的18個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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