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市場監管局、市消費者協會發布2019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臨沂消費維權網訊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來臨之際,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臨沂市消費者協會發布一年來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一、費縣某名酒銷售中心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19年9月10日,費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廠家舉報,對費縣某市場中7家店鋪涉嫌銷售假冒“西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行為進行排查。經調查,上述假冒白酒系費縣某名酒銷售中心購進並銷售。該銷售中心於2019年1月6日、2019年9月3日購進“西鳳囍酒”“西鳳好酒”共計196箱,產品外包裝箱及瓶體上均標註了陝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專用權的註冊商標“圓形展翅鳳凰圖形”商標和毛筆手寫體“西鳳”文字商標,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費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對當事人給予了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產品、罰款22000元的處罰。

二、臨沭縣謝某某虛假商業宣傳案

臨沭縣謝某某於2018年初通過網上訂貨、廠家發貨的方式經銷抑菌劑、抑菌凝膠、大豆蛋白粉、穀物粉等產品。當事人通過召開訂貨會、將用戶加入微信群、印製宣傳彩頁等方式,對產品的功效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其中對外用健康產品抑菌劑的宣傳中,違法宣傳產品具有治療疾病的作用。經調查,當事人違法宣傳銷售產品銷售金額共計1064800元,盈利96800元。臨沭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950000元的處罰決定。

三、山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交易強制捆綁搭售案

2019年8月13日,在開展“2019網劍行動”期間,羅莊區市場監管局發現山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天貓店鋪“麗波官方旗艦店”銷售的某爆款商品強制捆綁搭售了4款同類商品,未在店鋪詳情頁醒目位置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其在搭售,同時將其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也沒有選項可以取消不購買搭售的商品。經調查,該公司共銷售該款商品5000個,違法搭售銷售產生違法所得10000元。該公司行為違反了《電子商務法》的規定,構成了違法搭售商品的違法行為。羅莊區市場監管局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對其作出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0000元、予以罰款50000元的處罰。該案是《電子商務法》實施後全省查辦的首例違法搭售案件。

四、周某某網絡違法經營化妝品及食品案

2019年5月17日,羅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周某某的線下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淘寶店鋪主要銷售進口化妝品及預包裝食品,檢查時其線下經營場所正在經營舉報人舉報的無中文標籤進口化妝品及預包裝食品。當事人現場提供不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進貨票據等證明材料,且提供不出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材料。經調查,當事人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店銷售食品經營額達68200元,獲利12650元;銷售無中文標籤的化妝品貨值達685000元,獲利12486元。羅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電子商務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136元,沒收尚未出售的飲料、進口化妝品,罰款105658元的行政處罰。

五、孔某某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食品案

2019年9月16日,平邑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有人在轄區內非法從事肉食品加工活動。該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到現場檢查,經查,發現有35名工人正在生產鴨腸串、豬肉串等食品,現場產品冒用平邑縣某食品公司廠名、廠址。經查,當事人孔某某尚未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等合法證件。平邑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未經許可生產食品和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規定,作出了沒收違法產品、沒收違法所得46.4元、處貨值金額十倍罰款188030元的處罰決定。

六、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寶網店使用格式條款免責聲明案

沂水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移交的違法線索,稱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寶網店銷售花生碎過程中涉嫌發佈違法格式合同。經查明,該公司在網店的買家必讀中聲明:“產品真空狀態下保質期為3個月,但是由於快遞暴力運輸,不敢保證到您那時還是真空包裝。收貨時,請務必檢查有無破損……簽收後,發現問題概不負責!”。該公司在買家必讀中發佈格式合同免除自己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規定,沂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給予警告並處罰款4000元。

七、梁某生產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開關插座產品案

2019年6月17日,根據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舉報,臨沂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該公司打假人員,對梁某位於羅莊區怡景新苑小區內的開關插座組裝生產點及倉庫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組裝生產的“公一牛”開關插座產品包裝及產品上標註的“公一牛”商標字體及圖形與“公牛”註冊商標近似;現場還存有當事人購進銷售的“公牛”開關插座產品,包裝及產品上標註的“公牛”商標字體及圖形與“公牛”註冊商標相同。當事人行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臨沂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對梁某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的工具,並處罰款40000元。

八、臨沂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發佈虛假商業廣告案

2019年7月17日,臨沂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臨沂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微信公眾號中,發現宣傳該公司銷售的產品有“改善腸道問題,治療慢性腹瀉”“具有補氣養血、加強血管的韌性、降血壓降血脂、增加記憶力、抗衰老、明目、抑制癌細胞等作用”等內容。當事人的行為足以誤導消費者,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該微信公眾號賬號主體是臨沂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臨沂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40000元。

九、臨沂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經營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案

2020年2月4日,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臨沂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公司經營場所櫃檯內發現1包(20只)標識“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口罩的購進單據、供貨方資質和檢驗報告等證明材料。經調查,上述口罩是當事人於2020年1月21日從某商家(已另案處理)購進的,共購進5箱共計50000只,以上產品屬於假冒產品,貨值金額共計13200元,違法所得13195.2元。蘭山區市場監管局擬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195.2元,並處罰款217800元的行政處罰。

十、果農受損失,消協來維權

2019年5月,蘭陵縣消費者協會車輞鎮分會接到趙先生投訴,稱他上月在某個體經營戶處購買了8瓶農藥,並於當日全部噴灑到自己種植的數畝桃樹上,數日後噴過農藥的桃樹出現果實掉落及枝葉枯萎現象,造成經濟損失約5萬元。經過與經營戶多次溝通,經營戶始終拒絕賠付,並稱該農藥標識註明僅限西瓜使用。蘭陵縣消費者協會車輞鎮分會工作人員通過調查確認,趙先生購買農藥情況屬實。經銷商邀請第三方鑑定機構對該批次農藥進行鑑定,該批次農藥合格,堅持不予賠償。蘭陵縣消協車輞分會工作人員指出銷售農藥時經營者未對趙先生提出的用藥諮詢作出詳細說明就將藥售出,應對趙先生的損失承擔責任,並提供相關法律條文。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該個體經營戶向農戶趙先生道歉,並賠償趙先生經濟損失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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