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導致期限(如上訴、舉證、申請鑑定、續封等)經過,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建議當事人首先應當及時向法院溝通法定期限被疫情耽擱的實際情況,並在不可抗力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向法院書面提出順延申請,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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