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利用口罩詐騙……貴州高院發佈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件

妨害公務、利用口罩詐騙……貴州高院發佈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件

妨害公務、利用口罩詐騙……貴州高院發佈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件

3月12日,經貴州高院向全省中、基層法院徵集,認真組織整理出“盧某某妨害公務案、田某某發佈虛假銷售口罩信息詐騙案”等10個典型案件,現予以公佈。

妨害公务、利用口罩诈骗……贵州高院发布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件

案件一 盧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盧某某在明知各地已封城管控的情況下自駕從貴陽返回鳳岡,在經過鳳岡高速收費站防疫卡口時,防控工作人員告知,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其在由村(居)出具證明後,可選擇原路返回貴陽,或就地隔離觀察無恙後再回村。被告人選擇了就地隔離,但到達隔離觀察點後,被告人瞭解到隔離觀察需自費,又選擇返回貴陽。防控工作人員即告知應由專門人員陪同其到達高速路口,盧某某不聽從勸阻,欲強行自行駕車離開集中隔離觀察點。同行執勤民警立即進行阻攔,

盧某某便與執勤民警發生抓扯並將民警手背及手臂咬傷。

2月18日,鳳岡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關鍵時期,嚴格管控外來人員是防範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被告人盧某某不服從疫情防控公安民警的勸阻,暴力阻礙正在依法履行防控職責的公安民警,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盧某某認識到自身錯誤,主動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判後,被告人盧某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同時,為充分利用司法有效宣傳新冠肺炎防控措施,鳳岡法院在中國庭審公開網對該案進行直播,短時間內圍觀人數達8.8萬人次。該案一經報道,即被各大媒體轉載刊發,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件二 田某某發佈虛假銷售口罩信息詐騙案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在無口罩貨源的情況下,將在互聯網上截取的他人營業執照、口罩銷售等圖片轉發到本人微信朋友圈,

並虛構其有大量口罩現貨銷售的虛假信息進行詐騙。騙取被害人羅某某、楊某某購買口罩資金5萬餘元。

2月25日,為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聚集,平壩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進行審理,並通過互聯網進行直播。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同時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且被告人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具有坦白的情節,且已退賠部分被害人,在量刑時予以考量。綜合全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田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件三 張某某、安某某尋釁滋事案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張某某、安某某酒後途經赫章縣興發鄉政府設置在興發鄉丫都村丫都組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點時,

安某某無故將設置在路上的警示錐筒踢倒,防控點執勤工作人員向安某某詢問情況,被安某某、張某某辱罵、恐嚇。後安某某回家提菜刀到現場恐嚇執勤工作人員,執勤工作人員退到勸返點臨時搭建的帳篷內躲避,張某某又踢踹帳篷。後二被告人被村民勸離現場。案發當日,被告人張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傳喚到案,安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赫章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安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酒後到疫情防控點滋事,隨意辱罵、持兇器恐嚇疫情防控點工作人員,嚴重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情節惡劣,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件四 陳某開設賭場案

被告人陳某以營利為目的,趁春節眾多村民返鄉回家之機,

先後購買五臺全自動麻將機在其位於獨山縣麻尾鎮黃後村麻寨組的家中供同組村民以打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並按每人每天5元標準抽頭漁利。2020年1月28日,獨山縣人民政府向全縣發佈《關於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實行社會管控措施的通告》,明確禁止聚集人員賭博等行為。陳某無視《通告》內容,置疫情管控政策於不顧,在疫情防控最吃勁的時候頂風作案,聚眾賭博。其中,2020年1月21至2月2日,共有參賭人數100餘人次。2月2日,公安民警在日常排查工作中將該賭場查獲,當場查獲參賭人員21人,繳獲賭資共計人民幣14678元及全自動麻將機5臺。

獨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開設賭場,刑法規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鑑於被告人陳某具有坦白的法定可以從輕處罰和自願認罪認罰酌定可以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結合疫情防控期間聚集多人進行賭博的案件實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公安機關扣押的賭資人民幣14678元,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上繳國庫;賭博工具全自動麻將機5臺,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銷燬。

案件五 某金融租賃公司與廣西平南縣第二人民醫院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在貴陽中院審理某金融租賃公司與廣西平南縣第二人民醫院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中,原告某金融租賃公司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作為被告的廣西自治區平南縣第二人民醫院的三個銀行賬戶(共計存款2405萬元)因財產保全被依法凍結。

該案經貴州高院二審審理後,原告的起訴被依法駁回,平南縣第二人民醫院遂向法院提出解除銀行賬戶凍結的申請。該“執保”案立案時,正值中央提出“堅決遏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的特殊時期。2月11日,平南縣第二人民醫院電話與執行法官聯繫,稱該院於2月8日被確定為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確診患者的備用醫院,急需解凍賬戶,購買抗擊疫情的相關醫用物資。得此信息後,貴陽中院執行局立即研究,結合疫情防控客觀需要,一方面迅速使用法院執行指揮管理平臺事項委託系統,委託平南縣法院協助辦理解凍事項,“線上”執行方式消除異地執行風險;另一方面由承辦法官即時電話與平南縣法院執行局溝通銜接,達到及時解凍賬戶支持疫情防控的目的。在受託法院協助下,高效解除對平南縣第二人民醫院名下三個銀行賬戶存款的凍結。2月14日,平南縣第二人民醫院專門向貴陽中院執行局發來信息,告知該院賬戶已全部解除凍結,並對法院公正高效的工作作風表示肯定和衷心感謝。

案件六 楊某甲申請執行楊某乙買賣合同糾紛案

申請執行人楊某甲與被執行人楊某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調解楊某乙應於2019年12月10日前支付楊某甲木材款28550元,到期後楊某乙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楊某甲於2020年1月15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幹警通過“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凍結了楊某乙名下的貴州銀行賬戶。2月8日,楊某乙向執行法官反映,該銀行賬戶有存款4000餘元,由於連日來受新冠肺炎的影響,家人都未能外出掙錢,為度過特殊時期,請求法院解除對該銀行賬戶的凍結。

獲悉情況後,執行法官立刻向楊某乙所在地村委核實情況,並積極與楊某甲電話聯繫溝通。在取得楊某甲理解後,法院決定解除對楊某乙名下貴州銀行賬戶的凍結,確保楊某乙一家能順利度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隨後向楊某乙告知銀行賬戶已解凍及執行法官與楊某甲溝通的情況。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楊某甲同意解除被執行人楊某乙名下貴州銀行卡的凍結,被執行人楊某乙於2020年2月底前償還木材款28550元。

案件七 順成公司破產重整案

安順市農貿市場是安順市農產品的重要集散地,也是安順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安順地區唯一合法農產品批發市場。安順市農貿市場由安順市順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成公司”)負責日常經營。2019年6月,債權人貴州建工集團第四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順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已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前期各方通過努力,安順市順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具備重整條件”為由向安順中院申請破產重整。

通過召開聽證,經審查,順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已資不抵債,其他資產也存在變現困難情形。該公司在進入破產重整申請前,已經委託有關公司對其資產、債權、債務進行調查並制定《重整預案》,獲得過半數債權人及債務人的認可。政府對順成公司的重整表示大力給予支持。

順成公司開發的安順農貿市場位於安順西秀產業園區,是安順市2013年政府招商引資項目,毗鄰貴安高速公路安順東出站口和安順汽車站,佔地187.8畝(125000平方米),該項目屬於政府民生工程、菜籃子工程。因此,順成公司具有再建價值及挽救可能性。安順中院於2019年7月依法裁定受理了安順市順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

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後,安順市農貿市場現暫由破產管理人管理。

案件八 王某某申請執行殷某某勞務合同糾紛案

申請執行人王某某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203民初1520號民事調解書向六盤水市六枝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執行人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標的為40000元,執行費為500元。

六枝法院1月14日立案執行,執行幹警於1月19日、24日兩次通知被執行人履行,並以微信形式將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送達被執行人。由於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定義務,六枝法院在釋法析理的同時將其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名單並凍結其相應銀行賬戶。

迫於法院強制執行措施的威懾,被執行人於2月2日通過微信將執行標的款40000元及執行費500元交到法院。考慮到正值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當事人駐地距離法院較遠,本案又是涉民生案件,為提高辦事效率,執行幹警以微信形式當天將執行款發放到申請人手中,贏得當事人好評,切實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案件九 王某某、楊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被告楊某因資金困難向原告王某某借款34500元,借期10個月,借款到期後,原告王某某多次催要無果,便將被告楊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楊某返還借款本金34500元及利息。普安法院第一人民法庭立案受理後,定於2020年2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

普安法院第一人民法庭瞭解到原告王某某在青島,其代理人在興義,被告楊某在普安縣龍吟鎮,受疫情影響,為避免人員聚集,經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多次溝通確認,線上開庭流程告知,庭前設備調試等一系列的準備工作後,在充分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將“審判工作搬到網上”,採取線上開庭方式對本案進行審理。庭審過程中,各方參與人通過電腦端或手機當庭上傳和出示證據材料,通過共享桌面的方式進行舉證質證。庭審結束後,由書記員將自動生成的筆錄展示給案件當事人,各方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直接使用手機掃描二維碼進行簽字確認,庭審如期舉行。

審理中,經普安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楊某於2020年9月30前返還王某某借款本金4500元及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利息8280元;楊某於2021年2月28日前返還王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楊某於2021年4月30日前返還王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楊某三次共計返還王某某借款本息42700元;若楊某未按約定履行以上返還借款義務,自願按雙方借款合同約定,從2018年2月14日起,以未返還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案件十 楊某、杜某申請執行陳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2020年1月9日,貴陽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楊某、杜某申請執行陳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標的25.5萬元,杜某全權委託楊某辦理執行相關事宜,楊某和陳某雙方均系湖北籍人,長期在貴州省經商,節前雙方均已回湖北老家。

經查,被執行人在法院所在地貴陽無可供執行財產,但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在湖北老家可能有奔馳轎車一輛,要求法院查驗核實。執行法官多次電話聯繫被執行人未果,遂在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法律文書的同時又充分利用辦案系統多次向被執行人推送執行信息,告知其依法不申報財產及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迫於壓力,1月22日(農曆臘月28日)被執行人主動聯繫執行法官,稱其在湖北省羅田縣的農村老家,名下有奔馳轎車一輛,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目前沒辦法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得知後情緒異常激動,於1月24日(除夕)前往被執行人家中,並與被執行人發生了激烈的爭吵。

為防止矛盾激化,執行法官立即組織雙方通過微信視頻開展釋法析理工作,說服了當事人冷靜、理性地處理此事,動員他們避免直接接觸,安心過完春節後協商解決。

2月12日、13日兩天,承辦法官經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通過採用視頻會議的方式,組織湖北省羅田縣的陳某和湖北省浠水縣的楊某及承辦法官、法官助理進行遠程視頻調解。通過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兩月內分期履行的和解協議,即時履行10萬元,本月底履行10萬元,餘款3月底履行完畢。並通過信息系統固定了相關書面材料,在疫情防控期間,成功將該起被執行人為湖北籍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執結。

來源: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多彩貴州網(倪淑琴)

編審:安軼倫

審籤:王幸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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