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被徵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怎麼選證據來立案?


不論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或者是房屋被行政機關認定為“違建”後實施的強拆,上述三類,被徵收人想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那麼第一要務是根據手頭現有材料來確定證據如何去舉證立案,這是行政訴訟第一大關。

行政訴訟和一般的民商事訴訟不同,其中最大的不同點就是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該規則減輕了當事人在提起訴訟過程的困難,我們只要證明被訴行政行為與該行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具有利害關係,那麼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程序等等立案後可順利進入審理階段。

行政訴訟和民商事訴訟的法律依據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行政訴訟以被告對其所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證明責任為原則,但在起訴階段,原告需要對“訴訟請求”有“事實根據”承擔證明責任。也就是說上述所述的被訴行政行為與該行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具有利害關係需要證明。這裡的“事實根據”與“訴訟請求”相對應,是指原告應當證明其所提訴訟請求具有通過訴訟程序加以保護的必要,或者說其與被告之間以訴訟請求為表現形式的爭議形成了具有司法保護價值的實質爭議。

具體來說,被徵收人只要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就可以依據現有材料,比如原告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承包合同、被告行政機關強拆房屋的照片、錄音錄像,以及出具的文書與房屋被強拆的事實前後相互呼應,用初步證據來證明行政機關強拆房屋與自身合法權益受損害具有利害關係,對於該問題應當在案件受理後,通過相應的訴訟程序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所確定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予以審查。

如何選擇證據來立案也是一大難題,有些被徵收人把所有證據一股腦都提交上去,這在審理階段是不利的,因此,如何選擇證據,如何打官司,尋找專業的律師團隊才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利途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