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機關人員騙財騙色,怎麼判?


冒充機關人員騙財騙色,怎麼判?

【盈信讀案】

1999 年 4 月,被告人李某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居住在西安市冶金廠家屬區的郭某某(女),李謊稱自己是陝西省法院處級審判員,可幫郭的兩個兒子安排到省法院汽車隊和保衛處工作,騙取了郭的信任,不久兩人非法同居幾個月。期間,李志遠 還身著法官制服,將郭某某帶到陝西省法院及渭南市的公、檢、法機關,謊稱辦案, 使郭對李深信不疑。

1999 年 7 月初,被告人李某某認識了某法院幹部(已亡兩年)的遺孀周某某, 李謊稱自己是陝西省法院刑庭庭長,因吸菸燒燬了法官制服,遂從周處騙取法官制服 2 件及肩章、帽徽。隨後李志遠因租房認識了房東邵某某(女),李身著法官制服自稱是陝西省法院刑一庭庭長並謊稱和陝西省交通廳廳長關係密切,答應將邵的女兒調進陝西省交通廳工作,以需要進行疏通為名,騙取了邵人民幣 4000 元。

1999 年 8 月,王某某(女)因問路結識了身著法官制服的被告人李某某,李自稱是陝西省法院刑一庭庭長,可幫王的表兄申訴經濟案件,騙得王的信任,並與王非法同居。

1999 年 9 月 18 日,被告人李某某身著法官制服到陝西省藍田縣馬樓鎮玉器交易中心,因躲雨與該中心經理郭來娃閒聊,李自稱是陝西省法院刑一庭庭長,騙得郭的信任,答應可幫郭的妹夫申訴經濟案件,騙取了郭的玉枕一個、項鍊一條(價值共計 240 元)。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冒充人民法院法官,騙得他人信任後,多次騙取他人錢財以及其他非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其中,被告人李志遠騙取他人錢財的行為又觸犯了刑法詐騙罪的規定,但屬法條競合,應從一重處罰。因被告人李志遠騙取的財物數額相對較少,以詐騙罪處刑較輕,故應以招搖撞騙罪一罪進行處罰而不適用數罪併罰。被告人李志遠曾因犯詐騙罪、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於 2000 年 1 月 14 日判決:被告人李志遠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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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信普法】

從本案案情來看,被告人李志遠是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在前後不長的幾個月時問內,頻頻冒充剛家機關 工作人員,連續對多人進行多次行騙,既騙財騙物,又騙色。所騙的內容固然不同, 但均未超出招搖撞騙罪行騙內容的範圍。雖然在被告人李志遠一系列的行騙行為中,騙財騙物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騙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為也符合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但由於行為人是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實施的都是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同樣手段的連續性的招搖撞騙行為,因此,屬於刑法理論上所講的連續犯的情形,在處斷上應作為一罪處理。其次,如前所述,本案被告人李志遠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雖然既符合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又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形成交叉競合關係,但其所騙取財物的數額僅僅達到較大的程度,因此,依照交叉競合情況下重法條優於輕法條的適用原則, 應按招搖撞騙罪定罪,其中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可視為情節嚴重,依該罪第二檔法定刑處罰。如此一來,被告人所騙內容不同的兩部分行為均構成招搖撞騙罪, 屬於同種數罪。根據司法實踐,判決前的同種數罪不適用數罪併罰。綜上,就本案實際情況看,沒有數罪併罰的充分理由和必要。因此,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志遠以犯招搖撞騙罪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在定性上是準確的,在量刑上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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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和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招搖撞騙,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威信,妨害其正常活動,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在犯罪手段上都是“騙”,但也有明顯的區別,這表現在:

1、招搖撞騙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罪,其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社會公共秩序。而詐騙罪則屬於侵犯財產類罪,其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具體行為特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行騙手段必須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來進行,即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及其所代表的公信力來騙取他人的信任,以達到行騙目的。而詐騙罪的行騙手段則無此限制,可以是採用任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來實施。

3、行騙目的有別。詐騙罪中行為 人的犯罪目的是直接從他人那裡騙取財物,而招搖撞騙罪中的行為人則主要是從他人那裡騙取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這種非法利益包括愛情、職位、榮譽、資格等項利益以及一些不直接表現為財物但又具有一定財產性的利益,例如勞務、消費等等。當然也不排除其在招搖撞騙中騙取一定量的財物。也正是因為如此,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在騙取財物數額方面沒有特別的要求,其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在對國家機關威信和社會公共秩序所造成的破壞和惡劣影響上, 而詐騙罪既遂的成立則要求騙取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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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是法條競合?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騙取他人信任,非法佔有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既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又符合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這種情況屬於法條競合比較《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和第二百七十九條所規定的兩個罪的犯罪構成,不難看出:在犯罪手段上,詐騙罪可以採取任何一種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當然可以涵蓋招搖撞騙罪中“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一特殊手段。而在犯罪目的上,招搖撞騙罪的目的可以是騙取多種類型的非法利益,法條中對行為人所騙取的非法利益類型並無明確、特別的限制,因此,自然也可以包含詐騙罪中“騙取公私財物目的”在內。當行為人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手段,騙得他人信任,非法佔有他人數額較大以上財物時,就會出現既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又符合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的情況,這就是刑法理論上所講的法條競合。

【盈信刑辯提醒您】

法律法規要遵守,招搖撞騙不能有,切莫騙錢又騙色,警察會把你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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