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股東約定100年後出資,債權人也可以馬上要求股東“還債”


即使股東約定100年後出資,債權人也可以馬上要求股東“還債”

“百企百項抗疫公益法律行動”

(全文共2488個字,閱讀時間大約7分鐘)

實行公司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後,一些公司登記天價註冊資本,少則1000萬元,多則5000萬元、上億元。他們認為:反正不要實際繳納,也沒有時間限制,把註冊資本寫1000萬,期限寫100年,還可以彰顯公司雄厚實力。然而,認繳大額註冊資本,也可能會面臨“傾家蕩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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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什麼?

公司在依法登記註冊資本時,不需要實際繳納註冊資本,不需要提供驗資證明文件,也不需要約定認繳出資的期限。

關於出資的時間,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為10年、100年、無限期,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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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越大越好嗎?

答案是否定的。

一些股東認為大額的註冊資本,象徵著公司具有雄厚經濟實力。

實則不然,註冊資本跟公司實力、資信狀況並無必然聯繫。

而且,股東以認繳的註冊資本為限,承擔公司債務。認繳註冊資本越大,股東的責任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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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股東的出資會加速到期?

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施行之前,法院在審理公司債務案件時,基本上都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論公司股東的出資期限是否到期,判決公司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019年11月8日起施行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規定,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因此,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並不必然導致出資期限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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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加速到期的情形有:

1.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應作為清算財產;

2.公司破產時,管理人應當要求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3.即使公司不存在解散、破產的情形,債權人要求公司股東在認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即使出資期限尚未屆滿,目前的司法實踐,大多數法院對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是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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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應該寫多少呢?

1.理性認繳註冊資本,力量而行。

根據股東的能力及公司的實際需求約定註冊資本,切勿打腫臉充胖子。但有些行業對註冊資本有要求且需要實繳出資的,就另當別論。

2.以“無形資產”出資,完成實繳。

我國法律允許公司股東以“無形資產“出資,例如:專有技術、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對知識產權評估後,進行所有權變更,出資到公司,就完成了實繳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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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的認繳期限應該寫多久呢?

1.根據實際需要,股東可以自由約定實繳期限。

但股東的出資認繳期限一旦登記確定,不可隨意更改,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誠實守信原則,損害債權人利益,導致出資時間加速到期。

2.不管認繳期限約定多久,建議最好儘快完成實繳。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均需要資金,在投入資金時,可以適時適當地完成股東的實繳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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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司債權人而言,也應當特別注意:

1.簽訂合同時,不要被公司的“天價”註冊資本忽悠。

註冊資本不能真實地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資本狀況,天價註冊資本≠雄厚資金實力。

2.對於未到認繳期限的股東,也並不是無計可施。

(1)當債務人公司資不抵債,符合破產條件時,可申請公司破產,達到要求公司股東提前繳納認繳出資的目的。

(2)債權人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債務人公司股東承擔的責任是補充賠償責任,只有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才可以要求股東賠償。但在目前的訴訟程序上,債權人提起公司清償債務的訴訟時,可直接把未完成出資的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3)股東惡意逃避公司債務,比如修訂公司章程延長繳納出資時間等情形,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完成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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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可點擊滑動查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時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5.《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二、關於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

(二)關於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及表決權

6.【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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