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為啥會被坑?讀完你就明白了

在很多人眼裡,賣保險的和騙子基本上是劃等號的。


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一條是保險公司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比如,在購買重疾險時,保險銷售對外宣傳的是“只要罹患重大疾病,確診即賠”。


但實際上,一般情況下,重疾險只對特定的幾種重大疾病實行“確診即賠”,其他的重大疾病都需要達到合同中約定的狀態後才會進行賠付。


買保險為啥會被坑?讀完你就明白了

25種重疾賠付標準分類


而很多保險銷售會在宣傳過程中,認定罹患重大疾病“確診即賠”,一方面是保險銷售自己對保險合同也不甚瞭解,更重要的一點是保險銷售使用的都是公司的固定話術。


為了促進保險銷售,保險公司會對銷售人員做統一培訓,把晦澀的保險內容精簡成簡單易懂的固定話術。


這樣做的好處是,能提高保險銷售介紹產品的效率,壞處則是會有意無意地,對很多關鍵信息造成誤導式的解讀。


與此同時,保險銷售是靠提成拿工資的,就算有些保險銷售具有較強的專業素養,也未必會站在客戶這邊指出保險合同的不足之處。


買保險為啥會被坑?讀完你就明白了


除了重疾險以外,分紅險和壽險也是保險糾紛的重災區,最常見的就是誇大保險責任或者收益。


比如,有的保險銷售承諾年化收益率為5%,但實際只有1%;

比如,明明購買保險5年之後才能領取年金的,卻謊稱1年後就可以領取。


一方面,壽險、分紅險的合同內容晦澀難懂,年金返還的方式又比銀行存款、固收產品的利息計算方式複雜得多,讓客戶摸不著頭腦,很容易被人誤導。


另一方面,很多人買保險都是找熟人,找熟人自然不會太較真,而不太較真的結果往往是買到的產品性價比並不高,或者根本不適合自己。


說來說去,造成消費者對保險公司不信任的最根本因素,就是一般的消費者讀不懂保險合同,也不願意去讀保險合同。


其實,只要掌握一些要點,保險合同並不難懂。下面是原馳君為讀者總結的保險主要構成要素,讀懂了這些基本上就明白了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01

產品名稱


首先來看看保險名稱。


保險產品名稱必須符合“公司名稱”+“個性化稱號”+“產品類型”+“保險(或壽險)”這樣的命名規則。


以下以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人壽)的“太平悅享金生2017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條款”名稱進行說明。


“太平”:公司名稱,太平人壽的簡稱。


“悅享金生”:產品個性化稱號,一般公司內部會以此名為產品簡稱,產品個性化稱號在很多公司已經形成了不同類產品的品牌化,在公司內部有一套自己的命名規則,或點明產品特色,或寓意美好祝福。


“2017”:產品上市或報監管備案年份,可有可無,並沒有特別意義。


“養老年金保險”:表明此產品類型為養老年金保險。


“分紅型”:表明此產品是分紅型保險。


所以,從保險產品的名稱可以很容易知道這款保險的種類。


另外,如果保險名稱裡有“附加”兩個字,那麼這個產品是不能單獨購買的,必須和主險一起購買,附加險一般保費較低,用於保障特定責任,和主險一起增加保障範圍或提高某項特定保險責任的保險金額。


02

兩個“責任”


其實看保險條款,只要看清楚“兩個責任”和“六個期間”就可以。其中“兩個責任”是最重要,是指保險責任和免除責任,通俗地說就是“賠什麼”和“不賠什麼”。


1.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指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承擔的經濟補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有身故給付、生存給付、傷殘給付、疾病給付、醫療給付等。


保險責任是投保人最需要關注的保險條款核心內容,保險責任就是投保人付出保險費期望得到的利益或者保障。


對於身故保險金、全殘(殘疾)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等保險金給付的條件,需要特別注意“等待期”


2.責任免除


責任免除是指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的事故範圍,如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死亡等。責任免除內容在保險條款中一般都會採用加粗的字體進行強調,提醒投保人認真閱讀,保險人對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責任免除條款不產生效力。


客戶一經在投保單上簽字,即表示已經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內容並同意投保。


常見的責任免除條款有: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不同種類的保險產品,不同公司的同類保險產品,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也不一樣,但一般都會有如上的三條。另外,對於被保險人因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戰爭、暴亂等原因身故的,一般也在免除責任之列。


03

六個“期間”


“六個期間”一般是通用約定,指保險期間、交費期間、猶豫期、等待期、責任期和寬限期等。


1.保險期間和交費期間


對於長期保險來說,交費期間以期交為主,即分期交納保險費,投保人可以在保險人設定的框架下選擇交費期間和保險期間。


一般來說,交費期間有躉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等多種交費方式,躉交就是一次交清保費。


我們應該如何選擇交費期間呢?建議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考慮:


(1)從個人現金流角度考慮。如果現在個人現金流充裕,可以優先選擇較短的交費期間,如果現在收入較少,而未來收入增長可期,建議選擇較長的交費期間。


(2)從保險產品的性質考慮。如果產品定位是保障,保險責任為重大疾病或者身故責任,建議可以選擇較長的交費期間,這樣每一期只需交少量的保費,就可以擁有保險合同約定的全部保險金額,在交費期內的前些年,保障槓桿較高。


如果產品定位偏重理財收益為主,可以選擇較短的交費期間,這樣,保險費在保險公司留存的時間較長,投資收益相對也會較高。


保險期間的選擇要綜合考慮保障成本和被保險人對家庭的責任週期後,選擇一個平衡點進行確定,比如終身壽險保障期間最長,而定期壽險相對保險期間就會短一些,當然,定期壽險的保險費也會比終身壽險少很多。


2.猶豫期


通常情況下,長期人身保險產品都設有猶豫期。


猶豫期是從投保人收到保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一段時間內(一般為10天,有的會長達30天),投保人可以仔細考慮所購買的產品是否合適。如果所投保的產品與需求不符,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會在扣除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後退還已交保險費。


在猶豫期結束後,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即“退保”,保險公司會按照合同的約定向投保人支付退保金,一般為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通常投保人會有一定損失,特別是在保險合同剛生效的前幾年退保,退費金往往會小於所交保險費。


3.等待期


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保險合同一般都會約定,在合同生效後的一定時期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這段時期稱為等待期。


不同種類的保險產品,不同公司的同類保險產品,等待期的長短也不一樣。


一般來說,意外險或者因意外造成的重大疾病、身故等責任,沒有等待期,醫療險等待期一般為30天,重大疾病保險和壽險的等待期為90天或180天。


對於重大疾病保險、壽險在等待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的處理方法一般是退還保費,保險合同終止。


對於醫療保險,如果在等待期內出險,保險公司不賠付,但合同繼續有效。


需要別注意的是,在等待期內確診的疾病,即使在等待期結束後進行治療,也是不能獲得保險賠償或給付的。


比如,老李買了一份醫療保險,等待期為30天,老李在投保後第20天發覺不適去醫院就診,被確診為膽結石,在半年後住院施行膽囊切除術,儘管住院和手術時間都在等待期後,但由於病症是在等待期內確認的,依然不能獲得賠付。


4.責任期


保險的責任期,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日起,在之後的一段時間內承擔保險責任之期限。責任期一般適用於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險。


意外傷害保險一般會有“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如果被保險人因該事故而導致身故”保險公司才會按照保額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類似的條款;


包含傷殘保險金責任的意外傷害保險常常會規定“如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的,則按該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評定”。


以上的“180日”就是意外的“責任期”。


有的住院醫療保險會有“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間歇性入住醫院,前次出院與後次入院日期間隔未達90日,則按同一住院原因給付。同一住院原因的給付,最高以90日為限”這樣的條款,這裡的“90天”就是住院醫療保險的責任期。


5.寬限期


對於期交保險來說,交費週期很長,在交費期內,每年的保單週年日需要交納續期保險費,如果未按時交納續期保險費,從應該交納續期保險費日起的60天內為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投保人交納逾期保險費,不計收利息。


寬限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要扣除欠交的保險費。


如果過了60天的寬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額交納續期保險費,保險合同效力中止,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因逾期未交納保費中止後二年內,經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要注意的是,對於有等待期的保險,在合同復效後,等待期一般會重新計算。對於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公司在解除合同時,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6.自殺條款


被保險人自殺,保險公司是否給付(賠付)身故保險金呢?


在有身故責任的壽險或者重大疾病保險條款裡一般都會明確列明:


“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這一免責條款。


簡單地說,就是,購買保險後被保險人2年內自殺的,保險公司不賠,退還現金價值,合同終止;2年之後自殺的,保險公司正常賠付。但自殺時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受2年期限的約束。


《保險法》第四十四條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對於長期意外傷害保險,不管被保險人是否在合同成立2年內自殺,都不賠,因為對於意外險來說,“意外”必須同時符合四個要素: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顯然自殺行為是自己本意主動為之,不能算是“非本意的”。


04

不可抗辯條款


2009年的《保險法》中首次加入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更好地保護了保險客戶的利益,但有人將其片面理解為“有病也可以投保,只要熬過兩年,保險公司就必須賠”。


有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就可以帶病投保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為了防範逆選擇的道德風險,杜絕投保人通過隱瞞、欺詐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投、被保險人都必須嚴格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對於帶病投保的情況,只要是惡意隱瞞,在投保前,保險事故已經發生,投保時又未如實告知,合同成立超過兩年的,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賠。


《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05

寫在最後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是嚴格執行合同條款的,並不是民間一般理解的“能不賠,就不賠,或者儘量少賠”。


造成保險糾紛的其實主要還是在於銷售人員對客戶的誤導。所以,如果讀懂了保險合同,就能很大程度地降低被誤導的可能性,繼而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同時,如果已經產生了保險糾紛也不要太過擔心。


2012年4月,保監會的12378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正式開通。消費者可以撥打此熱線進行投訴。只要不是無理取鬧或過分要求,幾乎都會得到受理。


另外,監管部門從2017年開始,啟動了“雙錄"工作,也保障了購買保險的安全性。


雙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手段紀錄和保存保險銷售的關鍵環節。也就是說,在交易過程中,銷售人員和客戶的對話和行為都應該被記錄下來,作為證據資料以供後續查證使用。


所以,買保險之前要先搞懂合同,遇到糾紛也不要怕,收集好資料依法投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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