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蜘蛛人”18樓作業,遭人剪斷安全繩墜亡!誰擔責?

城市天際線越來越高

有一個特殊的人群

卻在奮力維護城市高樓的美麗與整潔

“蜘蛛人”是一個高危的行業

更需要完善嚴格的法律、行業規定

來保障他們的生命安全

而不是任由他們在高空“玩命”


一場傾盆大雨後,溫江一小區第14棟樓出現了外牆滲水的情況。經經物管檢查後,按照小區外牆面質保約定,物管公司要求施工單位進行維修。

一個多月後,施工單位的陳兆、尚州行帶著施工器具來到小區,小區外牆滲水的樓體樓頂。兩人將直徑約1.5釐米的1根安全繩一端牢牢固定在了樓頂屋面消防栓的鋼管處。在安全繩的保護下,尚州行慢慢地下降,來到18樓的樓體外立面,小心翼翼進行著牆面檢查修補作業。陳兆看著尚州行已經安全達到施工地點,就進入18樓業主的家中,通過窗戶和陽臺給尚州行遞送作業需要的材料,同時輔助保護他的安全。

維修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著。直到中午,同棟樓里居住的業主蔣英在家裡清洗完被單後,準備拿到樓頂公共天台晾曬。可到了頂層樓梯口,才發現通向天台的防火門打不開,而從門縫裡可以看到一根很粗的繩子,緊緊繃直將門阻擋。

蔣英致電物管後,物管表示馬上派人過來檢查。誰知,蔣英掛斷後,轉頭回家,拿起一把剪刀又返回了樓頂。“不就是根繩子,剪了不就好了……”在小區保安人員還沒有到達現場進行查看的情況下,咔擦!她擅自一剪刀將這根繩子剪斷了。維繫著尚州行生命的這一條安全繩,斷了,尚州行就這麼毫無徵兆的直接從高處墜落到地面,最終尚州行因搶救無效而宣告死亡......

尚州行是施工單位聘請的社會人員,做一些臨時性的、輔助性的工作,施工單位並未與尚州行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保。家屬得到消息後,悲痛萬分。

相關部門得到消息後,立刻進行各方協調,區司法局、轄區司法所也立刻組建了調解隊伍介入到糾紛的調解中,反覆疏導家屬,牽頭開展糾紛化解工作。經過調解,最終尚州行家屬分別與施工單位和蔣英達成人民調解協議:約定由施工單位、蔣英、物管公司共同賠償115.5萬元,施工單位。蔣英分別先行預付賠償及補償款40萬元、10萬元,最終通過訴訟途徑確定當事人各方的責任比例及相應賠償金額,如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由侵權責任方承擔的賠償總額不足115.5萬元,由施工單位補足。

隨後,尚州行家屬就此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僱主及施工單位的賠償責任由死者家屬另行主張,同時依法認定死者家屬受損的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總金額為824535.8元。尚州行因在施工中存在作業不規範的情況,且無法提供高空作業證等過錯,應承擔60%的責任;蔣英因未仔細查看現場狀況、未在合理時間內等待物業作出處理等過錯承擔30%的責任,賠償247360.74元,物管公司因未嚴格審查施工內容、查看施工狀況等過錯,承擔10%的責任,賠償82453.58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蜘蛛人”18樓作業,遭人剪斷安全繩墜亡!誰擔責?

溫江區司法局副局長楊國柱(右)、四川素文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鋒(左)


看完案例,相信很多人都對業主蔣英武斷剪斷繩子的做法怒不可遏。蔣英剪斷安全繩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

本案在事件發生之初,曾有人提出蔣英可能涉嫌如過失致人死亡等刑事犯罪。然而,刑法是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發揮“最後一道防線”作用的底線規則,嚴厲的刑事責任要求司法機關必須嚴格掌握法定的定罪條件和要求,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

本案中,蔣英作為一個普通居民的身份,她的主觀認識和經驗水平是有限的、非專業的;並且在事發前曾有過尋求物業瞭解情況但當時未果等行為表現;同時,根據蔣英在相關部門的陳述中,她當時剪繩索的時候,她是認為有業主故意栓的。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對過失犯罪的規定,構成過失犯罪的關鍵要素是“應當預見”

,但是本案中蔣英剪繩索會導致人死亡,顯而易見已超出了一個正常人應當預見的範疇。

其次,相關司法機關結合具體案情來看,蔣英尚未達到刑法上構成犯罪所應具有的嚴重程度,最終發生的損害後果對蔣英的主觀預見能力而言有一定意外性;同時,此案還存在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小區物業的監督管理等其他一些因素,直接或間接的共同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關於“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以及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等相關規定,辦案機關並未將此案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但需要指出的是,不構成刑事犯罪並不是對民事賠償等其他法律責任的當然豁免;如果其行為在民事上被認為存在一定過錯,或者依據公平責任等有關法律原則需要承擔責任的,就還應當依法承擔刑事以外其他方面的法律責任,例如相應的經濟賠償等責任。

“蜘蛛人”18樓作業,遭人剪斷安全繩墜亡!誰擔責?


也有人認為,尚州行在任務中身亡應當屬於工亡,該由單位進行賠償。但是否屬於工亡,首先就要釐清下面這個問題——尚州行與施工單位屬於哪種法律關係?

根據我國《勞動法》等規定,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來說,雙方形成一種比較緊密和穩定的、管理方式更為嚴格的一種法律關係。

而勞務關係則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並支付對價而相互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一類法律關係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一般由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進行規範。

本案中,尚州行是施工單位聘請的社會人員,做一些臨時性的、輔助性的工作。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不需要辦理社保。而且尚州行也只是一次性的提供勞務,如本次事務處理完成後,就不再繼續為該單位提供勞務。因此在本案中,尚州行與該公司之間的關係符合勞務關係

的法律特徵。


尚州行突發意外墜亡,是否屬於工亡?

根據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認定工傷或工亡的前提條件是受傷害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而在本案中,如同上面所分析的,尚州行與施工單位並沒有建立勞動關係,依法不能適用勞動法及其相關的工傷、工亡等法律規定,因此尚州行不能被認定為工亡,其家屬也依法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當然,還需注意到,儘管本案中施工單位不必承擔職工工傷(工亡)的法律責任,但根據我國民法總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具體來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施工單位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即僱主),其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蜘蛛人”18樓作業,遭人剪斷安全繩墜亡!誰擔責?

小區物業公司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在管理上是存在漏洞的,比如其在有施工人員進入小區時,沒有嚴格審查施工內容、查看施工狀況,沒有及時聯繫樓棟業主核實情況,也沒有針對工人施工內容做好小區安全保障和警示工作,放任工人自行施工,致使業主蔣英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剪斷繩子造成高空施工人員墜亡的不幸事件,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的職責,這種疏漏對於最終損害結果的發生是存在相應過錯的。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賠償責任。


賠償義務主體如何確定?

關於賠償義務主體的確定,首先需要解決一個問題,那就是基於什麼法律關係。就案件來說,本次事件的損害後果是,造成尚州行死亡,其實質為生命權的損失,涉及的法律關係包括:

(1)尚州行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蔣英用剪刀剪斷安全繩,屬於侵權法律關係;(2)尚州行參與本次施工的原因在於施工單位的聘請,是施工單位本次施工的聘用人員,形成了勞務法律關係。

本次事件存在侵權法律關係與勞務法律關係的競合。

如果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那麼法院將依據當事人起訴時採用的案由來確定賠償義務主體。但是解決糾紛的途徑不僅僅只有訴訟方式,還有調解的方式,並且人民調解更具柔性、靈活性。經當事人協商同意,本次事件先由人民調解的方式對賠償主體、方式、金額進行確認,再由民事訴訟途徑確定賠償責任。


最終該由誰承擔責任?

本案中,實質損失是一條生命,生命權遭受侵害屬於侵權責任法管理範疇。本案並非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那麼應當適用一般侵權的規定。一般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是其行為導致損害後果的行為人。那麼本案中,誰有過錯行為呢?本案涉及的主體包括施工單位、蔣英、物業公司,我們做以下分析。

對於施工單位而言,施工單位存在以下損害行為:第一、施工單位安排施工員進入施工現場前應當向物管公司報備施工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細節,以便物管公司向相關業主進行通告;但是很遺憾,施工單位沒有這樣做。眾所周知高空作業是非常危險的,但是更危險的是沒有業主知道現在有人在高空作業。第二、施工單位在施工人員進行施工時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如在樓頂設置安全員監督樓樓頂情況,為施工員設置保險鋼絲繩(附繩)和安全網等設施,在施工現場進行施工公示以告知相關業主有高空作業施工的情況。因此,我們認為施工單位應承擔主要的經濟賠償責任

對於蔣英而言,蔣英動用剪刀剪繩索的行為是導致尚州行墜樓的原因。因此我們認為蔣英應承擔次要的經濟賠償責任

對於物業公司而言,物業公司是基於物業服務合同對該小區具有監管和秩序維護的責任。在施工人員進入小區時沒有進行施工備案,也沒有發現有人在小區施工,沒有做到防範危險的發生。因此我們認為物業公司應當承擔次要的經濟賠償責任

賠償比例如何確定?

本案是單個案件並非類案,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此類事件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責任比例。實務中,大部分是由法院法官基於對案件事實認定後,綜合考慮各個賠償義務人的過錯,根據侵權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相關原則進行調解或判決。一般判決多參照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比例,主要責任一般是60%-90%的責任比例,次要責任一般是40%-10%的責任比例。

審判法院認為,對尚州行的死亡其本人應承擔60%的責任,蔣英應承擔30%的責任,物業公司應承擔10%的責任。而施工單位作為死者尚州行的僱主不應在本案中作為被告參與訴訟,但其作為僱主應承擔責任。受害人家屬可以要求施工單位承擔僱主責任,並可通過訴訟或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


無論事後如何賠償

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安全無小事

希望此案能敲響警鐘

各方都能慎之又慎

防範同樣的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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