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蜘蛛人”18楼作业,遭人剪断安全绳坠亡!谁担责?

城市天际线越来越高

有一个特殊的人群

却在奋力维护城市高楼的美丽与整洁

“蜘蛛人”是一个高危的行业

更需要完善严格的法律、行业规定

来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

而不是任由他们在高空“玩命”


一场倾盆大雨后,温江一小区第14栋楼出现了外墙渗水的情况。经经物管检查后,按照小区外墙面质保约定,物管公司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一个多月后,施工单位的陈兆、尚州行带着施工器具来到小区,小区外墙渗水的楼体楼顶。两人将直径约1.5厘米的1根安全绳一端牢牢固定在了楼顶屋面消防栓的钢管处。在安全绳的保护下,尚州行慢慢地下降,来到18楼的楼体外立面,小心翼翼进行着墙面检查修补作业。陈兆看着尚州行已经安全达到施工地点,就进入18楼业主的家中,通过窗户和阳台给尚州行递送作业需要的材料,同时辅助保护他的安全。

维修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着。直到中午,同栋楼里居住的业主蒋英在家里清洗完被单后,准备拿到楼顶公共天台晾晒。可到了顶层楼梯口,才发现通向天台的防火门打不开,而从门缝里可以看到一根很粗的绳子,紧紧绷直将门阻挡。

蒋英致电物管后,物管表示马上派人过来检查。谁知,蒋英挂断后,转头回家,拿起一把剪刀又返回了楼顶。“不就是根绳子,剪了不就好了……”在小区保安人员还没有到达现场进行查看的情况下,咔擦!她擅自一剪刀将这根绳子剪断了。维系着尚州行生命的这一条安全绳,断了,尚州行就这么毫无征兆的直接从高处坠落到地面,最终尚州行因抢救无效而宣告死亡......

尚州行是施工单位聘请的社会人员,做一些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工作,施工单位并未与尚州行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家属得到消息后,悲痛万分。

相关部门得到消息后,立刻进行各方协调,区司法局、辖区司法所也立刻组建了调解队伍介入到纠纷的调解中,反复疏导家属,牵头开展纠纷化解工作。经过调解,最终尚州行家属分别与施工单位和蒋英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由施工单位、蒋英、物管公司共同赔偿115.5万元,施工单位。蒋英分别先行预付赔偿及补偿款40万元、10万元,最终通过诉讼途径确定当事人各方的责任比例及相应赔偿金额,如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由侵权责任方承担的赔偿总额不足115.5万元,由施工单位补足。

随后,尚州行家属就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主及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由死者家属另行主张,同时依法认定死者家属受损的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总金额为824535.8元。尚州行因在施工中存在作业不规范的情况,且无法提供高空作业证等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蒋英因未仔细查看现场状况、未在合理时间内等待物业作出处理等过错承担30%的责任,赔偿247360.74元,物管公司因未严格审查施工内容、查看施工状况等过错,承担10%的责任,赔偿82453.58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蜘蛛人”18楼作业,遭人剪断安全绳坠亡!谁担责?

温江区司法局副局长杨国柱(右)、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锋(左)


看完案例,相信很多人都对业主蒋英武断剪断绳子的做法怒不可遏。蒋英剪断安全绳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本案在事件发生之初,曾有人提出蒋英可能涉嫌如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犯罪。然而,刑法是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最后一道防线”作用的底线规则,严厉的刑事责任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掌握法定的定罪条件和要求,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

本案中,蒋英作为一个普通居民的身份,她的主观认识和经验水平是有限的、非专业的;并且在事发前曾有过寻求物业了解情况但当时未果等行为表现;同时,根据蒋英在相关部门的陈述中,她当时剪绳索的时候,她是认为有业主故意栓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对过失犯罪的规定,构成过失犯罪的关键要素是“应当预见”

,但是本案中蒋英剪绳索会导致人死亡,显而易见已超出了一个正常人应当预见的范畴。

其次,相关司法机关结合具体案情来看,蒋英尚未达到刑法上构成犯罪所应具有的严重程度,最终发生的损害后果对蒋英的主观预见能力而言有一定意外性;同时,此案还存在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小区物业的监督管理等其他一些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关于“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以及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等相关规定,办案机关并未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但需要指出的是,不构成刑事犯罪并不是对民事赔偿等其他法律责任的当然豁免;如果其行为在民事上被认为存在一定过错,或者依据公平责任等有关法律原则需要承担责任的,就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以外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例如相应的经济赔偿等责任。

“蜘蛛人”18楼作业,遭人剪断安全绳坠亡!谁担责?


也有人认为,尚州行在任务中身亡应当属于工亡,该由单位进行赔偿。但是否属于工亡,首先就要厘清下面这个问题——尚州行与施工单位属于哪种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等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来说,双方形成一种比较紧密和稳定的、管理方式更为严格的一种法律关系。

而劳务关系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类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一般由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进行规范。

本案中,尚州行是施工单位聘请的社会人员,做一些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工作。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办理社保。而且尚州行也只是一次性的提供劳务,如本次事务处理完成后,就不再继续为该单位提供劳务。因此在本案中,尚州行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务关系

的法律特征。


尚州行突发意外坠亡,是否属于工亡?

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认定工伤或工亡的前提条件是受伤害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而在本案中,如同上面所分析的,尚州行与施工单位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依法不能适用劳动法及其相关的工伤、工亡等法律规定,因此尚州行不能被认定为工亡,其家属也依法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当然,还需注意到,尽管本案中施工单位不必承担职工工伤(工亡)的法律责任,但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具体来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施工单位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即雇主),其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蜘蛛人”18楼作业,遭人剪断安全绳坠亡!谁担责?

小区物业公司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上是存在漏洞的,比如其在有施工人员进入小区时,没有严格审查施工内容、查看施工状况,没有及时联系楼栋业主核实情况,也没有针对工人施工内容做好小区安全保障和警示工作,放任工人自行施工,致使业主蒋英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剪断绳子造成高空施工人员坠亡的不幸事件,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这种疏漏对于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存在相应过错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主体如何确定?

关于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首先需要解决一个问题,那就是基于什么法律关系。就案件来说,本次事件的损害后果是,造成尚州行死亡,其实质为生命权的损失,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

(1)尚州行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蒋英用剪刀剪断安全绳,属于侵权法律关系;(2)尚州行参与本次施工的原因在于施工单位的聘请,是施工单位本次施工的聘用人员,形成了劳务法律关系。

本次事件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的竞合。

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那么法院将依据当事人起诉时采用的案由来确定赔偿义务主体。但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不仅仅只有诉讼方式,还有调解的方式,并且人民调解更具柔性、灵活性。经当事人协商同意,本次事件先由人民调解的方式对赔偿主体、方式、金额进行确认,再由民事诉讼途径确定赔偿责任。


最终该由谁承担责任?

本案中,实质损失是一条生命,生命权遭受侵害属于侵权责任法管理范畴。本案并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那么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其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行为人。那么本案中,谁有过错行为呢?本案涉及的主体包括施工单位、蒋英、物业公司,我们做以下分析。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施工单位存在以下损害行为:第一、施工单位安排施工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向物管公司报备施工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细节,以便物管公司向相关业主进行通告;但是很遗憾,施工单位没有这样做。众所周知高空作业是非常危险的,但是更危险的是没有业主知道现在有人在高空作业。第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时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如在楼顶设置安全员监督楼楼顶情况,为施工员设置保险钢丝绳(附绳)和安全网等设施,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公示以告知相关业主有高空作业施工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施工单位应承担主要的经济赔偿责任

对于蒋英而言,蒋英动用剪刀剪绳索的行为是导致尚州行坠楼的原因。因此我们认为蒋英应承担次要的经济赔偿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而言,物业公司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具有监管和秩序维护的责任。在施工人员进入小区时没有进行施工备案,也没有发现有人在小区施工,没有做到防范危险的发生。因此我们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次要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本案是单个案件并非类案,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类事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责任比例。实务中,大部分是由法院法官基于对案件事实认定后,综合考虑各个赔偿义务人的过错,根据侵权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原则进行调解或判决。一般判决多参照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例,主要责任一般是60%-90%的责任比例,次要责任一般是40%-10%的责任比例。

审判法院认为,对尚州行的死亡其本人应承担60%的责任,蒋英应承担30%的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10%的责任。而施工单位作为死者尚州行的雇主不应在本案中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但其作为雇主应承担责任。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雇主责任,并可通过诉讼或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


无论事后如何赔偿

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安全无小事

希望此案能敲响警钟

各方都能慎之又慎

防范同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