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電子合同”的一個重要文件:訂立流程規範

導讀:

電子合同如何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商務部是給了標準的。

如果貸款公司告訴您簽訂的是電子合同,您可以對照以下標準,是否合規一目瞭然。

重點內容已標紅,請重點掌握。


瞭解“電子合同”的一個重要文件:訂立流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貿易行業標準SB/T11009-2013

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13-06-14發佈2013-12-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依據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上海理工大學,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泛洋律師事務所,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市電子商務促進中心、上海市權亞智博律師事務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堅爭、方有明、劉春泉、楊立釩、李悅、萬以嫻、欒雨齡。

引言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利用互聯網進行商務合同談判的需求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我國已經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4年),為電子合同的應用與推廣排除了法律障礙。

為規範各類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合同行為,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誠信的交易環境,保障交易安全,促進電子簽名的應用和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參考相關政策文件制定本標準。

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範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商務活動當事人在使用設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合同在線訂立系統訂立合同時應循的通用流程規範,並確立了在電子合同中應用電子簽名的基本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所規定的電子簽名可使用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但不適用下列文書:

a)涉及婚煙、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

b)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c)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6日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發佈)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3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49號令發佈)

電子商務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規範(2011年4月22日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18號發佈)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電子合同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並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本標準推薦合同締約人採用電子簽名並使用符合本標準要求的方式訂立合同。

3.2電子合同訂立系統

具備身份認證、談判磋商、電子簽名、合同存儲與調用等功能,能實現電子合同在線訂立及處理的信息系統。

3.3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

建立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並進行運營維護的機構。

3.4電子合同締約人

使用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合同當事人,簡稱合同締約人。

3.5電子合同的相對人

與電子合同締約人共同簽署合同的人,簡稱合同約相對人。

3.6電子合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

獨立於電子合同締約各方,能提供電子合同信息保存的服務機構,簡稱第三方存儲服務商,它可以應合同締約一方或多方的請求對合同訂立過程提供多種形式的存儲服務並提供信息真實性證明。

開展電子合同存儲服務的機構應具備相應的服務資質、技術保障能力和完備的管理制度。

3.7電子簽名與認證服務提供商

為電子合同締約人簽發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及提供相應服務的依法設立的機構。

4 基本原則

4.1保密原則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真實完整地記錄和保存合同訂立信息,對合同內容應保密,不應查看、披露或公開電子合同的內容;未經合同締約人准許,不應向第三人披露或公開其身份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2隔離原則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不應同時從事電子合同的第三方存儲服務業務及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服務業務。

4.3安全原則

4.3.1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符合國家計算機網絡系統安全管理資質的規定,保證系統的安全運行。

4.3.2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確保談判過程的順利進行,在發生不可抗力而導致談判中斷時,應同步進行災難備份,以避免談判記錄丟失。

5電子合同訂立系統

5.1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功能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a)能生成符合法律格式要求的合同文本;

b)能通過多種方式,包括文字、視頻或音頻,進行在線談判和合同文本修改;

c)能實現合同信息和談判信息的實時備份,備份信息可追溯,可複製;

d)能通過電子簽名或其他方式查驗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

e)能接入第三方存儲服務商的存儲服務

5.2信息公示

5.2.1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在登錄頁面醒目位置披露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的名稱、地址、工商登記信息、稅務登記信息、經營性網站許可或備案信息、聯繫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並公示系統業務說明包括合同訂立談判簽名和存儲規則、系統安全保障措施、系統運營管理制度、個人信息收集規則和相關風險提示等內容。

5.2.2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在網頁上公開產品說明書,系統軟件版本

、技術鑑定文件、發明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號,計算機安全等級證明等資料。

5.3服務商的要求

5.3.1電子簽名與認證服務提供商應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5.3.2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滿足電子合同存儲要求的物理環境,具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技術、設備和管理制度,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

5.3.3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由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之外的第三方獨立設立和運營,第三方存儲服務商與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之間不應存在股權、主要管理人員等方面的實際控制關係。

5.3.4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按其公示的業務規則謹慎操作保證存儲信息的完整和真實。

5.3.5電子簽名與認證服務提供商、第三方存儲服務商和其他輔助服務商均應在電子合同訂立系統首頁公示其身份信息及相應的業務規則,告知合同約人相關設施的操作方法,充分提示相關風險。

5.4使用協議的簽訂

5.4.1使用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第三方存儲服務及其他輔助服務的,合同締約人應與相關服務提供商簽訂使用協議,就該服務內容包括使用合同訂立系統電子簽名的應用、合同的保密及存儲等問題達成一致。

5.4.2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經由締約一方當事人提供時,應在首次使用該系統前明確告知締約相對方。

5.4.3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應向合同締約人披露系統的管理制度,不應隱瞞系統缺陷和潛在風險,也不應對系統安全性及保密性作虛假或誤導性陳述。

5.4.4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應為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提供業務接口,不應通過技術手段阻礙第三方存儲服務商為合同締約人提供存儲服務。

5.4.5合同締約人約定採用第三方存儲服務商存儲服務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經其存儲的合同文本或談判記錄是真實有效的信息;合同締約人約定不採用第三方存儲服務商存儲服務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不應強制合同締約人接受該服務。

6合同締約人身份識別

6.1合同的人身份登記

6.1.1合同締約人在首次使用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時應按系統要求填寫自己真實的身份信息,在身份信息發生變動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6.1.2合同締約人是企業時,應填寫企業名稱、主要辦公地或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聯繫人姓名、聯繫方式和企業工商登記等信息。

6.1.3合同締約人是其他組織時,應填寫完整名稱,主要辦公地或住所、負責人或聯繫人的姓名、聯繫方式和機構登記等信息。

6.1.4合同締約人是個人時,應填寫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住所或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

6.1.5合同締約人所簽訂的合同涉及許可經營的,合同締約人應登記許可證所載信息。

6.2合同締約人身份驗證

6.2.1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應採取適當的方法對合同締約人的真實身份進行驗證成核實。

6.2.2電子合同訂立系設立人對於合同締約人身份信息無法驗證或未核實的應以醒目方式提示或告知合同約相對人。

7在線訂立流程

7.1合同談判發起

7.1.1合同締約人在註冊身份信息後,應以加密方式進人訂立系統。

7.1.2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在合同締約人發起談判時,提示查詢合同約相對人的身份信息, 締約各方能相互查看。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可與合同締約人就合同締約相對人查看其身份信息的具體內容以及查看的時間節點進行約定。

7.2合同談判

7.2.1在締約雙方進人商業談判階段後,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能自動實時地記錄雙方交流的內容,該交流內容非經雙方同意不應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披露。

7.2.2合同締約人應能通過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查詢談判過程,包括合同內容的討論及修改的全部

7.3合同的二次確認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要求約雙方對達成合意的條文逐條確認,經第一次確認後系統生成完整的合同文本;在締約雙方實施電子簽名前,系統應要求締約雙方對合同文本進行第二次確認。

7.4合同的簽名

7.4.1電子合同經合同締約人實施電子簽名後具有與紙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7.4.2合同締約人應妥善保管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合同締約人知悉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失密時應及時告知有關各方,並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製作數據。

7.5合同的輔助認證

7.5.1推薦合同締約人使用輔助加密或保密技術,包括使用二維碼、時間戳、水印、短信通知等方法。

7.5.2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對輔助加密或保密技術的使用做出詳細說明,供合同締約人選擇。

8電子合同的備份與查詢

8.1.1經過電子簽名後的合同文本應在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或在第三方存儲服務器中進行同步備份,以便發生糾紛時調用和查詢。

8.1.2電子合同的完整儲存信息應包括合同內容,簽約時間、合同締約人主體信息、電子簽名信息等合同締約人可隨時

在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查閱自己簽訂的合同信息。

8.1.3第三方存儲服務商可應電子合同締約人的請求,對其合同談判過程中產生的數據信息提供存儲服務。

8.2合同查詢

8.2.1經第三方存儲服務商保存的合同信息,電子合同締約人可以通過在線和離線兩種方式查詢。

8.2.2合同締約人通過在線方式查詢電子合同,應使用電子簽名製作數據;通過離線方式查詢電子合同,應持身份證明文件,到第三方存儲服務商處進行查詢,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為合同約各方或其他依法取證機構提供書面證明。

8.3合同保存期限

自合同訂立或存儲之日起,電子合同的保存期限不應少於5年,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4第三方存儲的推薦性

8.4.1第三方存儲服務為推薦性服務,合同締約人有權決定是否使用。

8.4.2合同締約人應明確約定,如無相反證據證明,第三方存儲的信息是經合同締約各方確認的真實信息。

9保密與安全

9.1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保密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工作人員不應主動介入或干預締約過程,確保記錄檔案為自動生成,因系統故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人工干預時,應將人工介入的詳細情況記載於系統中,並隨合同檔案一併保存。系統生成的檔案記錄非經合同締約人請求,系統工作人員不應擅自查閱。

9.2第三方存儲服務商的保密

9.2.1保存在第三方存儲服務商的合同信息,除當事人請求或依法取證外,服務商應嚴格保密合同信息;對於已經存檔保管的記錄信息,未經締約各方的共同同意不應擅自修改;且任何經授權修改的行為也應記載於系統中。

9.2.2第三方服務商應採取技術手段防止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知披露或公開合同信息。

9.3訂立系統安全及存儲系統安全

9.3.1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採取符合法律要求的設備、技術和管理措施,配備合格的人員,保障系統的安全運營。

9.3.2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根據使用環境,數據信息和用戶數量等情況採取異地備份。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公佈,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