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维护犯罪者的人权是好事,还是坏事?

竹无木成林68540251


依法维护犯罪者的人权是件好事,代表法治的进步和社会的文明。

犯罪者的人权保障,应当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已经法院判决,并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不讨论,属于另外一范畴。



广义人权

广义人权指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平等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健康权等。

犯罪者的人权

1.平等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尤其重要。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也是宪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2.人格权和健康权。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人身自由。但人格权、健康权依然受到保护,不得侮辱、殴打罪犯,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侵犯。

3.辩护权。任何人不经司法审判,不得认定有罪。被告拥有辩护权,有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权利,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辩护。

以上是最重要的几项,当然还有其它。



近年来,法治建设逐年进步。以前案件侦查终结时,律师才能介入诉讼。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便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法律是块铁,谁碰谁流血,干什么都别干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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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小马叔


在看守所工作三年多,刚刚调出来,感觉自己很有发言权。说说情况,剩下的自己体会。在押人员免费吃喝,免费看病,不用干活,上午念念弟子规,下午放风打打扑克,晚上看看电视。吃的很好,每周七天午饭,两顿肉包子加蛋汤,两顿米饭,一顿馒头,两顿糕。晚饭两顿面条,其余的都是馒头,菜是大烩菜,大片的五花肉。当时对他们健康状况的关心,超过了对自己,甚至是对父母。实在担心就拉出去医院检查,钱是国家出,饭碗是自己的,生怕他们一不小心猝死,那我们就完蛋了。国家钱哪来的?我不说你也知道啊,有你一点点在里面😊

在押人员比本地五保户的生活要强多了,甚至超过了本地一些农民的水平。同行其他单位也侧面了解了下,提供的条件不如我们,但也比以前好了很多很多。曾有一个纪委的小领导来办案,说应该给在押人员安空调!他们也是人!我当时就心想:你是在给自己铺后路吗?空调?县里学校的学生是人吗?孩子们有空调吗?忍住了,没怼。本人家里没有空调,因为确实用不到。最热也就7-10天,忍忍过去了就。

关进来的嫌犯都胖了,尤其吸毒人员,看守警察都瘦了😂。其他同行不知道怎么想,但我们一致认为,他们没偷我,没抢我,没打我,没骗我,我不会嫉恶如仇一般地对他们怎样或者不管死活,毕竟工作是自己的。因为恨他们而让自己被判刑丢掉工作,那太蠢了。在押人员反应想吃顿更好的。什么?不给吃就用头撞墙?别,别,至于吗?给你吃就好了嘛,干嘛撞墙啊,吃,吃,明天就就给你们吃。

这样会不会遭报应?不知道,至少眼前的麻烦解决了,工作保住了,先祈求这辈子平安无事吧,因为我的工作,必须保障坏人的人权。。至于受害者怎么想,对不起,我只能关心嫌犯怎么想。他们会不会变好?我衷心希望如此,但绝大部分不会。因为没吃那一堑,长不了那一智,多次进宫的太多了。谁会吃亏?显而易见,全社会勤劳善良的劳动人民。当然还有一些人,刚刚说完“我们要保障坏人的人权,不能侮辱,打骂他们”,手机就被偷了。一边说着“草,别让我逮住,逮住打死你”,一边走向派出所。。。哈哈哈,说了这么多,是好是坏,也许你心中有了答案。

以上真的不是“骗你去看守所系列”,句句实话,如有假话天打五雷轰。只说现象,自己体会。


Mercury30100071



月林649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体系得到相当程度的进步和完善,为国家新经济形态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就像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面一样,我国法律专家大量引入西方立法有关保护人权这一现代法律理念的同时,削弱、甚至放弃了中国几千年传统法制思想“惩恶扬善”的思想基础,使得恶人愈来愈有恃无恐。蛮横者因为蛮横而受益,善良人反而受伤害。比如法律对正当防卫近乎严苛的认定,恶人肆意欺辱他人,受害人不能还手,一还手就难逃防卫过当的法律制裁。又比如未成年人恣意妄为地侵害他人而无需担心受到法律的惩治。就连电视报道还要打上马赛克,这些对“坏人”人权的过度保护,无一不是对善良的残忍伤害。长此以往,恶人被规则奖励,善良被事实吊打,所谓邪不压正恐怕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而已。

所以我们提倡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包括犯罪分子),但这种保护不是无限的。当这种保护对善良者形成伤害的时候,它必须退居次要地位,善良必须占据主要被保护的地位。

我们呼吁国家的法律体系必须体现惩恶扬善的法制理念。西方法律固然有其思想上的先进之处,但引入时必须考虑国情的巨大差异。通俗地说,在善良占据绝对主流的社会,人权的保护可以让世界越来越美好。在恶人横行的地方,只有强力惩恶,才能真正扬善。


乌江402


肯定是坏事哦!

如今发生全国多少起不法侵害的案例,以及倒地后“扶不起人心”的事情,不是正在证明:过份的讲究“犯罪分子的人权”某种程度上却助长了犯罪分子“犯罪的动机和犯罪的行为”中,那种穷凶极恶的嚣张气焰?让人性中本该渴望和达到生存下去的平安正义权利却成了“一地鸡毛”而无奈无助!

这种为犯罪带有“开脱”性质的人权维护,除了助长犯罪分子更嚣张的使坏作恶为祸社会,根本不存在维护中的“好”在哪里?

还记得哪些轰动全国特殊案例后犯罪分子的言论和嘴脸吗?他们何偿有过丁点儿的悔过和悔意,及其他的成员、家属们又哪一个不是威胁,恐吓的要继续“报复”作恶下去?只有面临“判决”之时,他们,才装着“说好听之话”以求减罪轻判,逃过“劫”数……

因而我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中“讲究”的人权,应该对哪些无故意性质和过失性质的“犯罪人群”而行使的人性化合理的“法外施恩”之人权。是绝对不能等同或滥用到带有“黑恶性质和丧失人性故意性质犯罪”分子的身上。如果法律这样去“强调人权”,就会让人法律成了犯罪分子们的“保护伞”,而又变成了纵容犯罪分子穷凶极恶犯罪的帮凶。

那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祥和,对带有黑恶和穷凶极恶性质的犯罪分子,法律不能对他们讲究什么“人权”,这样的人原本就丧失了人性,那就必须剥夺他们所谓的人的一切,一一除了严惩就必须严惩,让他们为今生之丑行恶果付出必须要付出的代价,再让他们到“阴曹地府”去享受“折磨”的大餐……


雨燕风尘


犯罪者的权利同样需要维护,不能随便侵犯,

罪犯不一定都是坏人,有许多犯罪并不是主观上的恶意,主动伤害他人利益,但是按照刑法,的确属于犯罪,类似的案件一般会被媒体大幅报道,引起社会广泛争论,比如于欢辱母案,河北涞源反杀案,还有其他涉及更复杂原因但是确实触犯刑律的行为,

罪犯已经受到法律的明确处罚,比如失去自由,赔偿损失,限制权利,甚至还有更严重的剥夺生命,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该处罚的处罚,不能无限扩大,这是法律权威性的体现,如果任意侵犯罪犯的其他权利也是对法律的冒犯,因为法律不仅仅是制裁犯罪,还有保护人民权利的功能,如果不严格保护罪犯的基本权利,会造成司法机关权力的无限扩大,对于全社会可不是个好消息,

罪犯早晚要回归社会,如果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惩罚,会增加他们的怨气,有可能报复社会,伤害的还是普通人,历史上有著名的案件就是因为积怨太多因而继续犯罪,

罪犯属于全体人民中权利被部分剥夺的成员,对于罪犯的态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底限,如果连对罪犯都能严格执行法律,那么对普通人民更能执行法律,反之,监狱黑暗无比,那么社会上也不能做到公正执法,现实情况可以充分说明,在法治完善的国家,监狱一般条件也不错,比如日本甚至有老人故意犯罪去监狱养老,而一些很混乱的国家,监狱往往是更加生存残酷,


万事皆空70


这都是西方民的说教!对待犯罪分决不含糊!人权就是生存权!这是最基本的人权,有的人就是最基本的生存权都不给,如盗窃,抢劫,贩毒,杀人,出卖国家利益等等中国人是最痛恨的,对这些人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加惩处!必须强制劳动改造!还有行贿,贪污,受贿的都要强制改造,在监督改造中让他们自食之力,凡是判处有期徒刑后必须服完判决之刑,不能减刑,为什么有的人二进宫,三进宫都没改造好出来后继续作恶!象这种三进宫人员必须让他改造终身或者消灭他们,社会才能安定进步!建议对犯罪分子严加惩处,少讲点人权,为什么犯罪?就是剥夺了他人的人权才受罚的,我的意见对严重犯罪分子!怪犯不能讲人权!


王华新8


现在的治安每况愈下,坐牢的比干警还他妈牛逼!罪犯分子大字不识几个!但是懂得利用人权二字!打不得骂不得!关进监狱要好吃好喝!否则说监狱没有人权!为什么七八十年代的时候没有这种情况?大多数罪犯出狱都变好呢?而现在罪犯出狱不久又去犯案!为啥?造成今天的局面就是那些所谓的网上大V!所谓的律师!拿着外国居留或者外国护照回来中国却大讲仁义道德满嘴跑火车!中国有事就马上跑出国外躲!我觉得对犯罪分子千万不能手软!必须严惩不贷!对杀人,重大抢劫,重大贪污腐败分子,崇洋媚外出卖国家机密等等!一经查实必须杀一儆百!一个不留!


有理168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在百度里查阅了一下关于人权的定义!一句话概括,大概就是保证人的一切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个解释可以说,在我的认知里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把人权的问题放在犯罪人员的身上来讨论,我觉得是对人权问题的亵渎!因为,如果行凶者明白人权的含义,懂得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他就不会举起刀,让自己变成屠夫!当然,每一个案件的发生,有它的特定因素,不可以一概而论!但是,如果一个人的动机就是犯罪,就在那一瞬间要当魔鬼,这个时候,我们就不必考虑人权的问题!假设,我们没有相当多的证据,可以证明一个人犯了罪,这个时候,我们才应当考虑人权的问题!而且,当违法行为正在发生时,所有的追赶,反抗和抓捕,都不应该考虑犯罪者的人权!无论这个行为是由警察来完成,还是由市民来完成的,我们都应该保障的是受害者的人权,而不是强调,生命面前人人平等!那请问,在犯罪分子实施伤害的时候,被害者的人权由谁来维护?靠阿弥陀佛还是菩萨保佑?当然,我这样说,并不是对一切违法行为,我们普通民众就有了处决他们的权利,而是,要分清,对方是对自己生命有威胁和没有威胁的!比如,有没有凶器,有没有进一步的暴力升级的行为!比方一个小偷在盗窃的时候,被失主抓到了!小偷没有挣脱,而是束手就擒了,这个时候,我们就不可以伤害小偷了!因为,他盗窃的行为虽可恨,但可以用法律来惩罚他和挽救他,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讲人权,讲人道主义!但对于一些暴力犯罪,虽然,我不喜欢以暴制暴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应该考虑到这种暴力犯罪的杀伤力是非常强的,它有可能伤了当事人,也可能伤及无辜者!还如何跟这样的人讲人权?这就相当于一个博士后跟一个2岁大的孩子讲哲学,讲英文,讲财经,讲军事,对方完全听不懂啊!而且,我想提出来一个个人的观点!那就是不要把我国的法律与国际上的立法标准做一个比较!国情不一样,发展战略也不一样,实际情况也不一样,有什么可比的?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犯罪,就应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惩处,换个角度说,那是我们自己家的家事,何须外人来指点?我们也不必听那些根本八杆子打不着的声音,那种指责别的国家没有人权的国家,就跟在家没事闲着无聊的人,背后扯老婆舌是一样的!人家孩子咋教育,轮到你说话的份了吗?我们真没必要,听那些看你日子过好了的人,在背后的品头论足的声音!我们应该是高傲的抬起头,底气十足的说,对,我过得很幸福!所以,我觉得,对社会,对民众有危害性的人,我们没必要因为人权二字给限制了!我们讲人权,但是,前提是对方懂得尊重人权!并且可以遵守任何规矩的制定!打个比方来说,一个无赖在欺负人,还动手打人,然后无赖对被欺负的人说,你不可以打我,因为,你要讲人权,有人觉得这是合理的吗?所以,我觉得,讲人权没有错,但是,要分跟谁讲!


炎焙焙


我认为,维护罪犯人权是好事,绝不是坏事。

首先,什么是罪犯,故名思义就是犯了罪正在接受刑罚的人,有几个要件,触犯刑法,经过法院审判定罪,正在接受刑事处罚,可以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严厉的是死刑,死缓。

其次,什么是人权,人权就是作为人的权利,包括依法享有生命,平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



一个人犯了罪,危害了社会,所以要惩罚他,也就是通过法院审判,定他的罪,让他接受刑事处罚,判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可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我认为,法院判一个罪犯刑,让他接受刑罚,就是在剥夺一个罪犯的部分人权,让他丧失自由,丧失金钱,失去政治权利等等。

但剥夺罪犯的部分人权,必须经过法院审判,才能实施。凡是未经法院审判的,罪犯的合法人权必须维护。因为任何执法部门不能在法外加刑,那样就不合法,也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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