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拆迁补偿,还可以告拆除行为违法吗?


拿了拆迁补偿,还可以告拆除行为违法吗?

行政赔偿责任以受害人受到损害为前提,而且这种对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质或救济性质的责任,本质上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弥补。如果受害人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了补偿,就会相应的减免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被违法拆除的房屋如果已通过拆迁补偿协议获得补偿,就不能再以拆除行为违法为由再申请行政赔偿。


拿了拆迁补偿,还可以告拆除行为违法吗?

2002年5月10日,王某明、王某英(二人系姐弟关系)与水产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王某明、王某英在水产公司的大院内建房。王某明、王某英对所建房屋享有使用权,使用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十年,建房手续由水产公司办理。

2015年7月因高铁建设,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案件发展过程见下表

王德明对案涉房屋被强拆、《限期拆除公告》均不服,提起诉讼。

对于这两个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另外,2018年5月9日,道外区征收办与王某英控股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道外区征收办支付王某英征迁款合计4134088.44元。王秀英表示签补偿协议时不太懂,表示赔偿请求权由王某明行使。

王某明在胜诉后向道外区政府、道外区执法局申请行政赔偿未果,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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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解决了案涉房屋补偿问题,王某明要求道外区政府、道外区执法局赔偿案涉房屋被拆除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应以受害人受到损害为前提,而且这种对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质或救济性质的责任,本质上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弥补,如果受害人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了补偿,就会相应的减免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而言,无论是被征收人通过征收补偿获得补偿,还是因被征收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而取得行政赔偿,其就被征收房屋所能得到的补偿权益或者赔偿权益均是以该房屋的价值为限,均是填平补齐其受损的财产权利。


本案中,案涉房屋被违法拆除,王德明作为权利人,其遭受的损害本应得到赔偿。但是,道外区征收办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并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王德明、王秀英已实际领取了补偿款,其所受到的损害已得到救济,道外区政府及道外区执法局就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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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在就案涉房屋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王德明能否再行要求赔偿案涉房屋因被强制拆除导致的损失。


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为直接损失。行政赔偿领域中的直接损失是因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案涉房屋系国有土地上房屋,道外区征收办与东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英)已经以案涉房屋作为标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王德明、王秀英亦已实际领取了补偿款,其所受到的损害已得到救济。在王德明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领取补偿款后仍存有损害的情况下,其再行请求赔偿于法无据。


再审法院肯定了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强调行政赔偿以填平损害为限,如果损害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填补,行政赔偿则再无必要。这一案例的重要意义在于提醒被拆迁人”一房不二赔“,一个权益不能得到两个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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