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重婚······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均有明確規定


對婚姻法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理解及適用問題,《解釋》力求將其與重婚及婚外戀等行為相區別,對是否構成同居,從雙方關係的持續性、穩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進行認定;對婚姻法規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的含義及其與虐待的關係也進行了解釋......

同居、重婚······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均有明確規定

《解釋》堅持過去司法解釋中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的原則,對不屬於事實婚姻的,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處理。如男女雙方未登記而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告知其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其夫妻關係並按離婚訴訟處理;不補辦的,按照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婚姻法新增加了無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銷婚姻制度,《解釋》按照立法原意,對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撤銷婚姻的權利主體分別作了具體規定。以重婚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能由當事人的近親屬提出。

同居、重婚······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均有明確規定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解釋》規定雙方均有權進行處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處分決定的,任何一方的決定即當然地代表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對共同財產進行重大處分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如果對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關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的規定,《解釋》明確指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依法屬於一方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探望權屬於婚姻法新賦予當事人的一項實體權利,當事人就此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法院依法應予受理。本著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原則,如出現法定的需中止行使和可以恢復行使探望權等情況的,法院可以在權利人提出主張後,在執行程序中以裁定或通知的形式予以解決。


同居、重婚······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均有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一方有過錯並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對當事人如何行使這一請求權,《解釋》作出了明確規定。首先,該項請求只能由無過錯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關係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其次,必須是因為是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如果不提出離婚請求或者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的,便無權提出此類損害賠償請求或其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此次《解釋》的出臺,在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方面,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對民事審判工作也將產生積極的影響。這一《解釋》為保護公民婚姻家庭領域內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更為具體和完善的法律武器,尤其是有利於對社會弱勢群體和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的保護,使人們學會遵守法律並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在婚姻家庭領域的合法權益。

同居、重婚······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均有明確規定

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問:《解釋(二)》從何時起開始施行,如何保證《解釋(二)》在實踐中的正確適用?

《解釋(二)》規定了一個明確的實施日期。只有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對新受理的一審案件才能適用。對於那些在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受理的一審、二審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能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應該指出的是,由於婚姻法施行時間長、適用範圍廣、條文內容不多、立法修改又很少,長期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的適用問題,根據不同時期的情況及需要,制定了大量的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規定、批覆等。有些隨著情況的變化和法律的修改等原因,已經不能適用。根據法的基本理論,同樣對婚姻法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如果有牴觸的,以公佈之後的為準。婚姻法於2001年經過了一次重大修改,如果原有的司法解釋與修改後的法律相牴觸的,原來的司法解釋就不能繼續適用。為慎重起見,《解釋(二)》第二十九條對此問題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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