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欠錢不給可以報警嗎?訴訟和報警的區別

別人欠錢不還怎麼辦?訴訟還是報警?訴訟和報警的區別

別人欠錢不給可以報警嗎?訴訟和報警的區別

這裡講的訴訟是指民事訴訟。

不是說欠錢不還可以隨便選擇去報警或去民事訴訟,究竟報警還是去民事訴訟主要看是民事借貸還是涉嫌詐騙。大部分借錢不還行為屬於民事糾紛,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同時,借錢不還涉嫌詐騙刑事犯罪的,如果去民事訴訟,法院同樣不予受理。那麼哪些借錢不還的行為是民事糾紛,哪些是涉嫌犯罪呢,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首先談談民事訴訟和報警的區別:

區別一:受理部門不同

訴訟法院受理,報警公安機關受理。

區別二:性質不同

訴訟是經濟糾紛引起的民事糾紛,報警一般因為被詐騙,涉嫌刑事犯罪

區別三:結果不同

訴訟的結果是對財,對財物的歸屬進行判決,報警的結果主要對人,主要是對人的自由進行限制和處罰,同時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區別四:辦理程序不同

訴訟主要由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而後一般由法院進行庭審前調解,若調解不成,由法院進行宣判;

報警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機關立案,除受害人提供相關證據外,由公安機關進行偵察,由檢察院進行公訴,由法院進行審判。

區別五:中止程序不同

民事訴訟中,在開庭前原告可申請撤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按撤訴處理,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報警,若立案後,報警人不得申請撤案,是否撤案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根據案情決定。

別人欠錢不給可以報警嗎?訴訟和報警的區別

接下來讓我們瞭解一下:

那些情況下欠錢不還可以報警,那些公安機關不予受理,那些需要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呢?

借錢不還一般屬於民事糾紛,公安機關不予受理,需去法院進行民事訴訟。

我們知道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的一種正常的債務債權關係,正常借貸不屬於公安機關受案範圍,公安機關一般不立案,維權需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但是但是借貸為名以詐騙為實的借款屬於詐騙,可到公安機關報警。借貸式詐騙案的,屬於公安機關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將給予立案偵查。那麼什麼是借貸式詐騙呢?

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此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由於犯罪人通常都是披著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因此與民事案件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在司法實務中,“借款型”詐騙較難認定,如果行為人本人沒有償還能力,實際上也沒有承擔還款責任,在借錢時就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如果行為人主觀方面的非法佔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為人後續的突然還款行為可能會對抗推定的成立,這給認定“借款型”詐騙帶來的難度。

一般情況下借款不還如具有以下特徵可去公安機關報警:

一是行為人借款的主觀意圖是為了非法佔有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對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客觀方面來判斷:

(一)行為人借錢的理由與實際用途。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會告知債權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人知曉借出資金的用途和風險,從而做出決定。而在詐騙案中,犯罪人通常會編造一些虛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資、工程建設等正當而且有豐厚利潤的項目,使被害人產生其借出資金安全並能及時收回的錯誤認識。而實際上,犯罪人在獲得借款後會將錢用於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如用於賭博、供自己揮霍等,從而導致被害人的資金無法收回。行為人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會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而借款時的理由與實際使用的異同,也可以反映出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的客觀行為,是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的重要依據。

(二)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是判斷其是否準備歸還借款的重要因素,行為人財務狀況結合其對借款的用途,能夠準確把握行為人的真實心態。在很多詐騙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負債累累或者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事實將自已裝扮成富人或具有償還能力,如謊稱擁有房屋、土地、豪車等,在騙得借款後大肆揮霍,造成借款無法歸還,此類情形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就沒有償還的意圖。反之,如果行為人本人具有較好的財產條件,雖然通過虛構理由等手段獲得了借款,並用於了賭博等活動造成借款無法按時規還的,但其所擁有的其他財產,如房產、汽車、股票等,能夠保證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失的,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具有歸還的意圖,不應認定為詐騙。

(三)行為人是否有掩飾真實身份或隱匿行蹤的行為:在借貸式詐騙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會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證件來掩蓋真實身份,在得手後便銷聲匿跡。還有的犯罪人雖使用真實身份,但在騙得借款後或被害人追償過程中,又通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點等方法來隱匿行蹤,這些行為也能夠反映出行為人不願歸還借款的主觀心態,是判斷行為人性質的重要依據。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過程中,應當結合以上三點進行綜合的分析和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二是行為人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等方式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受騙出借款項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是行為人對借的款項沒有還款的意願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如果別人向你借款,有以上特徵,那就去報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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