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或土地徵收拆遷案件錯列被告或者被告不適格問題

在房屋或土地徵收拆遷案件中,普遍存在錯列被告或者被告不適格情形。對此,應區分情況分別處理:(1)錯列被告的,經人民法院釋明原告拒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2)被告部分適格部分不適格,經人民法院釋明原告拒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對不適格被告的起訴,針對適格被告的起訴進行審理;(3)原告故意錯列被告以達到提高審級之目的或有正當理由認為本院不宜對案件繼續審理的,應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原告拒絕另行起訴的,可以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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