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过了起诉期限,但行政行为确实违法,如何救济?

脚踏实地一2019


我认为诉讼时效期限都不会过,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相关法律衔接,引用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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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接下来解释一下:

一,正常情况,经过复议或者复议不作为的案件起诉期十五天,直接起诉的案件起诉期六个月。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意思是,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可以推定其知道。

三,知道的内容包括行政行为内容和诉权,这里分三种情况:

1,既知道内容,也知道诉权,起诉期自知道起六个月。

2,不知道内容,也不知道诉权,起诉期动产五年,不动产二十年,称为最长起诉期。

3,不知道内容,也不知道诉权,但未过最长起诉期的,自知道内容起一年。

注意,这里没有两年或者三年的说法,那是民法的规定。

四,行政诉讼法中的起诉期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不同。民法中过了诉讼时效,失去的是胜诉权,而行政诉讼法中过了起诉期失去的是诉权,即过了起诉期法院不予受理。

总结一下,行政诉讼法中过了起诉期,司法途径就走不通了,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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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是一直行政案件程序审查绕不开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2018年2月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对之前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合、修改、完善,小编在参阅一些案例、文章、法条的基础上对其中涉及起诉期限的几个要点进行归纳梳理,以便读者研究交流。

要点一:正确认识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的区别。

诉讼时效是民法上的概念,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审查。而对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不用等待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必基于当事人的抗辩。


要点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点。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当事人知晓行政行为内容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及时提起诉讼,以免因法律认识上的误解而丧失诉权。

要点三: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由2年变为1年。

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新解释第六十四条将其改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之所以这样修改,

一方面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及早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下来,从而实现行政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时间过久,导致证据缺失,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要点四: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最长保护期限未变。

新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涉及不动产案件的最长保护期为20年,其他案件为5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新解释第九条将不动产案件界定为“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因此,对于其他与不动产有关的行政行为,想利用20年保护期进行起诉已不可能。

适用20年或者5年最长保护期限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既不知道起诉期限,也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已经知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那么起诉期限就要从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不再适用最长起诉期限。

要点五:对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明确为6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条只规定了起诉期限的起算时间,由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当然也不会告诉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因此在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是否可以适用2年起诉期限的存有争论。

新解释第六十六条对此予以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所以,对于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只能适用6个月的起诉期限,而不能适用2年的起诉期限。


要点六:认可了对无效行政行为没有起诉期限的限制。

对于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判决中认为根据一般诉讼原理,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仍须于适当期间内提起,如果时过境迁又重提旧事,则难以维持法律秩序的安定,并不无滥用诉权之嫌疑,因此可以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

新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但是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条规定的内在逻辑是建立在请求撤销与请求确认无效的起诉期限不同的基础上,

而新司解释又没有规定确认无效的起诉期限,但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已经将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国家或地区均将起诉期限主要适用于撤销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不受时效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新解释已经认可了确认无效之诉不适用起诉期限的理论。该条还要求,人民法院对是否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主动审查释明,防止当事人以起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而规避起诉期限,滥用诉权。

另外,新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也可以印证该司法解释认可了大陆法系国家对确认无效之诉,不受时效限制的理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出于现实考虑,又规定了只对2015年5月1日之后做出的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要点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可以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应当扣除的答复》明确,对于行民交叉案件,权利人在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其主张权利。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可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从重新计算。


要点八:当事人因申诉信访等行为耽误的期间不属于法定应予扣除的期间。

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通过法定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予扣除的情形。


贾素飞征地拆迁律师


别以为最高法的所有司法解释都是可以作为法律用的!好多规定与宪法,法律相冲突,抵触!且超出"如何适用″的解释权范围!因此按照立法法规定,可以对最高法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向全国人大申请合法性审查!这是唯一可能有效的救济途径!

当然,如果有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起诉,到时你也可以另辟溪径!😂



法浪逐瘀FLZy


从一实际行政诉讼案例看:谋事业单位全民合同职工杨谋。75年参加工作,89年依照国家政策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从参加工作起补交至89年,然后续缴至96年。96年后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养老保险制,该职工由原企业社保改为机关社保,2000年该职工被迫害为贪污犯服刑三年,2010年后该职工回原单位上班并由单相位补交2000年后的养老保险至退休。该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当地社保站以该职工因服刑免去96年之前的全部实际缴费年限。依据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社保站以该职工因服过刑而全部免去96年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是明显违反国家养老保险法及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无奈之下,该职工依法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而法院以96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至今已超过20年诉讼期不予受理。可见,法官的行为是否认定正确,我们作如下分析:1、该职工从75年参加社保至退休是一个整体行为,社保站免去96年之前的社保缴费年限并不是96年就免去了,社保档案也没有任何免去该职工的缴费凭证。2,该职工是在办理退休时社保站以该职工服过刑,错误的认定该职工是机关社保,以机关社保96年之前的工龄全部是视同缴费才全部免去。

由此足以证明:该职工被社保站免去社保工年并不是96年的行政行为而是该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才免去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该职工当年退休是2017年退休,当地社保站的侵权行为显然是2017年才发生的,因此法院以不动产侵权超诉讼期而不受理是错误的。


过眼云烟256346596


不服行政处罚或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过了时效,司法救济的手段基本上就没了。但不是说一点办法都没有了。首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诉,这个没有时效限制,申诉可以向本级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二是如果确认该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肯定违法,可以通过行政公开申请途径要求到行政机关阅卷,对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从实体及程序上寻找证据,然后向该行政机关及它的上级机关提出要求行政机关改正不正确行政行为(处罚)的要求,如果行政机关不回应或不改正,可以起诉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三是可向纪监委、检察院投诉,要求督促行政机关改正。当然,以上各种方法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和方法,处理起来不如6个月内行政诉讼顺敞。但一定要有信心,你要坚信,错的终究是错的,即使当事人丧失了司法救济的权利,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也是法定的职责!


百w一用


视具体情形决定。具体如下:

  • 违法程度,达到无效时,不受诉讼时效约束,仍可起诉。
  • 确实达不到无效,可通过行政监督程序解决。

具体做法,提起行政行为无效之诉,视法院裁定确定。

  • 法律障碍,司法解释规定2018年前的行政行为不能提起无效之诉。

南京徐剑


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可以以向原行政行为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申请执法监督,也可以向信访部门信访,还可以向监察委反映问题。


天赋初心


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根本没有过期,在没有除以好,的各种各样案件当种,在有理有据,情况下,应当给矛重新解决,


用户8659916056722


请问行政违法有没有处罚时限?如果有的话,是不是过期也可以把违法人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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