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網絡庭審的利與弊

作者/康文平律師


2018年初,我國就在全國各地法院推行“網絡打官司”。但在疫情爆發之前,不僅普通群眾不知道有這種訴訟模式,很多法律工作者也沒有真正實踐過。反而在疫情期間,互聯網庭審以其遠程無接觸開庭的優越性在特殊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對維持人民法院司法職能,及時組織開展審執工作有著積極的意義。

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種科技化的庭審模式呢?筆者認為應該對網絡庭審與傳統庭審做一個對比,嘗試進行精準定位才能保證法律實踐的公正性、公平性。

“雲庭審”的優勢

對比傳統庭審,網絡庭審最主要的優勢就是效率高。這主要體現在人員參與和法院辦案兩方面。

雲庭審參與便捷,參案人員可以通過電話等信息方式接受和確認開庭的方式、時間等,而不需要集中到法庭之中。這節省了大量的時間以及經濟成本。對於那些需要進行多次庭審的複雜案件,更是大幅減少了人為參與的成本。

對廣大律師而言,最有利的莫過於線上庭審可以提供電子材料。以往,訴訟參與人向法院提交的申請、意見、答辯狀、辯論詞等多以紙質材料為主,電子材料為輔,主要原因系相關材料法院要求提交人簽字(章)確認。通過電子系統提交的材料可以在電子系統中有效留痕,解決了需要簽字(章)確認問題,就不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多次前往法院提交材料了。

法院方面,節省了組織法庭的時間成本,降低了工作量。在以往的庭審過程中,原告與被告之間出現爭吵的情況不可避免,家屬出現無法控制情緒的情況也常有發生,往往會影響庭審的正常進行。這時候需要審判人員與法警來維護秩序。而互聯網法庭則沒有這種問題,審判人員可以通過禁言的方式直接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使得庭審可以正常進行。當然,網絡庭審自然也就不需要法警,間接的節省了人力資源。

在節省了成本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使用多次庭審的方式對案件進行反覆審理,這樣還可以提高法院審判的公正度,提升群眾對法院的認可程度。

當然,不得不提的是,網絡庭審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是傳統庭審所沒有的。有效避免了一些諸如公共衛生事件、大型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庭審取消的情形。

雲庭審的侷限性

儘管互聯網庭審優勢明顯,但筆者還不認為可以全面推廣。首先,參與庭審需要對智能手機以及互聯網有一定的瞭解。目前看來,我國還是有許多人不擅長使用智能手機,而要求他們參加網絡庭審無疑成為一大難題。法院還要分出人力來教當事人如何使用庭審軟件,並且很可能學習的效果不理想,導致庭審無法進行。

並且,網絡的穩定性也是一個問題。庭審的正常進行,必備的就是一個流暢的網絡。如果庭審過程中出現網絡卡頓、斷網的情況,該庭審是應該暫停還是取消?所以,網絡庭審的適用應該選在5G普及之後或是採取區域限制。

以上討論的是一些客觀條件,而在主觀方面,網絡庭審也有許多不足。我們都知道,庭審的一個特點就是對抗性。這對抗性可以是原告與被告之間,或公訴人與被告之間,或是庭審人員與當事人之間。在激烈的言語辯論之中,事實的真相可以輕易的被獲知。而網絡庭審則很難出現具有對抗性的討論,反而更可能是照本宣科。

不僅如此,在傳統的庭審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表情、神態、說話語氣等來對當事人的表達進行解讀。並且,審判人員對於不同的當事人表現的態度也是不一樣的。例如,對違反法庭秩序、惡意違反訴訟法規定義務的參與人應當是憤怒、責罰的態度,對履約態度較好但經濟狀況較差的當事人應當是鼓勵、同情的態度。這些都是網絡庭審中所感受不到的。

最後筆者要說的是,線上庭審尚無法解決對證據原件質證的問題,庭審中對於證據原件的出示及質證往往主導一場庭審的後續走向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證據優勢地位,無法對證據原件進行質證也往往會導致一場庭審就此中止。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需要對網絡庭審的適用範圍進行區分。例如,網絡不發達的地區不宜推廣、證據質證有問題的不宜適用、涉及隱私的也不應適用。而那些案情簡單、證據清晰的案件則非常適合網絡庭審。

PS:目前許多地區都採用網絡庭審的方式,最普遍是“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各位法律工作者可以提前瞭解一下。(地方法院也會進行培訓,使用的APP也可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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