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在村裡,但是非農業戶口,如何將父母在農村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買賣或贈予可以嗎?

高校生涯


現在大多數的年輕人,大多都會選擇到大城市中去打工工作,而很多人出去掙錢之後,就會在當地城市買房,就把自己的農業戶口轉成非農業戶口了,

這就不是農業戶口了,這時候如果還想繼承自己農村父母的宅基地,大概就是沒有可能了。

這些宅基地都不是自己的,都是屬於這個村的集體所有,因此村民這時候是沒有土地所有權的,只有使用權。

但是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權,但土地是跟著房屋走的,這也間接說明了,還是可以繼承宅基地的。

這時候的房屋,無論你是否是農村戶口,都可以繼承房屋,接著使用宅基地。但父母走了之後,一旦房子垮塌後,村裡就可以收回這個宅基地了。





順其自然才是美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如果你父母建的房子有合法的產權和宅基地使用證,你的戶口不管是非農還是農戶,只要你和你父母的戶口在一個戶口本或者是同村同組,就可以過戶到你的名下,因為交易時不動產局只需要你提供村委會開出的同村同組證明,繳納契稅時稅務局也只需要同村同組的證明,並不需要其他證明,我辦理過,我們村的村主任都是常年居住在村裡的非農戶,這方面並不違反有關規定


fangyong1976


惠農圈為你答疑解惑!農村的自建房不是城裡的商品房,題主所說的買賣或者贈予只針對商品房。大家都知道商品房在使用的時候,開發商都會上交天價土地轉讓金,這樣戶主所擁有的產權證才屬於大產權,可以隨意的買賣。

農村的宅基地是一種福利用地,不需要繳納轉讓金,可以免費的申請,在一戶一宅的情況下可以永久使用,但農民沒有其中的所有權,因此並不能買賣交易。題主想要以買賣的方式獲得父母自建房的產權證,自然是不行的。

想要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權,那就需要有農村戶口才行,且需要保證戶口關係在本村集體,畢竟它的所有權在發包方那裡,因此只有本村集體的人才能進行合法的轉讓。而轉讓也需要符合規定,一定不能違背一戶一宅的原則,還需要經過村委會的同意,這樣才能合法的轉讓。

題主的戶口雖說在農村中,但從表述上看來應該是過去農轉非,想要轉到農村中不被准許,然後採用掛靠的方式,這種情況下的戶口是不能享受土地紅利的。

不過題主不需要將房子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在父母百年之後依舊可以使用著房子,只要房子沒有倒塌,那就可以一直用下去。畢竟房子的所有權是在農民手裡,而題主作為繼承人是可以繼承的。

因此題主可以讓父母申請建房,讓房子更堅固一些,這樣在父母百年之後,自己依舊可以住上幾十年,這是一種最穩妥的方式了!


惠農圈


按現行的法律是不可以。因為農村宅基是集體所有。但是父母的房子只要你不重新修建,這房子居住權可以繼承。


山之南VP


首先回答“戶口在村裡,非農戶口是否可以通過贈予、買賣方式將父母農村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答案:不可以。為什麼:

首先,我們這裡農村非農戶口是以這樣形式存在的,非農戶口確實屬於本村,但它是掛在本村所屬鄉鎮的集體戶上,並不是落在原戶口遷出時所在的家庭戶,也就是說你的戶口雖然在本村,到已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村集體成員,本村的宅基地福利是不能享受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只有本村村集體且符合相關條件成員才能依法申請、流轉,你是不符合條件的,這種現象大多發生在因上大學戶口遷出的人員身上。


其次,非農戶口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且國家對非農戶口購買農村房屋是禁止的,即使房屋做了公正、簽訂贈予或買賣協議也是不能過戶的。

贈予、買賣都不行,非農戶口如何獲得父母農村房屋呢?

繼承。雖然非農戶口不能獲取宅基地使用權,但宅基地上房屋作為私有財產是可以繼承的,這在《物權法》中有明確規定的,由於建築物這種財產的特殊性,我國一貫執行“地隨房走”的政策,但非農戶口繼承農村房屋是有限制的,只能小規模加固維修,是不能翻新重建的,待房屋自然倒塌後,村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


非農戶口繼承農村房屋的幾點建議:

一、父母在世時補齊房屋合法手續。為什麼說這條呢,在我的老家,以前農村建房比較簡單,大部分房屋只有宅基地審批手續,補全後可以避免將來過戶的一些麻煩,可以通過土地確權這個機會補全手續。

二、提前立遺囑。可能獨生子女家庭不涉及這個問題,但是立遺囑是必要的,最好能做遺囑公正。

綜上,非農戶口獲得父母農村房屋最好的辦法就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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謙哥嘮三農


首先一點農村的戶口裡面有非農戶口嗎?還有就是農村建房一般的村集體用地,本村的人可以買賣,外面村的人就不好說了,不排除私下協議之類的,三思而後行吧


芳芳家土雞蛋


不可以。

集體土地上房屋流轉受到嚴格限制 農村的房屋流轉有其特殊性,主要受限於其宅基地使用權性質。儘管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但是由於房屋是不能脫離土地而單獨存在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是該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所佔用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是一致的,不得分離。

集體土地上房屋流轉交易應該遵循“房地一致”原則,即房屋轉讓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做到房屋所有權主體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主體保持一致。

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物權形式,它是指農村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但是就所有權而言,宅基地仍然是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規劃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均明確禁止農村房屋向城市居民流轉,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也就是說,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轉移受到限制主要是由宅基地為集體所有的性質所決定。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身份性質的財產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繫在一起的,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農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和住宅,就無法在農村生存,會造成很嚴重的社會問題。

禁止農村宅基地自由流轉,禁止城市居民到農村購房,讓農民保住自己的住宅,是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的需要,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權的需要。

因此,集體土地上房屋違反規定私自流轉的,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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