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不允許沒有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小區,這個合理嗎?

就是這麼愣


回答你這個問題,我先幫你捋清楚你們小區的物業現在是一個什麼狀態,或者說跟你們業主是一個什麼樣的關係,把這層關係搞清楚了,你就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了。

首先你要搞清楚,現在的物業是屬於前期介入的還是通過你們小區成立業委會之後聘請回來管理你們小區的。如果是你們小區業委會聘請回來的,而物業的這種做法又是經過全體業主大多數投票決議通過的,那物業的做法沒毛病;如果這個物業是屬於前期開發商前期的管理公司,那你就要搞清楚另一個問題:停車場的權屬問題。

現代小區停車場一般分有規劃的地面停車場與地下停車場,在這裡,你要知道地面停車場是不是屬於你們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公攤面積,如果是你們的公攤面積,而物業的這個做法又是通過全體業主大多數人投票決議通過的,少數人反對無效,物業不讓你的車停進小區也沒毛病,並且收益納入公共收益,當然這個小區得是不對外開放的那種,就是隻讓有登記並且已買車位的車進出的那種;如果這個地面停車場的產權屬於你們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公攤面積,而物業又沒有徵得你們業主的同意就私自圈起來收費或者擅自買賣,那這個物業的做法就是違規違法,具體可以參考《物業管理條例》。針對物業擅自圈地買賣車位的情況,你們可以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就可以修理這幫孫子了,因為只有成立業委會才能得到物業、居委以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承認,個別業主理都不理你,這時候你們就可以維權了。

地下停車場分兩種,一種是有產權,並且產權屬於開發商的;另一種是沒產權的人防設施。產權屬於開發商的,那無論是出租也好,買賣也好,都跟你小業主毛線關係沒有,因為產權是人家的,人家有權處理,這種情況不讓你進是再正常不過了;至於人防車位嘛,戰時歸國家所有,平時誰開發誰管理,這種車位只能出租,不能買賣,但處置權還是在開發商手裡,不讓你進也沒毛病。

以上,如果你這種情況屬於物業擅自圈地買賣或者出租,我建議你們先成立業委會,之後維權才有效果。


牛犇自媒體


首先不允許業主的車輛進入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但是本律師認為如果小區車輛過多,可以用適當的方法進行管理,但是如果公共部分的車位租金沒有進業主口袋而進了物業口袋,那當然是赤裸裸的違法,業主可以向房管部門的物管部投訴!同時本律師也建議每個小區應該成立業委會,這樣有利於物業更好的服務,也有利於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章文敏律師


物業就是個怪胎,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我們用血汗錢買的房子 過自己的日子,卻出來一個叫物業的強迫我們交錢來他們的一班人馬開工資,我們自己花錢買的車回家 又得給他們交錢才能進院停車,回家進院又要花錢買門卡才能回家,這是什麼道理呀?強烈要求取消物業!我們可以花錢僱人來幹那些活 也不讓物業賺我們的血汗錢!不用物業!


布朗5377


小區的每一寸土地都是每個住戶的,買了車位的住戶是搶了沒買車位住戶的土地,你買車位化了錢和沒買車住戶是沒關係的,你的錢沒有分給沒買車位的住戶,你的錢是給物業的,但是這個小區的每一寸土地不是物業的,是全小區住戶的,所以全住戶要團結,不允許自己的土地被別人賣掉,不要以自已有幾個錢就不認人了,到時候這個物業不做退岀時,你的車位也白買了,等到沒買車位的人比你有錢時,比你高十倍的價買光車位,到那時,你的車進不了小區,看你狂!!!


港灣58185526


看了很多評論,核心爭論在“業主共有”。我來舉個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的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但是作為國家主人的你,能隨意出入國門嗎?同理,業主共有不是說業主就可以隨意開車進小區,必須要通過業主委員會同意才可以。如果業主委員會都不能通過,那麼就算你是業主,也要遵守規矩。


天爸-正龍


如果我買車買的晚我沒有車位,可買車位的人車沒回來空著怎麼辦?難道我一輩子就沒有車位?車位就為少數人用的嗎?那我是業主我卻沒有權利停車這公平嗎?我的建議是既然小區停車位不夠物業可以劃分出車位避免亂停車,誰趕上誰停。這樣避免小區只為個別人利用。


冷眼看風景a


就是賴皮惡霸的行為!。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在共有道路上停車收取的停車費應當歸業主共有。


用戶107762434370


這是個既複雜又簡單的問題。

小區有好多種,以新建小區(有規劃配套車位)為例,採用先來後到的方式出租或出售車位使用權(其實大部分開發商主張車位成本並未列入房價,業主也無法證實)來分配車位,相對比較公平合理。

老新村等因為當初建造時並沒有規劃配套車位,現在也都是物業和社區重新規劃整理出來的車位,一般都是用先來後到進行登記的方式進行出租車位使用權,也算相對公平合理。

現在一般都採用有車位使用權的可以進入小區,無車位使用權或沒有登記車位的原則上不讓進小區,涉及到管理成本問題(不可能派人跟著你)。有空餘車位的或者某時段有空餘車位的可以在登記後放進去,兩小時內免費停放,但必須接受管理(不影響其他業主的權益),超過兩小時的,每小時收費1元,24小時收費20元等方式來管理。

既然小區有車輛管理,在兼顧有車位使用權的業主的利益的基礎上,沒有車位使用權的車輛原則上的確不能放進小區。有條件的可以短停,但必須接受管理,不能亂停亂放,影響其他業主的權益。

沒有絕對公平,只有相對公平。


沙漏75214189


小區公共面積屬於全體業主,但不是屬於某一個業主。你沒有車位,進去了停在哪兒?如果允許你亂停,那是對其他業主的不公。地面開闢收費停車位,名義上物業收費了,但這個錢歸全體業主,物業通過收取的費用更好地為全體業主服務,同時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業主負擔,這對業主也是有利的一面。因此題主先不要問合不合法,而是要先問問自己有沒有上規矩,自然就知道是否是違法了。聲明一點,我也是業主,該繳的費用一分不少,小區挺和諧。


江泰公475


先把車位的公攤面積的錢退還給業主,再談你這個車位是租還是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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