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為病人緩解病情幫助恢復健康,屬於診療活動需得到許可

【摘要】縣衛生局組織執法人員對發現x公司涉嫌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縣衛生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縣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並送達爭議各方當事人。2019年3月25日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在案證據顯示,來x公司尋求服務的人系身患疾病,已符合診療活動的特徵。而被告並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因而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關鍵詞】行政訴訟,身患疾病,診療活動,醫療機構,執業許可

醫療案例:為病人緩解病情幫助恢復健康,屬於診療活動需得到許可

醫療案例:依法行醫


一.引言

服務對象系身患疾病,已符合診療活動的特徵。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所以不得開展診療活動。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xx順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與x縣衛生健康局、x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衛生)一審行政判決書(2018)x8601行初426號”。

二.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9日,縣衛生局接報告稱“x保健品店有糾紛,癌症患者在該處治療後昏倒,可能存在非法行醫,請即派員處理”。縣衛生局組織執法人員對x公司住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標記有“糖尿病”“胰腺癌膽管癌15味”“尿道炎”等字樣標籤的裝有液體的棕色玻璃瓶、一次性注射器、登記本等物品。縣衛生局對現場有關物品予以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並於次日立案調查。2018年3月23日,縣衛生局向x公司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同年4月9日,縣衛生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同年8月29日,縣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並送達爭議各方當事人。

三.裁判結果

原告x公司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2019年3月25日法院判決,駁回原告xx順勢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討論

(一)被訴行政行為:2018年4月9日,被告縣衛生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15年至2017年5月29日,原告x公司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為患者展開診療活動,違法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並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決定沒收非法所得人民幣480元整,沒收“順勢液”、一次性注射器等藥品、器械,並處以罰款人民幣9000元,同時責令立即停止執業活動。

(二)原告訴求:方某某積極響應國家發展健康產業的號召,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CETTIC養生保健系列職業技能培訓、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和全國科技人才培養工程衛生專業技術培訓,持有安寧療護師等多種衛生專業技能證書,為醫院無法醫治的晚期胃體腺癌、食管腺癌的老年人王某某提供了非藥物的鎮痛服務,按每成功鎮痛一次收10元勞務費,期間產生疼痛48次,計收勞務費480元,當事人本人及其家屬對公司的服務非常滿意,是合法的勞動所得,但現被認定為非法所得,並據此作出案涉行政處罰,使x公司十多年來投入全部精力研發的中醫順勢醫學實驗成果毀於一旦。

(三)答辯意見:x公司存在根據病人的不同症狀,配製對症治療的“順勢液”,並配合採用不同的“中醫順勢療法”即隱形針灸、推拿、按摩等手法為病人緩解病情、減輕痛苦,幫助病人恢復健康等行為,從而縣衛計局最終認定x公司於2015年至2017年5月29日期間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為患者開展診療活動,非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80元整的違法事實。x的行為符合“診療活動”的法定構成要件,關於非法所得和違法時間的認定均合法有效。

(四)法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顯示,來x公司尋求服務的人系身患疾病,x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及其妻子魯霞月將各類中草藥採用酒精浸泡、稀釋、振盪等工藝配製成“順勢液”並且在容器上標明病症,根據病人不同的病情症狀將不同的順勢液,配合採用所謂的“中醫順勢療法”作用於患者穴位,或採用“口噴”“飲用”的方式,幫助患者控制並減輕病痛,緩解、消除症狀。故該行為系用於緩解病人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幫助病人恢復健康,與診療活動的特徵相符合。

【參考資料】1.涉醫行政訴訟:認定非法生育證據不足,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應撤銷。2.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為患者從事拔牙鑲牙等診療活動。3.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4.涉醫刑事訴訟:中醫診所經營自制中藥丸劑,無批准文號按假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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