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发布通告!从今天开始至5月10日...

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关于对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及重型柴油货车


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污染源排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及重型柴油货车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

运城市中心城区(含运城经济开发区)内的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东至327县道,西至规划中西环路,北至复旦大道,南至滨湖路)范围内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含作业动力源)。


二、整治时间

2020年3月10号至5月10日。


三、整治要求

1.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含作业动力源)、重型柴油货车使用单位或所有人,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型号、种类、数量等基本信息并办理《排放检验合格标志》或《排放达标合格证》。

2.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含作业动力源)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重型柴油货车须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

3.未取得《排放检验合格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含作业动力源)不得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未取得《排放达标合格证》的重型柴油货车不得在中心城区(含运城经济开发区)内上路行驶。

4.对拒不申报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排放检验合格标志》或《排放达标合格证》使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含作业动力源)、重型柴油货车的,由生态环境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请广大群众积极投诉举报超标排放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2369。

联系人:董建才

电话:13453938989

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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