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失信,不得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納入失信名單

為了進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行水平,推動執行工作持續健康高水平運行,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優質司法服務和保障,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最高院提出以下意見:

單位失信,不得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納入失信名單

一、嚴禁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

1.合理選擇執行財產。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應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在不影響執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先執行某項財產的,應當准許;未准許的,應當有合理正當理由。

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要嚴格按照中央有關產權保護的精神,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禁違法查封案外人財產,嚴禁對不得查封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等企業法人、企業家和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2.嚴禁超標的查封。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堅決杜絕明顯超標的查封。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戶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動產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措施;相關部門以不動產登記在同一權利證書下為由提出不能辦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對不動產進行整體查封后,經被執行人申請,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並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相關部門無正當理由拒不協助辦理分割登記和查封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3.靈活採取查封措施。對能“活封”的財產,儘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查封被執行企業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的,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其使用。對資金週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人民法院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查封在建工程後,原則上應當允許被執行人繼續建設。

(2)查封在建工程後,對其採取強制變價措施雖能實現執行債權人債權,但會明顯貶損財產價值、對被執行人顯失公平的,應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暫緩執行的和解協議,待工程完工後再行變價;無法達成和解協議,但被執行人提供相應擔保並承諾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建設的,可以暫緩採取強制變價措施。

(3)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現房後,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自行銷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確定期限時,應當明確具體的時間節點,避免期限過長影響執行效率、損害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


4.充分發揮查封財產融資功能。人民法院查封財產後,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申請用查封財產融資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保全查封財產後,被保全人申請用查封財產融資替換查封財產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融資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價格進行融資。 

(2)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用查封財產融資清償債務,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融資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可以准許。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利用查封財產融資,出借人要求先辦理財產抵押或質押登記再放款的,人民法院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財產解封、抵押或質押登記等事宜,並嚴格控制融資款。


5.嚴格規範上市公司股票凍結。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和債務人投資權益,人民法院在凍結債務人在上市公司的股票時,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嚴格執行:

  (1)嚴禁超標的凍結。凍結上市公司股票,應當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股票價值應當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股票凍結後,其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凍結或者解除部分凍結。

  (2)可售性凍結。保全凍結上市公司股票後,被保全人申請將凍結措施變更為可售性凍結的,應當准許,但應當提前將被保全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在明確具體的數額範圍內予以凍結。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通過二級市場交易方式自行變賣股票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前述規定辦理,但應當要求其在10個交易日內變賣完畢。特殊情形下,可以適當延長。

  (3)已質押股票的凍結。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質押且質權人非本案保全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目前,人民法院在採取凍結措施時,由於需要計入股票上存在的質押債權且該債權額往往難以準確計算,尤其是當股票存在多筆質押時還需指定對哪一筆質押股票進行凍結,為保障普通債權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一般會對質押股票進行全部凍結,這既存在超標的凍結的風險,也會對質押債權人自行實現債權造成影響,不符合執行經濟原則。

二、嚴格規範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

1.嚴格適用條件和程序。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必須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失信名單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執行人,堅決不得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懲戒措施。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執行人,決定採取懲戒措施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或限制消費令,並依法由院長審核後簽發。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雖然納入失信名單決定書由院長簽發後即生效,但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堅決杜絕只簽發、不送達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現象發生。

  

2.適當設置一定的寬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於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暫不發佈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其信息並採取相應懲戒措施。

  

3.不採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被執行人雖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經控制其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或者申請執行人申請暫不採取懲戒措施的,不得對被執行人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4.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幾類情形。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2)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並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並對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3)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並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上述人員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並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提供虛假證據或者違反承諾從事消費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對其採取的限制消費措施,同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從重處理,並對其再次申請不予批准。

  

5.暢通懲戒措施救濟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名單申請糾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及時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對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參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人民法院發現納入失信名單、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可能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進行自查並作出相應處理;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納入失信名單、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存在錯誤的,應當責令其及時糾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糾正。

  

6.及時刪除失信信息。失信名單信息依法應當刪除(屏蔽)的,應當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措施。超過三個工作日採取刪除(屏蔽)措施,或者雖未超過三個工作日但能夠立即採取措施卻未採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被執行人因存在多種失信情形,被同時納入有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單和無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單的,其主動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後,一般應當將有固定期限的名單信息和無固定期限的名單信息同時刪除(屏蔽)。

  

7.準確理解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讀超出正常收費標準的學校,雖然是私立學校,但如果其收費未超出正常標準,也不屬於限制範圍。人民法院在採取此項措施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權利;在新聞媒體對人民法院採取此項措施存在誤報誤讀時,應當及時予以回應和澄清。人民法院經依法審查,決定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的,應當做好與被執行人子女、學校的溝通工作,儘量避免給被執行人子女帶來不利影響。

  

8.探索建立懲戒分級分類機制和守信激勵機制。各地法院可以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探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被執行人分級分類採取失信懲戒、限制消費措施,讓失信懲戒、限制消費措施更具有精準性,更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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