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兒維權丨婦女維權中常見法律問題解答(二)


婦兒維權丨婦女維權中常見法律問題解答(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法律為武器,保障自身權益

一、政治權利

1、《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婦女政治權利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婦女政治權利的主要內容:

(1)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2)婦女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二、文化教育權益

2、《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婦女文化教育權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婦女文化教育權益的主要內容是:

(1)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2)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4)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3、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是否有效?

答:無效。《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4、《勞動法》關於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什麼?

答:(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5、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資、辭退女職工?

答: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6、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女職工怎樣辦?

答:用人單位如違法辭退女職工,女職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7、生育保險待遇是怎樣的?

答:《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職工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

(1)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2)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品費。

(3)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4)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8、女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怎樣維權?

答: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財產權益

9、在婚姻關係中,哪些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答:下列財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雙方雖登記結婚,但尚未共同生活,雙方的財產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積蓄購置的物品,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3)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5)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生活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

(6)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7)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8)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9)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0、什麼樣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答:下列債務屬於個人債務:(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12、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9)婚後購置的雖為個人專用,但價值較大的首飾、圖書資料、汽車、摩托車或一方為進行個體經營而購置的其他生產資料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10)雙方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但各自以婚後收入購置的物品或合資購置的物品屬夫妻共同財產。

(1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已取得財產權利,但尚未實際取得財產的,離婚時也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處理。

(1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3)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13、“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含義?

答: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14、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怎麼辦?

答: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怎樣分割?

答: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是:

(1)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2)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16、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如何維權?

答: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17、男女雙方對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協議,並辦理了離婚登記。之後,對財產分割協議能否反悔?

答: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支持,由法院確定。

18、什麼情況下,應該返還彩禮?

答:應予返還彩禮的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9、離婚時,對於公房怎樣處理?

答: (1)當事人承租房管部門出租的公房,如果租賃關係是一方婚前與房管部門建立的,雙方結婚時間不滿5年,離婚時承租一方有優先使用權;雙方結婚時間已滿5年,雙方有平等的使用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承租房管部門出租的公房的,不論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方是夫還是妻,均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承租,雙方有平等的使用權。

(3)當事人承租單位所有的公房,離婚時房管產權人單位職工一方,有優先使用權;離婚時雙方為同一單位職工的,有平等使用權。

(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雙方有平等的承租權。

(5)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雙方有平等的承租權。

(6)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雙方有平等的承租權。

(7)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雙方有平等的承租權。

(8)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雙方有平等的承租權。

(9)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雙方有平等的承租權。

(10)當事人借用一方父母單位分配給其父母使用的公房的,離婚時有使用權人的子女一方有優先使用權。

20、夫妻雙方均可承租公房,應該怎樣處理:

答:夫妻雙方均可承租公房的處理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5)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21、婦女的繼承權是否與男子平等?

答: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22、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否繼承公、婆的遺產?

答: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五、 人身權利

23、發生家庭暴力怎樣辦?

答:受害人有權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阻;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制止;並有權請求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情節和後果,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也可作為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24、實施家庭暴力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答:現有的《憲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都明確規定了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對於施暴者都要受到相應的處理。如民事損害賠償方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

25、婦女遭遇性騷擾、強姦怎麼辦?

答:遭遇性騷擾,受害婦女要勇於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被強姦,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保留相關證據。

六、婚姻家庭權益

26、沒有領取結婚證,什麼情況屬於事實婚姻?什麼情況又只能是一般同居關係?

答:可認定事實婚姻關係的情形: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屬於非法同居關係的情形: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或任何一方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雖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補辦結婚登記的。

27、非法同居關係怎樣處理?

答:(1)非法同居關係自行解除。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可訴訟解決。

(2)解除同居關係的子女撫養:可比照離婚糾紛中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

(3)解除同居關係的財產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28、什麼是無效婚姻?

答:無效婚姻的情形(申請宣告時)

(1)重婚的;

(2)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男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早於二十週歲結婚的。

29、哪些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答: (1)婚姻當事人;(2)利害關係人: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30、婚姻宣告無效後,會導致什麼情況?

答:無效婚姻的後果

(1)依法被宣告無效時,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2)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合法婚姻當事人可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4)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31、什麼是可撤銷的婚姻?

答: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一方以給另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

32、誰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答:請求撤銷婚姻的主體: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33、如果婚姻可撤銷,應在什麼時間內提出?

答:撤銷婚姻的請求時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34、申請撤銷婚姻,應向哪個機關提出?

答:撤銷婚姻的受理機關: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

35、婚姻被撤銷後,會導致什麼後果?

答:婚姻撤銷的後果:

(1)依法被撤銷時,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2)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4)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36、如何辦理離婚?

答:男女雙方都自願離婚、且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都能達成協議的,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

雙方對是否離婚、以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不能達成協議,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7、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

答: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重婚,另一方起訴離婚的。

(2)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

(3)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4)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虐待包括受對方虐待,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家庭暴力包括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5)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6)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9)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0)違背雙方或一方意願的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的;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因一方升學、招工、提幹等引起思想感情變化而提出離婚,判決不離後,夫妻關係仍無改善的。

(1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1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好逸惡勞,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的。

(1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或者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38、對軍婚,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答: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39、離婚時,子女應該歸哪方撫養?

答:(1)堅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同時應根據父母雙方所具備的撫養條件,父母的思想品德等因素綜合考慮。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內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哺乳期內的子女,父母雙方協議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5)哺乳期後的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 6)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7)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8)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9)雙方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的,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一方的合理要求。

40、離婚後,子女歸一方撫養。之後,撫養關係是否可以變更?

答:離婚後,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一方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41、離婚後,子女歸一方撫養,另一方怎樣支付撫養費?

答:(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2)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撫育費應定期給付。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一次性給付,對給付數額亦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2、撫養費標準是否可以變更?

答:子女由於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因而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43、一方變更子女姓氏,另一方是否可以拒付撫養費?

答: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44、撫養費包括哪些項目?

答: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45、法律關於子女探望權的規定?

答:(1)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3)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4)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46、懷疑子女是否具有親子關係,怎樣處理?

答: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47、女方在什麼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答: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48、丈夫有“婚外情”,可以追究其什麼責任?

答:婚外性行為可能構成的三種情形:

(1)違背道德,受道德譴責。

(2)無過錯方可請求離婚,並要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可能構成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法復[1994]10號)》“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49、女方有嚴重疾病,男方不管不問,且長期離家,女方如何維權?

答: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女方可起訴到法院要求男方承擔扶養義務。如男方行為性質嚴重,還可能構成遺棄罪,女方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50、離婚時,女方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男方賠償?

答:損害賠償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1、離婚時,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給予補償?

答: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52、離婚時,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

答: (1)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2)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經濟幫助;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

(3)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後,一方又要求對方繼續給予經濟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4)在執行經濟幫助期間,受資助的一方另行結婚的,對方可終止給付。

(5)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6)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7)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8)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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