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底”的人不能从事这些职业


有“案底”的人不能从事这些职业

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经常遇到来自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追问,有了“案底”之后会有怎样的影响,会不会影响到子女升学、就业。笔者在此做集中解答。

“案底”即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如果本人有“案底”,则不能从事这些职业:

1.公务员。《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入伍(包括军校、警校招生)。《兵役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3.事业单位。包括教师、医生等职业。

4.法律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公证员、律师等。

5.其他行业。主要包括需要持有资格证的行业,如注册会计师、证券从业人员等。

如果本人有“案底”,则子女不能从事这些职业(具体看政审要求,以下仅供参考):

1.公务员: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罚)、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2.入伍: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3.警校军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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