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你對3月11日鄭州被確診病毒傳染者郭某某事件,有何想說的?

華聯輝


首先,特別氣憤,罵他已經不解恨了,如果計算損失,槍斃都綽綽有餘;其次暴露了我們管控有漏洞,應該建立出國歸國登記,報備制度;第三,他需自費治療;第四,治療地點應該在監獄,這樣才能警示刻意隱瞞的人。


虎子88889999


有些人,本質上就愛作死,這個,防不住的,給他加強危險教育。我小姨也這樣,自己有病,還到處吃飯請客,傳染給別人,毫不介意,還覺得好好笑。我不見她,給她折騰去,有病自己好好受著,暗地電話裡讓我媽看著,讓她別亂跑,病痛都讓她長不了記性,前年發病,不要別人去看她,說傳染,去年好了,滿世界吃喝,又得了新的病,今年要我陪她過小年,拒絕了,沒救了這人,有什麼事,讓我媽電話裡告訴她,讓她自己學會處理。


哈哈6908


鄭州郭某某3月1日赴意大利回國後於3月11日確診為新冠狀病毒感染者,這事在令人氣憤之餘還不得不產生許多的疑問。

一、出境方面的疑問

1、他從鄭州是如何輕鬆出境的?

2、小區的防控措施是怎麼落實的?

3、郭某某出境之前向工作單位請假沒有?

4、若請假又是以何理由請的?

5、若單位知道其去向是意大利,那單位批准人向其提醒過沒有?

6、若郭某某沒向單位請假,那麼其工作單位是否追查過?

7、出境登機前是如何進行安檢的?

二、入境方面的疑問

1、郭某某3月7日從意大利返回,落地機場是如何檢測的?

2、如果明知是從意大利入境,為何不就地隔離?

3、郭某某回到家後,本人或家裡人向小區或相關部門報告沒有?

4、郭某某上班後,所在單位對其做了什麼工作並採取了什麼相應的措施?

上述疑問若有一項解釋不清,便是郭某某輕鬆出入境的漏洞,都是造成疫情輸入性迴流擴散的重大隱患!

郭某某不管是有意或無意造成此次病毒輸入性感染事件,相信一定會受到相應的懲處!但在郭某某輕鬆出入境過程中的那些失職或瀆職的人或部門也是少不了要被追責的!


碧海湧玉


鄭州郭某鵬,憑藉著其大無畏的嗜球主義精神,從意大利看球歸國隱瞞行蹤不報,最終確診。現被冠以鄭州“毒王”、鄭州“王炸”、鄭州“溜達雞”、鄭州“臨時工”等“光榮”稱號。一夜成名,受到大江南北全中國人民的關注。人們在憤怒和批判他的同時,更關注的是他將受到怎麼的處罰。

一、關於刑事處罰,應當認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認定犯罪時,刑法的認定標準之一為“主、客觀一致原則”,主、客觀一致,統一則可以認定構成犯罪。通俗的講,所謂“主觀”就是你是怎麼想的,是故意還是過失;所謂“客觀”就是你是怎麼做的,行為是什麼樣的,導致了什麼樣的結果。想的和做的一樣視為主、客觀一致。由於法官不能鑽到郭某鵬的腦海裡去看他的真實想法,所以通常要運用客觀推主觀、邏輯法則、經驗法則去判斷其主觀是否有犯罪的想法、是何種犯罪的想法。因此要分析其構成什麼犯罪要從客觀行為、結果先入手進而判斷其主觀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

(一)關於郭某鵬的客觀行為、結果。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為死刑。

所謂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該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兩個最基本構成條件:

第一、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郭某鵬在出國前、歸國後均沒有配合預防控制機構工作;在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調查時郭某鵬謊報自己出汗是因為服用板藍根所致。因此其行為其符合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條件。

第二、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危險的行為。雖然新冠病毒目前沒有被確定為甲類傳染病,但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已決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在這種情況下,適用法律時可以將新冠病毒引起的肺炎視為甲類傳染病。此外,郭某鵬坐地鐵、公交,上下班,密切接觸人群的“溜達”行為符合法條中規定的有嚴重危險的行為。

所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裡的危險方法是一個比較概括的表述,從新冠病毒的高度傳染性的角度分析,郭某鵬的行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是相當的。這裡的“公共”指的是不特點的對象。

通過剛才的簡要分析,我們能夠看出,郭某鵬的行為既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又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條件。那為什麼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就要去分析郭某鵬主觀到底出於什麼想法?

(二)關於郭某鵬構成何種犯罪的主觀方面。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兩個概念,“故意”和“過失”。

1、 故意=明知+必然+希望;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然危害社會的後果希望這種後果發生的稱之為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放任這種後果發生的稱之為間接故意。

2、過失=應當預見+沒有預見;過失=已經預見+自信避免。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沒有預見的稱之為疏忽大意的過失。

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自信可以避免的稱之為過於自信的過失。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主觀要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出於故意,但是造成的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後果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無論是行為的危險性還是對結果危害性主觀方面均是故意。

我們不難發現,通過郭某鵬的行為很難推斷出其是故意傳播新冠病毒。在被控制之前其既不是確診病例又不是疑似病例。從公序良俗的經驗法則判斷若其主觀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不可能四處溜達,更不可能與家人居住在一起。基於存疑有利於被告的考量,不能認定其是故意傳播新冠病毒。

結合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之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最終,認定郭某鵬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關於民事處罰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裡的被害人包括國家、單位、個人。郭某鵬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國家防控損失,單位經濟損失,個人的醫療、務工、護理、交通等損失其均負有賠償責任。

郭某鵬被判處刑罰是必然結果,但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處罰犯罪,還有預防犯罪,希望在全民抗疫的非常時期大家能夠配合防疫機構的工作,尤其是能夠不到疫情高發地區去的千萬不要去,當前預防輸入病例是防疫重點,避免日防夜防,出現“出口轉內銷”的情況。


洪強律師


在這次疫情之中,有些人逆流而上成為萬人敬仰的英雄,有如李文亮醫生,鍾南山院士,李蘭娟院士等。有些人逆勢而為卻成為世人唾棄的敗類。就如鄭州郭某某!這張臉我們誰也不想記住,因為這是一個時代的恥辱!想成為英雄必須要有過硬的本領和超出常人的勇氣。而成為敗類只在一念之間!事在人為!



阿木152266747


首先,一切費用讓他自理,他不是有錢去國外看球嗎?他明知是嚴重的時候他還跑出去,在一就是追究單位從上到下的領導責任,現在出入境管的這麼嚴,護照是怎麼拿出來的?單位領導是一點也不重視嗎?出了事了說是臨時工,還是勞務派遣的,按照違反傳染病法嚴格處理。


春暖花開77930261


郭某某是河南鄭州人,在國家整體防控疫情的形勢看好的情況下出國轉了一圈,又回到了鄭州,他又被確診。據說,親密接觸者有很多,直系親屬也被傳染,回答問題理直氣壯,絲毫沒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有網友說和這個信球同乘一列車,就自動隔離14天。照此算,大概有幾千人需要隔離,n多人是新冠潛伏者,n多人是受害者,n多人的健康和生命遭此暗算。國家就要為n多人的健康生命負責,也包括你,為你一個,國家得付出多大的代價。法律法規的具體解釋,估計會有人和你聊這個問題的,也希望你能承擔這個責任。社會層面的,問候你家人是輕的,成為網紅是正常的。


四哥的春天


轉載:【鄭州郭某鵬案: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會判多少年?其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3月11日,鄭州市民郭某鵬自境外歸國,未按規定報備被確診感染新冠狀病毒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自媒體平臺爆炸,“鄭州郭某鵬”五個字甚至登上了新浪微博的熱搜排行榜。事件發生後,鄭州市公安局大學路分局即對郭某鵬進行了立案偵查,涉嫌罪名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為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新規,明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而本案郭某鵬不法行為引起的惡劣後果,已經初步顯現。當此春暖花開之際,鄭州的抗疫工作即將取得全面勝利。而因其一人的不法行為,就直接將勝利的曙光遮掩,甚至導致防疫工作前功盡棄,造成的直接和間接財產損失更是不可估量。所以,該後果完全可以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後果特別嚴重”,如此,郭某鵬會面臨最高刑為七年的有期徒刑。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如果郭某鵬有拒絕隔離治療的行為(在其有疑似症狀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出入境是否構成拒絕隔離治療有待司法認定),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會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該罪名最高可判處死刑。

而對於郭某鵬家屬,通過公開的信息來看,其家屬亦有故意隱瞞郭某鵬出境信息,並向社區工作人員作虛假陳述,如果該情況屬實,其家屬可能會涉嫌構成共同犯罪。

總之,當下最要緊的,是採取措施全力避免下一個郭某鵬的出現,否則,“蝴蝶效應”的巨浪會越翻越大,後果將越發難以收拾。


墨色芊華01


鄭該男子郭某鵬為何隱瞞?為何能隱瞞?哪些環節出了問題?如何判罰?

那麼,首先我們需要知道該男子為何要刻意隱瞞?在首都機場的時候為何未能主動申報而刻意隱瞞?因為被集中隔離需要的費用比較高,還是其他什麼原因導致其未在首都機場主動申報。同時,在首都機場為何只是測試體溫正常之後就放行,而未對其行程進行核實?

這是我們最先需要搞清楚的問題,這也是目前機場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機場涉及到境外人員來華和返回國內的人員,都需要繼續集中隔離的,為何在其未主動申報的情況下,就未進行核實其實際行程而放行?

是機場的規定措施不嚴,還是執行人員有疏漏問題?是隻有首都機場一個機場如此,還是所有的機場都存在這樣的問題?如果這一點不搞清楚,留下漏洞,今後這個漏洞可能還會造成更多的遺漏和更大的問題。必須要落實和搞清楚的,必須要立即堵住這漏洞。

其次,出國離境和入境國內,有無申報措施及規定?返鄭後,其為何依舊未能向有關部門和社區申報?為何此時仍舊未能落實嚴格居家隔離,反而還去上班?單位在復工前,有無對員工進行詳細詢問,並告知每個人相關關係的厲害?

最後,該案該如何宣判?尤其是後續涉及到底相關單位的復工停工造成的損失,該如何賠償?

個人覺得,對於這樣的人,就理應重判重罰,判他個十年八年的完全不為過,哪怕就是無期,我覺得都不算很過分。同時,要重罰,罰到其傾家蕩產。非常時期必重典,否則,就難以止住這股歪風邪氣。全國人民以如此的大的犧牲,奮戰一個多月才換來的成果,可能因為這些個別壞分子而付之東流了。


觀點先生


這個事情要分兩方面來看:

一是郭某某的問題。在全國上下同心協力眾志成城共同抗疫的關鍵時刻,郭某某無視法律法規,隱瞞境外旅居史,尤其是從當前疫情較嚴重的意大利返回而不如實報告,害人害己,嚴重破壞了當前國內疫情防控取得的成果,應該追責。

二是相關單位的責任。郭某某是有單位的人,從3月1日至7日一週時間他不用上班嗎?如果是休息,誰批的假?回來以後單位不應該瞭解其活動軌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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