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日期和签订日期不一致,这个合同有效吗?为何?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以下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首先,根据你的描述,借款的发放日期是在4号,而借款合同在6号才签订,这是属于补签合同的情况。根据我们处理类似银行借款案件以及民间借贷案件的经验,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也不少见。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往往都是熟人和朋友,所以在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之前,出借人就根据双方达成的口头约定将借款支付给了借款人,然后事后双方再补签一个书面借款合同,并且将合同签订日期签署为实际签订当日的日期。


其次,从我们代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看,法院对于这种补签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是认可的,只要该等补签的借款合同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那么法院不会因为借款实际发放日和借款合同签订日不一致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这其中理由也很简单,因为补签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双方此前达成的口头约定的书面认可而已,并没有改变借贷双方的借贷合意,也属于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得到借贷双方的认可,法院没有任何理由否定补签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存在任何疑问,请在评论区留言,我们将及时给予答复。也欢迎关注我,分享更多的法律知识。


葛仲彰律师


是有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


当然是有效的,借款合同最重要的目的是证明双方借贷之合意。补签的也能证明双方事前交付的款项是借款。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苏州宣超群律师


这个一般人还真不清楚,你还是问问律师比较靠谱,推荐你一个小程序,叫懂了吗法律在线咨询小程序,上面可以免费咨询律师,微信搜懂了吗法律在线咨询小程序就能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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