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继承编草案:雕琢细节 满足多元化现实需求

【独家】继承编草案:雕琢细节 满足多元化现实需求

导 读

历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十一次和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继承编日臻完善,亮点纷呈。其中,明确法定继承范围、修改口头遗嘱效力等规定,对进一步完善继承制度,十分必要、及时。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整体进行初次审议的基础上,2019年6月25日,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举行,包括继承编在内的民法典草案在会上完整亮相。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表示,此次对继承编草案仅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

我国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经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在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升,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也发生了新变化。

目前,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共4章45条。针对民众关心的遗嘱效力等问题,草案均给予回应,并进一步完善了继承人宽恕制度、法定继承人范围、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等规定,有利于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明确法定继承人范围,

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大小,表面体现的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亲属范围,实质上是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特别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哪些人有法定继承权?继承权顺序是怎样的?这些都需要继承编草案作出明确规定。

继承编草案一审稿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意见指出,在继承编中,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的概念具有一定特殊性,应当单独进行界定,建议对现行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保留。

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增加三款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除了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细化,草案一审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规定了五种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并就其中三种行为规定了宽恕制度,明确对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征求意见时,有的地方、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规定这一制度是必要的,但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相应修改。

“草案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情形,还特别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宽恕制度,填补了我国继承法的空白,具有重要的价值。”韩梅委员说。

【独家】继承编草案:雕琢细节 满足多元化现实需求

△图为在安徽合肥市政府广场,公证人员为一位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图/新华社发

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充分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

一位老人立下公证遗嘱,写明去世后遗产给他的第一个孩子。一段时间后,他改变了主意,想更改公证遗嘱,将遗产留给第二个孩子。但现行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老人还需再跑一趟公证处,这给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造成诸多不便。

为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继承编草案一审稿对遗嘱效力规则进行修改,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在遗嘱公证程序方面,草案一审稿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两个以上公证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个公证员办理的,应当有一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有关方面提出,关于遗嘱公证的具体程序,司法部已经出台相关细则,没有必要在民事基本法律中规定。为此,草案二审稿删除了这一规定。

同时,草案一审稿对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作出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初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经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

草案二审稿吸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上述规定中有关三个月期限的规定,将其修改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此外,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草案还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专家表示,有效保障财产权的措施之一是充分尊重和保障财产主体处置其财产的自由。保障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也就是保障财产主体处分其财产的自由。

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探索多样化养老形式

2017年12月,一则《儿子移民国外,八旬独居老人街头贴广告求“收养”:我不去养老院,想有个家》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关注。视频显示,天津市南开区一位85岁的老人在公交站贴纸条,寻求收养人,他称儿子同意自己找他人扶养。

法律人士称,只要双方愿意,老人可以找任何人支付对价,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即从法律角度来说,社会化的家庭养老是可行的,是可以探索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25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达17603万人,占总人口的12.6%,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为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继承编草案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将现行继承法相关规定修改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规范遗产管理人制度,

增加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规定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继承编草案一审稿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保管遗产、处理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职责,被视为一大亮点。

相关方面建议,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对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补充细化。

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将草案一审稿中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二是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完善,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口平均寿命不断提高,个人财产和可继承遗产显著增加,这种增加不仅体现在财产数量和价值上,还表现为财产形式的多样化、民事主体诉求的多元化。”刘修文委员说。因此,他认为,在调整继承人范围、完善相关继承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突破很有必要。(孟伟、张维炜)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2020年第3期

编校:杨菲菲、侯朝宣、王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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