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殃及員工,公司的《承諾書》能否成為救命稻草?


單位犯罪殃及員工,公司的《承諾書》能否成為救命稻草?

近日,筆者參與辦理一起刑事案件:某理財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立案偵查,其中一名業務人員,因業績突出、金額較大,被公安機關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在公安人員訊問及辯護律師會見過程中,他一度稱自己沒有犯罪:我是由老闆招聘到公司裡的,老闆讓幹什麼我服從安排,這是工作,怎麼就犯罪了呢?……此外他還提到:當初進公司的時候,老闆給了所有業務人員一份《承諾書》,大意是由於本行業的特殊性,所有業務人員均受公司安排、以公司名義從事活動,若由此而引發的任何法律責任,均由公司及我本人(老闆)承擔,與他人無關;有這份承諾,我還算犯罪嗎?

上述說法,代表著不少老百姓的樸素認知,若非親身接觸過相關法律知識,一般很難迅速理解。在現實中,不少投資金融類公司紛紛以高薪招徠人才,並許以高額提成。這些公司業務員,很多都是涉世未深、求職心切的年輕人,受高額提成誘惑替公司招攬資金。很多時候他們可能會意識到可能有風險,但因法律意識不強,以為沒有風險或者甘願冒風險。因各種非法集資活動波譎雲詭,這些公司觸碰法律紅線後,大批底層業務人員就麻煩了,輕則僅僅是退回所有提成,重則被刑事拘留、判處刑罰。之所以能走到這一步,就其誤區筆者作如下分析:

一、認為工作由公司安排,後果與自己無關。

犯罪構成要素中,其主體分為個人和單位兩大類,以自然人居多。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處罰原則是對單位處以罰金,或/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有期徒刑、拘役等。非法集資類犯罪(含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既可以有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作為實施主體。在以單位名義非法集資的情況下,作用突出的業務人員是可作為“直接責任人員” 被追究責任的。此外即使並非單位犯罪,也可以作為非法集資犯罪的共犯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認為公司所作的自己有利的聲明、承諾有用。

雖然“口說無憑、立字為據”是真理,雖然“依法合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有約束力”是《合同法》明文規定的。但是,任何雙方協議、單方聲明均不能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強制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否則有可能被判令無效或撤銷。因此,公司的承諾因與《刑法》規定不符,自然不是免責金牌。現實生活中我們還常常看到,有建築公司要求包工頭寫承諾聲明欠款行為與公司無關的,有父親給別人寫欠條稱如自己還不了就由兒子還的……因為增加了第三方的義務、排除了第三方權利,所以是無效的。

特別提醒奮鬥中的職場打拼者,務必增強法律意識,不要做非法集資的幫兇;一旦自己或身邊人發生了文中類似的事情,應積極配合、隨叫隨到,在錢的事情上莫要過多計較。

作者:黃衛陽律師/陝西輝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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