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合集

我国的离婚率近年来不断升高,具不完全统计东南沿海和北上广等发达地区的离婚率高达20%,在婚姻中双方之间如何保证自身正当利益?如何正确收集证据?如何利用另一方的不良行为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如何妥善处理双方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都需要认真思考。

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合集

一、离婚形式

婚姻争议中夫妻双方之间如果确定离婚可采取两种形式进行

1、诉讼离婚;即夫妻中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的结束,同时要求进行财产分割及在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解除。一般仅仅是双方关系的确认诉讼,法院收费比较固定在一百多元,如果涉及财产需要缴纳的诉讼非可能根据双方之间的财产数额按照百分比进行收费。在法院判决出具后,向民政局登记申请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2、协议离婚;如果双方之间感情不和,均愿意通过协商形式结束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较为方便,双方之间可自行约定对共同财产(包含动产、不动产)、子女抚养、抚养费以及财产分配额的多少等划分,签署离婚协议书,向民政局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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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争议中如何收集证据

婚姻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双方之间的证据收集程度,如果一方没有任何证据在婚姻诉讼中很难保护好自身利益,对财产分割请求、子女抚养权、对外借贷的偿还等均处于不利的地位。那如何进行收集、又需要收集那些证据呢?

1、一方婚前财产证明,婚前自己所拥有的不动产、金钱、债券、继承等;

2、双方之间的结婚证、身份证件;

3、双方关系存续期间之间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流水记录、动产流水记录;

4、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的债权债务情况,另一方是否知情及证据;

5、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的股票、债券、期货、质权证明及储蓄等

6、双方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财产继承或是双方之间的财产继承;

7、不动产证件及详细信息(位置、面积、购房合同等、银行流水、贷款情况)、动产(购买发票、银行流水);

8、双方之间的收入情况及婚内支出情况,大致明细及支付记录;

9、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10、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11、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双方之间长期异地分居、双方感情不和等);

12、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一方长期存在赌博、吸毒恶习,有重婚或他人同居行为的;

13、一方有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需存在证据证明,报警记录、医院诊疗记录等);

14、双方子女身份信息及出生证明;

15、双方或一方的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6、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7、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8、其他认为有利的证据。

有些证据本人可以向有关机构索要,有些证据需要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最佳的方式还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证据收集,在离婚诉讼中一定要讲双方之间的情况详细的告诉律师,律师只有在全部了解之后才能给出最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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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界定夫妻中一方不端行为及代表性行为

夫妻双方中一方不端行为主要是指婚姻法中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此类情况不仅仅给自身带来的极大的伤害,也给家庭和夫妻双方之间造成极大的伤害,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是一方少分或者部分的重要参考因素。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指夫妻双方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一方“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存在夫妻关系的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对外活动,两者本身有均存在配偶。没有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姘居是婚姻法所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两种主要形式,这种情况都是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如若取证证明夫妻中一方存在该类行为,那双方之间的离婚诉讼存在该类行为的将会视情况判决少分或者不分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界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虐待,是指通过一定行为给被害者精神或身体上的伤害。遗弃,是在夫妻中有能力抚养的一方拒绝抚养、赡养、照顾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上述情况在婚姻家庭中较为恶劣,夫妻中另一方除了可以要求另一方少分、不分共同财产外还可以要求加害方给与额外的损害赔偿。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赌博、吸毒不仅是社会的毒瘤更是婚姻家庭幸福的坟墓,夫妻中如有一方长期赌博、吸毒不仅给自我身心造成严重损害,对家庭收支要会造成严重影响。婚姻法规定存在赌博吸毒恶习的经多次教育而屡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一般法院会准予离婚。同时乙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可根据情况要求有过错的一方适当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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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合妥善处置双方子女抚养问题

(一)抚养权归属问题

婚姻关系解除中对双方子女抚养权问题一般有三个年龄关键点“哺乳期”、“两周岁”、“十周岁”,子女的上述年龄段综合双方之间的婚姻期间表现对子女抚养权归属于哪一方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1、“哺乳期”;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已过哺乳期但是双方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是如果母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母亲一方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子女跟随母亲一方生活将会对幼童成长不利,另一方如果能够举证证明的且抚养能力还尚可一般都会被法院认可。

“两周岁”情形还涉及双方之间协议离婚情况,如果是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一般也会准许。

“十周岁”;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大致为以下几个因素:一方存在生理功能故障的;生活环境;后继子嗣;传染性疾病;生活条件;家庭情况;子女意见;刑事责任。如果在同等条件下一方更优或者是子女意愿更为强力的一般会得到法院的准许。未成年人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即具有较为强烈的个人意识,婚姻关系解除中还应照顾未成年人子女的意愿。

(二)抚养费支付问题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1、协议优先;双方之间可以协议子未成年子抚养费的支付比例,有过乙方愿意完全承担该费用,只要有抚养能力且自愿情况下也是生效的。

2、按照法律规定:①如果双方之间都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按照其本人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②双方之间一方如果是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抚养费的支付方式:①支付方式可有双方之间进行协商,可以一次性给到计算至未成年子女满18周岁;也可以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度进行支付。②如果子女已经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民法上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给付义务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③

在支付抚养费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在抚养费支付后还可适当主张:

A.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B.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C.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D.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E.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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