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土地上建房,是否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承租方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既然房屋由承租方所建,其产权当然属于承租方,因此需要由承租方依法缴纳房产税。

(一)房产自用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自行建造房屋原值,由建造该房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这儿有一个问题?“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那么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房,计税房产原值是否包括租赁的土地价款呢?目前缺乏全国统一规定,部分省市规定也不尽一致,例如: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政策相关口径的通知》(常地税一便函[2011]10号)规定,对租入、借入他人土地建房,且不作土地使用权核算的,不需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

因此,具体执行时尚须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相关政策。

(二)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二、土地使用税应由出租方缴纳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此处“拥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法定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证书注明土地使用权人;对应“产权”这个概念。因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以称为“土地使用权”。并非以租赁关系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的承租者,出租者是法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但这儿有个特殊情况。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务中,确实常有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由承租方负担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下,并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义务,只是资金负担而已,相当于涨了租金。这样的话,既然租金增加,则相关税费(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等)计税依据自然随之而涨。(土地使用税本身倒无关系,因为其计税依据乃是土地面积,与租金金额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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