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法律對食用野生動物加重處罰

轉自:環球網

(轉載)法律對食用野生動物加重處罰

野生動物可能是一些病毒的攜帶者和傳染源,部分地方存在的“野味產業”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重大隱患,增加了疫情防控風險。近期,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這意味著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關於“野味產業”的反思已上升成為國家法律制度,我國由此也建立了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制度。

1.禁食野生動物範圍擴大

我國首部野生動物保護法於1988年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後於2018年進行重新修訂。該部法律作為我國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專門法律,其保護的野生動物主要是指珍貴、瀕危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但是像蝙蝠、蛇、鼠等很多野生動物,由於並非珍貴、瀕危物種,所以並不在該法的保護管理範圍內,這些成了“野味”的主要來源,並由此催生了獵捕、交易、販賣及加工等上下游產業。

研究與實踐表明,世界多地出現的新發傳染病,多與販賣、食用野生動物有關。世衛組織公佈的人畜共患疾病有90多種,並有60%至80%的新發傳染病是人畜共患的。此外,野生動物體內還存在著大量未知的病毒、細菌和寄生物。而人食用野生動物等非正常接觸行為,就有可能讓原本在野生動物體內攜帶,在野生動物間傳播、變異的病毒進入人體,甚至可能在人群中傳播。雖然世衛組織表示新冠病毒源頭目前尚不確定,但像SARS病毒、埃博拉病毒、MERS病毒,都被證實可以通過部分野生動物傳播。野生動物的商業售賣、食用,都是威脅公共衛生安全的行為。

隨著認識的不斷深入,當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制度理念已引入公共衛生與健康視角。在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基礎上,《決定》進一步明確了“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的法治目標。

此次全面禁食主要涉及陸生野生動物,確立了“凡是沒有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陸生野生動物一律禁止食用”這一基本原則。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禁止食用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的基礎上,《決定》新增了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此次禁止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即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定的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原國家林業局(現國家林業和草原局)2000年頒佈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包含了約1591個物種。例如此前野味市場中較為常見的刺蝟、果子狸、竹鼠、野豬、較多的蛇類等都屬於“三有陸生野生動物”範圍。《決定》生效後,上述名錄中的野生動物均應禁食。

此次禁食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專門明確“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這一部分人工飼養、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原國家林業局曾於2017年發佈了《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第一批)》,包含了梅花鹿、馬鹿等9種常見動物。該名錄中允許人工繁育、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曾經也並未被法律明確禁止食用。而《決定》生效後,這其中大部分野生動物也將被禁食。

按照家畜家禽管理的動物允許食用。《決定》第三條明確了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畜牧法的規定。農業部已經頒佈的《中國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目錄》,既包括了常見的豬、雞、鴨、鵝、牛、馬、駝、羊等常見家畜家禽,也包括了部分與原國家林業局公佈的人工繁育、人工飼養動物名單重合的梅花鹿、馬鹿、非洲黑鴕鳥、雉雞等。該目錄包括了適合我國國情且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的共約159個畜禽品種。

2.違反全面禁食需擔更嚴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出售、購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發佈廣告及提供交易服務,濫食野生動物的,可以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期公佈的典型案例中,湖南省桃源縣市場監管局對農貿市場某門面及倉庫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獲死體黑蛇、野豬肉、死體環頸雉、死體野兔、死體鷓鴣等野生動物,該縣市場監管局、縣林業局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沒收相關野生動物製品並進行了無害化填埋銷燬處理,並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涉嫌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為食用而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據相關司法解釋,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此外,根據最新司法解釋,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此外,《決定》進一步明確,對於違反法律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3.全面禁食需多方共同努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決定》已經頒佈實施,但實施過程中如何妥善處理濫食野生動物與合法食用,以及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與經濟發展等的關係,既需要政府部門進一步加強引導、完善管理,也需要相關生產經營者的行業自律,更需要全民參與。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允許食用的動物範圍,已經作出較為清晰的原則規定,即陸生動物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目錄》中動物的人工養殖種群為可食用範圍,而水生動物以《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為禁止食用範圍。但如何準確把握這一範圍對於公眾來說並不容易。一方面,相關目錄內容繁多,另一方面,部分動物品種存在交叉管理、重複界定現象。相關部門應當儘快調整完善相關的目錄和配套規定,進一步明確禁食的範圍,儘快制定並公佈相關標準,加大宣傳普及力度,使之成為新的常識。

地方政府部門在健全執法管理體制,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的同時,也可以將理念推廣、引導與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進行創新性結合。例如,在江蘇、雲南、上海、廣東、浙江等地,相關部門從登記源頭把關,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將“野味”“野生動物”等字樣加入全省禁限用字詞庫,對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使用“野味”“野生動物”等字樣的依法從嚴控制,可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對廣告中涉及“野生動物”的關鍵詞進行嚴格監測,同時加強互聯網相關“暗語”管理,禁止發佈含有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內容的廣告,不得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製品提供廣告服務。

人們要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不因一時之貪而追求野味,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消費者應當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禽畜產品,自覺抵制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和相關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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