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定金”和“訂金”,就萬無一失了?


認識“定金”和“訂金”,就萬無一失了?


普法途徑多了,人們吃的虧多了,很多企業和自然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知道“定金”和“訂金”的重要性了,一字之差,導致的直接法律後果卻有天壤之別。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僅作損害賠償使用,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的後果。

2、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3、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一般作為貨款預付款,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一字之差,大約小本肄業生也能分的清楚違約的後果,可你以為你認識了這兩個字,就一定能得到上述結果嗎?


A公司專門生產一次性醫用口罩,B公司考慮到疫情後復工需要,與A公司簽訂了價值30萬元的口罩定製合同。合同約定,合同簽訂當日B公司支付定金“定金”5萬元,A公司收到定金後30天內發貨到B公司指定地點,某一方不履約的,定金不退或者雙倍返還。B公司如約支付了定金。

B公司支付定金後,其老總通過其他渠道搞到了價格便宜的口罩,便在發貨期前口頭告知A公司老總,不再需要口罩,希望能退還已付款。A公司接到通知後,因為口罩供不應求,而且認為B公司違約,定金不能退還,就未予理會。

B公司見A公司未回覆,也沒有退還定金,就在支付定金後的第40天向法院起訴,以A公司未按期發貨違約為由,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A公司雖然答辯稱B公司違約在先,依據合同不用退還定金,但因為對方是口頭通知,沒有保留證據,而己方到期未發貨卻是事實。法院據此判決A公司雙倍返還B公司定金10萬元。


合同籤的很漂亮,官司打得很窩囊!這是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的故事,我們在譴責某一方不守信用的時候,是不是要反思一下呢?

合同,不是一張紙那麼簡單,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監控、管理問題,是大多數有理卻輸了官司的根本原因。


合同管理的核心是什麼?

合同文本+履(違)約證據+救濟手段


作為A公司,在接到B公司口頭通知不再履約的時候,應該怎麼辦呢?

1、通過電話、郵件、書面等形式落實對方口頭通知的內容;

2、發貨期之前書面落實是否發貨、收貨地址、聯繫人等內容;

3、日常業務聯繫的電話錄音,以備管理。

上述方法,是合同管理中的證據確認,也是合同動態管理中的必須流程。


簽訂合同、履行合同,一定要有證據意識,請記住,我們不是要防備誰,我們是保護自己,同時也是保護對方。

認識“定金”和“訂金”,就萬無一失了?

袁振魯,創業導師,律師。專注於合夥創業股權規則設計、股權激勵和初創企業法律風險防控!


認識“定金”和“訂金”,就萬無一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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