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訴案件,你瞭解多少?

關於自訴案件,你瞭解多少?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分為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就是眾所周知的由各級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大家看的各類有關刑事的律政劇展現的基本上都是公訴程序。而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它是“公訴案件”的對稱。那麼關於自訴案件,你瞭解多少呢?

自訴案件一共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被害人自願不告訴的,刑法不予處理。這一類案件又被稱之為純自訴案件,因為只有這一類案件是隻能自訴,不能公訴。具體包括內容: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法律之所以將這四類案件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因為這些案件通常屬於我們口中的“家事”或者不牽扯公共利益的“私事”,國家公權力在這類事務上需要尊重被害人的自主權,不宜過度干預,所以將是否追究行為人責任的權利賦予了被害人。

第二類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具體包括輕傷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這些輕微刑事案件,原則上講也屬於公訴案件的範圍,但是鑑於其通常不是特別複雜,有時候即使不依靠國家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被害人自己也能收集充分的證據。因此,對於這類案件,法律允許被害人在能提供證據證明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直接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類案件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此類案件又被稱之為“公訴轉自訴案件”。這些案件原本屬於公訴案件的範圍,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如果公安機關對這類公訴案件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起訴,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為了充分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以及出於有效追究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考慮,被害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理論界對於第三類自訴案件的存在一直頗有爭議。雖然公訴轉自訴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它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現代各國都承認檢察機關在是否提起公訴問題上擁有一定的裁量權。如果不起訴決定根本沒有錯誤,被害人卻可以以自訴否定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這顯然是不妥當的。其次,對原本正確的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規定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訟累,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再次,公訴轉自訴,會加重法院的案件負擔,不利於訴訟經濟。最後,公訴轉自訴,實質上是把原本應當由檢察機關承擔的證明責任轉嫁給被害人。在被害人無法承擔證明責任的情況下,他要面臨自訴被裁定駁回的局面。而在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都沒有查實證據的情況下,被害人往往更難以完成證明責任。這樣就形成被害人有權自訴,但自訴往往會被駁回的現象。這不僅在實質上沒有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反而造成了訴訟資源的浪費。


附:刑事自訴狀範本

刑事自訴狀

自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別等情況,出生年月日不詳者可寫其年齡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訴訟請求

具體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侵害的客體、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及造成的後果,理由應闡明被告人構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自訴人:

XX年XX月XX日


附:自訴狀副本X份,證據目錄及證據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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