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必知的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敬请点击关注老杨,一起先洞察装修行业的未来。

大家好,我是奥视装饰头条老杨,关于劳务发票大家可以看看最近回答提问的这个问题:

问:请问,劳务派遣在差额系统里开票还是全额系统里开票?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注:税6%);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税乎网:单位和个人部分)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是否选择差额计税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如果选择差额计税,开票时就选择差额系统里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举例:一劳务派遣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每月收100万的派遣费,然后向派遣人员支付95万。

此时选择差额计税时,

应缴增值税=(100-95)/1.05*5%=0.24万

此时票面上,不含税金额=100-0.24=99.76万,增值税0.24万。

如果选择全额计税,

应缴增值税=100/1.06*0.06=5.66万,可全额开出专用发票。

基于上述计算,因虚开公司基本无进项,此时一定会选择差额计税法,人员工资社保虚列,不会实际支付,也不会向接受发票收款,接受虚开方也不会向虚开公司付款。

上例中,按5%的管理费计算,开出100万的发票,税为0.24万,税负率=0.24%

包工头必知的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老会计教你四招如何规避虚开发票!

关于发票相关的风险还是挺多的,比较重要的一项就是虚开发票。很多市场上的合法经营者,会在无意中取得虚开发票。因此会计人员需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01、交易前——知己知彼,防患未然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

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小窍门:纳税人可以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http://www.nacao.org.cn)核实交易对方的企业信息!

02、交易中——银行划款,有迹可循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03、收票时——火眼金睛,识破风险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

一是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是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是通过对方的发票领购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四是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04、交易后——留存证据,避免损失

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来源:会计家、中国税务报、税来税往、税乎网(www.taxhu.com)、山东税务、北京税务;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