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員逃避檢疫,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疫情防控與企業復產復工法律常識100問之九

出入境人員逃避檢疫,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99、疫情防控期間,在火車、高鐵、車、船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上發現有確診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公共交通運輸企業應如何處理,未能採取防控措施的,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但未採取防控措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具體規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二十六條 車船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時,駕駛員或者船長應當組織有關人員依法採取下列臨時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和始發客運站報告;

(二)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緊急衛生處理和臨時隔離;

(三)封閉已被汙染或者可能被汙染的區域,禁止向外排放汙物;

(四)將車船迅速駛向指定的停靠點,並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乘運人員名單移交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五)對承運過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的車船和可能被汙染的停靠場所實施衛生處理。

車船的前方停靠點、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以及始發客運站接到有關報告後,應當立即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到達現場,採取相應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00、出入境人員逃避檢疫,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對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出入境人員,以及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入境人員,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如果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一) 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 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

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