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哪些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疫情防控與企業復產復工法律常識100問之八

僱主哪些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79、僱主或用工的單位哪些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答:負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義務的僱主和用人單位,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罪處罰。

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情形有: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立案標準(數額較大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數額較大的標準為“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這裡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只給出一個幅度,具體數額是多少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的情形: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行政部門即各級勞動監察大隊已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2)各級信訪機關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文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具體規定: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0、復工復產後,企業或物業管理人員故意洩露、傳播因疫情防控所獲取的個人隱私信息,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答: 復工復產後,企業或物業管理人員故意洩露、傳播因疫情防控所獲取的個人隱私信息,違反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具體規定: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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